威海市乳山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镇(街)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乳司发〔2022〕1号
各基层司法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威海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威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镇(街)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审核)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威法办发〔2021〕4号),强化基层审查工作实效,切实做好镇(街)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制定本规定,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镇(街)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
2.合法性审查工作统计表
乳山市司法局
2022年4月12日
附件1
镇(街)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
一、审查范围
(一)审查事项认定
镇(街)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上级规定,结合本区域实际,研究确定的本级重大决策事项的具体范围、标准。
镇(街)规范性文件是指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规范性文件的认定参照《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鲁司〔2019〕67号)执行。
(二)具体范围
1.对镇(街)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需要经镇(街)党政联席会议等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决策事项;
2.镇(街)提请区市政府(含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下同)常务会议(办公会议)、全体会议审议的事项;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镇(街)提请以区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三)明确非审查范围
1.不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审查事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拟订和政府规章的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政府内部事务管理决策和决定政府人事任免、行政问责事项,。
2.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事项:报告、请示和议案;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纪要及讲话材料等;商洽性工作函:包括行政机关之间的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包括工作规划、计划、要点、考核、监督检查等文件;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通知;行政机关对公务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公办学校教职工、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及财政拨款的其他事业单位职工、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人事等方面管理的文件;财政部门仅对格式文本、报表、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等技术事项进行规定的文件以及仅下达预算、分配资金、批复项目的文件;行业技术标准、技术操作规程;就特定人和特定事项公布的通报、通知、批复,或者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和其他具体行政执法决定及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等;涉密文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文件;宣布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废止或失效的文件;其他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或者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二、审查标准
(一)对镇(街)重大行政决策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
1.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决策机关的法定权限;
2.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严格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相关法定程序;
3.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的规定;
4.决策草案有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内容的,决策承办单位是否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对镇(街)规范性文件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
1.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
2.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3.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
4.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5.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
6.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7.对涉及群众重大利益调整的,是否充分听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三、审查流程
(一)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送请合法性审查需要提供的资料: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和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说明等。
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送请合法性审查需要提供的资料:送审稿及其说明,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以及针对不同审核内容需要的其他材料。
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司法所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
根据工作需要,司法所可以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有关专家参加合法性审查。
司法所开展审查工作要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审查重大决策事项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审查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情况紧急等特殊情况可适当缩短审查时间。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调整或者补充;未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当在镇街集体讨论决定前向镇街书面说明理由并抄送司法所。
司法所所长列席镇(街)集体决策会议时,对相关议题发表意见建议,必要时可向决策机关提交书面审查意见归档,保障镇(街)依法依规决策。
司法所完成合法性审查后,应当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并抄送市司法局备案。不得在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酝酿起草阶段以征求意见、会签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四、其他
(一)各司法所要配合镇(街)开展文件清理工作,负责审查已发布的镇(街)存量政策性文件,经审查后认定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三统一”要求、有效期等有关制度。
(二)各司法所要做好审查资料存档工作,每季度将开展的镇(街)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统计表报市司法局备案。
(三)各司法所要及时总结审查工作开展情况,每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的镇(街)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情况报告报市司法局。
附件2
合法性审查工作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