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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关 键 词:诉前调解 自动履行
涉及领域:民商事纠纷
服务对象:人民群众
取得成效:树立调解履行理念,积极贯彻“一案一号”精神,在诉前调阶段调解成功的案件出具诉前调字号调解书,并通过当场履行、加入惩罚性约定的方式督促当事人在调解阶段自动履行,把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作为工作主线,截止到10月份,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的占比仅为15.91%。
案例详情
自法发〔2021〕27号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10月1日生效后,基层法院一审民事案件标的额上调至5亿元,意味着基层法院将受理辖区内绝大部分涉企纠纷,为保障当事人及时实现合法权益,助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稳定、公开、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乳山法院健全立、审、执兼顾机制,从源头减少执行案件,着力构建破解执行难长效机制,采取“自动履行正向激励”的做法。
一是加强自动履行引导及诉讼风险告知。诉前调解阶段引导当事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并告知其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风险。在立案阶段主动向当事人双方告知其诉讼风险;组织调解时向当事人当面说明不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法律后果。
二是加强法制宣传。在院诉讼服务中心、立案窗口等处设置诉讼风险宣传展架,放置“民事诉讼风险”宣传手册,告知相关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因拒不执行而受到民事和刑事制裁的案例等法制宣传内容,让来访群众了解民事诉讼存在的各种风险及拒不执行民事裁判文书可能产生的后果。
三是强化当场即时履行。对于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原则上要求债务人当场履行完毕。对离婚、赡养、抚(扶)养、物业合同、道路交通事故、民间借贷纠纷等标的额较小的案件,调解人员应力促债务人当场履行。
四是加强违约条款运用。对达成调解协议而不能当场履行的,写明履行账户,设立未自动履行须加付违约金、前期未履行则后期付款义务须提前履行等违约限制条款,通过加大债务人逃避债务的违约成本,促使自动履行义务。如(2021)鲁1083诉前调381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乳山市鑫泰水泥制品厂、李庆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诉前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二被申请人共同支付申请人王伟货款165360元,于2021年9月30日觉支付60000元,同年12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余款于2022年6月30日付清,款项支付至申请人王某账户内(开户行:XX银行,账号XX),如二被申请人不能按期如数付款,申请人有权向二被申请人一次性将剩余欠款付清并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