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项目)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乳山市胡伟超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发布日期:2022-05-12 15:43:09
  • 文章来源: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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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8日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山东嘉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乳山市胡伟超市抽取的韭菜,被检出腐霉利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我局已对此1批次不合格韭菜进行核查处置,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产品控制情况

2022年2月16日,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刻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乳山市大孤山市场监督管理所对乳山市胡伟超市开展调查工作。经查,至2022年2月16日乳山市胡伟超市收到检验报告时,上述批次韭菜已售罄。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不能提供出上述批次韭菜的合格证明文件、供货者的许可证和进货单据。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68元;

2、罚款15000元。

当事人购进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综上所述,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68元;

3、罚款15000元。

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