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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_安全生产监管
  • 发文机关: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RSDR-2022-0250001
  • 成文日期:2022-06-16
  • 公开发布日期:2022-06-16
  • 发文字号:乳市监字〔2022〕34号
  • 所属单位: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实施时间:2022-06-16
  • 文件状态:
  • 文件废止时间:
  • 文件失效时间:2026-12-31

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乳山市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专用

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乳市监字202234

 

各地标权利人、各相关市场主体:

  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乳山市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现发给各单位,请各单位知悉

  附件:乳山市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616

 

附件

乳山市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规范生产经营秩序,强化乳山辖区内地理标志产品质量和特色,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乳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用于证明产品的原产地域和特定品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是指适用在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或者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地理标志产品上的官方标志。

第三条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利人负责商标的授权使用及专用标志的初审及管理工作,受理生产者、销售者提出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对地理标志产品生产、销售的各环节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四条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权利人、合法使用者、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者其他相关生产销售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使用条件及要求

第五条 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产品应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乳山市地域及海域内,具体地理坐标位置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公告的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中界定的位置。

第六条 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须按照各相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向证明商标注册人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获准使用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应发给使用人《证明商标使用证》。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注册人应当在一年内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第七条 申请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单位应向该证明商标权利人递交《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信用记录查询报告等材料。

第八条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利人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使用申请书后,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审核工作:对申请人的产品及产地进行实地考察,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使用者的基本情况(使用主体、使用范围)、产品基地、加工贮藏设施、产量或销售量、卫生条件等;根据考察情况做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九条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期限一般为自许可之日起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有效截止日期,最低许可期限不低于两年。到期继续使用者,须在合同有效期满三十个工作日内向证明商标权利人提交继续使用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不得使用该商标。

第十条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人包括下列主体

(一)经公告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

(二)经公告地理标志已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注册人的集体成员;

(三)经公告备案的已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的被许可人;

(四)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的其他使用人。

第十一条 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禁止伪造冒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禁止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违反前款规定的产品。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合法使用者的权利

(一)可以在其产品、包装及辅料上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文字及图案;

(二)可以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第十三条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合法使用者的义务

(一)自觉维护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质量和品牌声誉,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二)接受地标权利人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产品的不定期检测,主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

(三)严格执行地标产品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等;

(四)积极参加地标权利人组织的相关会议、培训、宣传及展会等活动;

(五)规范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专用标志。安排专人负责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专用标志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标志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及许可他人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标志;

 (六)严格遵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

 (七)遵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四条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者的权利

(一)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比例缩放。

(二)可以在其产品、包装及辅料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三)可以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第十五条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者的义务

(一)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和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地理标志产品;

(二)规范标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且应同时使用对应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并加注商标注册号。标注应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三)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定期向所在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情况。

 

第四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六条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利人负责《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修改后须提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并告知证明商标合法使用者

第十七条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第十八条 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生产者,未按相应标准管理、生产的,或在两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相关程序注销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当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对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或处以罚款。

第二十条 对未经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在相同或相关产品的包装、辅料、宣传材料及网络宣传上使用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同以及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文字、标识、图案的生产或销售单位,经查明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于未经公告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的行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6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