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做好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
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衔接,促进行业监管与行 政执法协作联动,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简约高效的事前事 中事后监管体系,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威海市 行政执法委托管理规定》《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建立健全交通 运输协同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鲁交法〔2020〕16号)《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做好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威交发〔2022〕92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 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持续推进交通运输领域“放管 服”改革,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 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息化监管为支撑、以信 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体系,推动监管信息共享,实现“互联 网+监管”全覆盖,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不断优化交通运输营商环境。
二、 夯实交通运输监管职责
1.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交通运输权责事项事中事后监管职责,优化完善抽查实施清单和“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抽查计划,建立交通运输重点监管事项目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监管职能、落实监管责任、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 式,落实公路管理、港航管理、道路运输、交通工程建设、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任务。
2.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和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职责,贯彻执行有关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负责对全市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业务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监督制定交通 运输综合执法工作计划,组织跨区域联合执法,负责对重大案件 的组织查处工作;依法行使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港 口行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行政执法职责,查处相关违 法行为,并依法实施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负责组织交通运输行 政处罚案件听证工作,做好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复议、行 政诉讼相关工作;加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教育、培训、 考核、监督和行风建设;加大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 力度,积极推进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科技和信息建设,依法履行与 综合执法职能相关的安全监管责任。
3.行政执法受委托单位应严格遵守执法委托协议书规定,按 照《委托执法事项清单》,依法在委托职权范围内开展执法活动。 执法过程要确保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 章正确;严格执行法定程序;依法公平公正履行职责;依法维护 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年度执法人员培训计划,负责组织执法人 员进行公共法律知识培训,参加政府司法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 训及相关业务学习,树立良好的交通运输执法队伍形象。
三、建立健全监管联动机制
(一)协同落实交通运输行政检查
4.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对交通运输市场主体和生产经营场所实施“双随机”抽查,发起或者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交通运输事务服务机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辅助开展行政检查,为行政检查人员提供专业参考意见。
5.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对旅客运输、危险货物运输、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领域和道路运输“两客一危”车辆、港口客运、大中型桥梁和隧道安全、通航建筑物运行安全等重点事项实施重点监管检查。
6.行政执法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行政相对人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采取相应措施,制止违法行为,并固定相关证据。构成违法行为,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纠正违法行为。
7.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公路执法检查、道路运输 路面执法检查、水路运输执法检查,负责处理交通运输质量监督 机构移交的行政违法案件,在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的协助下开 展执法活动。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双随机”抽查和重点 监管检查等工作。
(二)协同办理交通运输行政处罚
8.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交通运输事务服务机构组织的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以及群众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其他部门移交、“两客一危”动态监管平台数据监测等途径发现的交通运输违法线索,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填写《交通运输协同监管机制行业监管案件移交单》(见附件2),办理案件移交手续,由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山东省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处理工作规范》要求,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负责立案和调查取证,并及时作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的决定。行政执法受委托单位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固定相关证据,填写《交通运输协同监管机制行业监管案件移交单》(见附件2), 办理案件移交手续,由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三)协同实施交通运输行政强制
9.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不涉及行政处罚的行政强制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四、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10.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受委托单位之间信息共享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依托国家建立的在线监管系统、政务服务平台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等,推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检查等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实现违法线索互联,检查结果互认。
11.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等行政决定或者收到行政审批服务机构推送的行政许可等信息后,应当及时将相关信 息传送至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受委托单位;交 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及时将相 关信息传送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受委托单位,作为其 实施行业管理、开展信用评价和进行失信惩戒的重要依据。
五、建立健全协作配合机制
12.强化统筹协调和上下联动,及时研究解决行业监管与行政执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着力构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受委托单位之间协同监管新格局,巩固和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成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受委托单位要推动日常监管与行政处罚工作有效衔接,形成事前预防、事中检查、事后查处有机结合的长效机制。加强交通运输系统上下级监管业务联系,建立跨区域统筹协作机制,强化上下协同,配合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联合执法。
13.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受委托单位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隐患、违法行为多发领域和环节的情形, 应当及时告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其加强日常监管的重点检 查内容;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认定违法事实需要提供审批 资料或者进行技术鉴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事务服
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出具相关资料。
附件:1.事中事后监管责任清单
2.交通运输协同监管机制行业监管案件移交单
乳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7月14日
附件1
事中事后监管责任清单
序 号 | 监管责任分类 | 事中事后监管责任事项 | 实施依据文件 | 监管责任 |
部门 | ||||
1 | 岗 位 职 责 | 依法履行交通运输权责事项事中事后监管职责。优化完善抽查实施清单和“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抽查计划,建立交通运输重点监管事项目录。 |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协同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鲁交法〔 2020〕16号) | 局机关有关科室 |
2 | 落实公路管理、港航管理、道路运输、交通工程建设、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任务。 |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协同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鲁交法〔 2020〕16号) | 局机关有关科室 | |
3 | 贯彻执行有关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 乳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工作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乳编办字〔2018〕13号) |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
4 | 负责对全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业务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监督制定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工作计划,组织跨区域联合执法,负责对重大案件的组 织查处工作。 | 乳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工作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乳编办字〔2018〕13号) |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
5 | 依法行使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港口行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行政执法职责,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并依法实施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 | 乳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工作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乳编办字〔2018〕13号) |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
6 | 岗 位 职 责 | 负责组织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工作,做好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相关工作。 | 乳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工作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乳编办字〔2018〕13号) |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7 | 加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教育、培训、考核、监督和行风建设。 | 乳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工作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乳编办字〔2018〕13号) |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
8 | 加大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力度。 | 乳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工作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乳编办字〔2018〕13号) |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
9 | 积极推进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科技和信息建设。 | 乳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工作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乳编办字〔2018〕13号) |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
10 | 依法履行与综合执法职能相关的安全监管责任。 | 乳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工作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乳编办字〔2018〕13号) |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
11 | 依法在委托职权范围内开展执法活动。执法过程 要确保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 规、规章正确;严格执行法定程序;依法公平公 正履行职责;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 《乳山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委托执法事项清单》 | 受委托行政执法机构 | |
12 | 制定年度执法人员培训计划,负责组织执法人员 进行公共法律知识培训,参加政府司法部门组织 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树立良好的交通运输执法队伍形象。 |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协同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鲁交法〔 2020〕16号) | 受委托行政执法机构 | |
13 | 行 政 检 查 | 依法组织对交通运输市场主体和生产经营场所 实施“双随机”抽查,发起或者配合有关部门开 展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 |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协同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鲁交法〔 2020〕16号) | 局机关有关科室 |
14 |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交通运输事务服务(机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辅助开展行政检查,为行政检查人员提供专业参考意见。 |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协同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鲁交法〔 2020〕16号) | 局机关有关科室 | |
15 | 依法组织对旅客运输、危险货物运输、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领域和道路运输“两客一危”车辆、港口客运、大中型桥梁和隧道安全、通航建筑物运行安全等重点事项实施重点监管检查。 |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协同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鲁交法〔 2020〕16号) | 局机关有关科室 | |
16 | 在委托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对行政相对人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采取相应措施,制止违法行为,并固定相关证据。构成违法 行为,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纠正违法行为。 |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协同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鲁交法〔 2020〕16号) | 受委托行政执法机构 | |
17 | 实施公路执法检查、道路运输路面执法检查、水路运输执法检查,负责处理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移交的行政违法案件,在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的协助下开展执法活动。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双随机”抽查和重点监管检查等工作。 |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协同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鲁交法〔 2020〕16号) |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
18 | 行 政 处 罚 | 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以及群众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其他部门移交、“两客一危” 动态监管平台数据监测等途径发现的交通运输违法线索,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填写《交通运输协同监管机制行业监管案件移交单》,办理案件移交手续。 |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协同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鲁交法〔 2020〕16号) | 局机关有关科室、受委托行政执法机构 |
19 | 按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山东省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处理工作规范》要求,对移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负责立案和调查取证,并及时作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的决定。 |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协同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鲁交法〔 2020〕16号) |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
20 | 行 政 强 制 |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 |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协同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鲁交法〔 2020〕16号) |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21 | 组织实施不涉及行政处罚的行政强制。 |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协同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鲁交法〔 2020〕16号) | 局机关有关科室 | |
22 | 信 息 共 享 | 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依托国家建立的在线监 管系统、政务服务平台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等,推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检查等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实现违法线索互联,检查结果互认。 |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协同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鲁交法〔 2020〕16号) | 局机关有关科室、受委托行政执法机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23 | 作出行政许可等行政决定或者收到行政审批服务机构推送的行政许可等信息,及时将相关信息传送至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受委托单位。 |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协同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鲁交法〔 2020〕16号) | 局机关有关科室 | |
24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传送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受委托单位,作为其实施行业管理、开展信用评价和进行失信惩戒的重要依据。 |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协同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鲁交法〔 2020〕16号) |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
25 | 协 作 联 动 | 强化统筹协调和上下联动,及时研究解决行业监 管与行政执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着力构建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行政执法受委托单位之间协同监管新格局,巩固 和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成果。 |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协同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鲁交法〔 2020〕16号) | 局机关有关科室 |
26 | 推动日常监管与行政处罚工作有效衔接,形成事 前预防、事中检查、事后查处有机结合的长效机制。 |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协同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鲁交法〔 2020〕16号) | 局机关有关科室、受委托行政执法机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
27 | 加强交通运输系统上下级监管业务联系,建立跨区域统筹协作机制,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 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可以通过调用下级监管执法力量、跨区域指定承办机构等方式强化上下协同。 |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协同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鲁交法〔 2020〕16号) | 局机关有关科室、受委托行政执法机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
28 | 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隐患、违法行为多发领域和环节的情形,应当及时告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其加强日常监管的重点检查内容。 |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协同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鲁交法〔 2020〕16号) | 受委托行政执法机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 |
29 | 在执法过程中,认定违法事实需要提供审批资料或者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出具相关资料。 |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协同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鲁交法〔 2020〕16号) | 局机关有关科室、受委托行政执法机构 |
附件2
交通运输协同监管机制行业监管
案件移交单
乳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年 月 日我单位在日常监管中发现 行为,根 据《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协同监管机制的指 导意见》(鲁交法〔2020)16号)的规定,现将涉嫌违法的线索及相关证据移送给你单位依法进行进一步调查取证工作,并请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乳山市交通运输局相关科室。
附:(案件有关材料)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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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联系电话:
行政机关名称(管理专章)
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