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乳山市同惠百货批发部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 发布日期:2022-08-17 14:33:45
  • 文章来源: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点击次数: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所1家食品经营个体工商户。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04月27日,威海市场监管局依职权委托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豇豆进行抽样检验。2022年0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送达报告编号A2220162806101004C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倍硫磷,甲基异柳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2年0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送达报告编号A2220162806101004C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倍硫磷,甲基异柳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供述从金谷园市场的姜春晓购进了2022-04-25批次的豇豆,共采购58.8斤,抽检了2.745公斤,剩余的均退给姜春晓,无库存,未流向市场。该豇豆进价7.6元/KG,售价8元/KG,货值金额235.2元。可以提供进货单,进货时未查验产品合格证明,当事人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的义务。

三: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涉案产品共58.8斤,货值金额235,2元,抽检了2.745公斤,剩余的均退给姜春晓,无库存,未流向市场。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涉案货值较小,证据确凿,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贰拾壹元零玖角陆分整(¥21.96);3.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乳山市市场监管局要求乳山市同惠百货批发部立即依法进行公告,公告期间没有消费者反映问题。

广大消费者如果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7日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