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权力事项
救济渠道
(一)听证权利
1、市场监管部门作出对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2、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进行。
(二)陈述、申辩权利
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行政复议权利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六十日内依法向乳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四)行政诉讼权利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六个月内依法向乳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