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乳山市宝顺食品批发部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 发布日期:2022-09-01 11:30:01
  • 文章来源: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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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所1家食品经营个体工商户。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5月9日,我局按照法定程序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山东拜尔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乳山市宝顺食品批发部经营的海绵蛋糕进行抽样检测。2022年6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送达报告编号BE202201050228的《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乳(西)市监检结告字[2022]5号),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2年5月9日,我局按照法定程序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山东拜尔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乳山市宝顺食品批发部经营的海绵蛋糕进行抽样检测。2022年6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送达报告编号BE202201050228的《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乳(西)市监检结告字[2022]5号),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货架上有一包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海绵面包(生产日期20220401),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海绵面包1包进行了扣押。2022年6月1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从河北好客食品有限公司购进批次为20220401的海绵蛋糕,共购入240包,进价3元/包,售价6元/包,货值金额为1440元,抽检了10包,销售了239包(含抽检10包),剩下的1包被我局扣押,违法所得共计1434元。当事人能提供出该批次海绵蛋糕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单据及产品批次合格证明复印件,但不能提供供货商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没有完全履行进货查验的义务。

三:当事人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共购入84kg,货值金额1440元,抽检了10包,销售了239包(含抽检10包),剩下的1包被我局扣押,违法所得共计1434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考虑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对当事人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1.给予警告;2.没收经抽检不合格的1包海绵面包;3.没收违法所得壹仟肆佰叁拾肆元整(¥1434.00);

4.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乳山市市场监管局要求乳山市宝顺食品批发部立即依法进行公告,公告期间没有消费者反映问题。

广大消费者如果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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