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2-09-20 15:24:23
  • 文章来源:乳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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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管理人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市场化和信息化,保障破产审判公正、高效、有序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以及《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及考核办法》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本院破产案件审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院受理的依法需要指定管理人的企业破产案件。

第三条  管理人选任及考核应遵循市场化、法治化方向,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依法、高效、求实的原则,激励和约束管理人依法、勤勉、忠诚履职。

 

二、管理人的选任

 

第四条  破产案件选任管理人,一般通过随机方式公开选定。

对于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债务人财产分散的破产案件,可以通过竞争方式依法选定管理人。

第五条  采取随机方式选任管理人的,破产案件审判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出选任需求,司法技术部门依照法律规定进行选任操作,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确保程序公开、透明。

第六条  采取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的,应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本院官网发出公告,并通过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方式向全省管理人名册中的一级机构管理人发出竞争邀请,从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择优选定管理人。参与竞争的一级机构管理人不得少于三家,否则转为随机方式。

第七条  采取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案件的特点,综合考量社会中介机构的专业水准、经验、机构规模、初步报价等因素,从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择优指定管理人。被指定为管理人的社会中介机构应经评审委员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八条  采取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的,法院应当确定一名备选中介机构,作为需要更替管理人时的接替人选。

第九条  本院认为可采取由债权人、债务人等组成选任委员会的方式选任管理人的破产案件,可以采取该种方式选任管理人。根据“一案一选”的原则,确定选任委员会成员时应征求破产案件申请人、债务人及其已知主要债权人意见,从申请人、债务人、担保债权人、职工债权人、税款债权人、普通债权人中确定7人或9人。本院同时确定一名申请人或一名主要债权人作为召集人。债务人不参加管理人选任委员会的,不影响选任委员会的成立。

第十条  选任委员会选任管理人,应当签署承诺书并说明选任理由,报请本院审查确认,并由本院出具管理人决定书。

第十一条  债务人、其他债权人对确定的选任委员会成员或选任的管理人有异议的,应当在确定或选任之日起十日内提出。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重新确定或选任。

第十二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可以认定中介机构或个人与该案存在利害关系的,或者有重大债务纠纷或者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的,不得指定该中介机构或个人担任该案管理人。

第十三条  管理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合理期限内暂停其随机选任备选资格:

(一)威海市范围内正在担任管理人的案件有超过3年以上未结的,非管理人原因造成的除外;

(二)威海市范围内正在担任管理人的案件超过3件(不含3件)以上超过1.5年未结的;

(三)上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个案考核有2件(含2件)以上不合格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暂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管理人一经指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全部或者部分转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

第十五条  管理人应当递交履职承诺书,承诺书应包含下列事项:案件最长办理期限;团队负责人及核心成员名单;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定期报告工作内容;重大事项专项报告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勤勉尽责、忠实履职的事项。承诺书应包括管理人违反承诺事项的惩戒措施。

 

三、管理人的考核

 

第十六条  管理人的考核,采取个案实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个案考核是对管理人办理具体破产案件的考核,注重工作质量和效率,考核管理人案件办理中事务工作开展的具体情况,考核分值根据各个流程以及具体内容进行量化,考核结果能够反映管理人办理该案件的效果。具体考核由本院破产合议庭负责。

年度考核是对管理人年度办理破产案件的综合评价,注重考核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执业操守、执业能力、工作表现、工作绩效的综合表现,考核结果能够反映管理人的整体素质和水平。具体考核由考核委员会负责。

第十七条  个案考核和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管理人进行动态管理的依据,其中个案考核作为计算管理人报酬的依据,年度考核结果报送威海中院。

第十八条  本院设立破产案件考核委员会,对管理人履行职责、执业能力情况等进行年度考核。

考核委员会由本院分管破产审判工作院领导、分管司法技术工作院领导、破产合议庭审判长、司法技术辅助工作负责人、审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监察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审定年度考核意见。

第十九条  考核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对下列事项进行考核:

(一)按规定参加管理人指定程序,接受法院指定;

(二)依法合规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三)尽职尽责调查、清理债务人债权债务,积极追收财产;

(四)依法管理债务人内部事务;

(五)依法适时筹备债权人会议,接受债权人会议监督并积极妥善做好债权人沟通工作;

(六)接受法院监督指导,高质高效推进破产程序;

(七)妥善协调处理职工安置、区域维稳等社会矛盾;

(八)依法合理使用破产费用;

(九)工作团队由本机构人员组成并符合履职要求;

(十)其它应依法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事项。

第二十条  个案考核由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两部分组成,分值为100分。

客观标准考核是指对管理人在办理破产案件中各项工作开展和完成与否进行考核。客观标准包括管理人内部管理、日常性工作等内容,满分为75分(具体见附件1、2)。

主观标准考核是指对管理人办理破产案件中各项工作完成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考核。主观标准包括依法办案、接受监督、维护稳定等内容涉及加分项和减分项,加分项总分为25分,减分项总分为15分(具体见附件3)。

第二十一条  个案考核结果分为不合格、合格、良好、优秀四个等级。

(1)60分(不含)以下的为不合格;

(2)60分(含)至75分(不含)的为合格;

(3)75分(含)至90分(不含)的为良好;

(4)9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

个案考核结果应经考核委员会复核。

第二十二条  考核委员会对各管理人年度整体案件办理情况、办理效果、管理人机构规模和经验、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破产法理论和实务研究成果等项目进行打分,确定管理人的年度综合评价分数,分值为100分。

第二十三条  年度考核采取年度个案考核分数和年度综合评价分数相加的方式,满分为100分。个案考核分数占年度考核总分的70%。综合评价分数占年度考核分数的30%。

第二十四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级:

1.年度考核成绩超过90分且没有个案考核不合格的,该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

2.考核年度内有一宗个案考核不合格的,该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

3.除优秀、不称职以外的,考核结果为称职。

第二十五条  个案考核需在案件终结后三十日内考核完毕;年度考核原则上在年底进行,最迟应在次年第一季度完成。

第二十六条  个案考核及年度考核的结果应及时向管理人公示。管理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考核委员会申请复核。

 

四、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院审理的强制清算案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乳山市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附件:1.破产清算案件的客观标准考核内容

2.重整案件的客观标准考核内容

(破产和解案件参照该标准考核)

3.主观标准考核内容

 

附件1

 

破产清算案件的客观标准考核内容

 

一、管理人内部管理(共17分)

(一)人员管理(4分)

1.管理人应保证团队的组成人员取得相关执业资格,并报法院备案。 

2.管理人名称变更应及时告知法院,并提交名称变更材料,报法院备案。  

3.管理人应保证团队组成人员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4.管理人团队的组成成员应保持稳定,避免因人员频繁流动影响工作效率或出现工作失误。 

(二)制度管理及公章管理(5分)

1.经法院指定为管理人后,应制定完备的规章制度报法院备案,规范管理人的各项工作。

2.管理人的规章制度包括:工作规程、议事规则、财务制度、证照及印章管理制度、档案制度、保密制度等。

3.案件受理后应及时刻制管理人印章,并交法院封样备案。

4.管理人印章及接管的企业印章均应设有专人保管,并设置印章使用登记记录,严禁非法使用。

5.管理人依法终止职务后,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管理人印章销毁手续,并报法院备案。 

(三)财务管理 (6分)

1.案件受理后应及时在指定银行开立管理人账户。

2.管理人账户须有专人管理。

3.管理人账户资金进出必须登记,严格执行财务收支管理制度。

4.管理人账户须设置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大额支出应经法院审核批准。

5.尽量节约破产费用,每项支出必须合理。

6.管理人在债权审核过程中确因案件实际需要,须由债权人承担补充申报债权费用的,应经法院审核批准。

(四)档案管理(2分)

1.及时建立清算档案,严格管理,做到一事一汇总,有据可查。 

2.建立内部工作人员借阅、债权人查阅登记制度。

二、管理人工作(共38分)

(一)日常性工作(6分)

1.接管时做好债务人文件、财务和资产接收工作,接管工作高效、完善,接管后及时向法院提交接管报告。

2.在指定期限及指定报刊及时刊登公告。

3.能及时提请法院对债务人财产采取查封或解封措施。

4.能及时代表债务人继续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  (二)债权审核(6分)

1.能及时制定债权审核原则并统一审核标准。

2.对劳动债权及申报的债权能及时审查并予以公示和登记造册。

3.能及时审核取回权、抵销权、担保权和优先权,并报法院审查备案。

(三)财务审计(9分)

1.编制公司债权、债务和财产清册,能按时完成对债务人财务账册的审计并出具审计结论。

2.未按时完成审计或调查。

3.主动查询、了解企业纳税欠税情况。

4.发现债务人有关人员在案件受理前有隐匿或故意销毁财务资料等情形的,应及时报告法院。

5.能主动关注公司注册资金、对外投资、资金流向等相关情况,发现债务人存在通过制作虚假财务账册达到转移、隐匿财产或虚假破产情形的,应及时报告法院。

(四)债权人会议(13分)

1.能协助法院筹备债权人会议并及时提交债权人会议资料。  

2.提交的债权人会议材料应翔实、完善。

3.财产管理与尽职调查。能视案件具体情况提请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及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4.召开债权人会议没有出现程序不当或失误,确保债权人会议顺利召开。

5.能及时审核债务人有关文件,对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能准确判断是否需要继续履行或解除。

6.准确判断债务人是否需要继续生产经营。

7.对债务人财产要统筹管理,能及时盘点、登记、清理甄别财产权属。

(五)财产追收 (4分)

1.及时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

2.掌握相关财产线索后,能通过充分协调、调查、诉讼等方式追回财产;需要停止追收财产或放弃权利的,应经过充分论证并制定详细方案报法院备查。

三、其他工作(共20分)

(一)涉诉、合并破产等工作(5分)

1.能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发现债务人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第三十三条规定行为并及时主张权利。  

2.对涉及债务人的诉讼,积极收集证据,能准确判断案件性质、分清法律关系,准确适用法律,围绕案件焦点组织质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参与诉讼活动,维护债务人合法权益。

3.债务人开办的合资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符合合并破产清算条件的,应拟定合并破产清算方案提请法院审查。

(二)财产处置与分配、评估与拍卖(12分)

1.对债务人财产应当及时评估与拍卖,使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

2.评估价合理、科学,保障债权人、债务人的权益。

3.按照规定的拍卖程序进行公开拍卖。

4.需要改变财产拍卖处置方式的,应说明原因并制定详细方案报法院审查。

5.降低财产保留价应当报法院审查。

6.管理人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清偿顺序分配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详尽、合理与明确。

7.改变货币分配采取其他分配方式的,应充分论证并制定合理方案报经法院许可。

8.按照法律规定需要提存的财产,管理人须及时提存。

(三)结案手续、移交档案等(3分)

1.及时向法院申请终结破产程序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办理工商登记、管理人账户的注销手续。 

2.及时移交管理人档案。

 

附件2:

 

重整案件的客观标准考核内容(破产和解案件参照该标准考核)

 

一、管理人内部管理(共16分)

(一)人员管理 (4.5分)

1.管理人应保证团队的组成人员取得相关执业资格,并报法院备案。

2.管理人名称变更,应及时告知法院,并提交名称变更材料,报法院备案。

3.管理人应保证团队组成人员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4.管理人团队的组成成员应保持稳定,避免因人员频繁流动影响工作效率或出现工作失误。

(二)制度管理 (1.5分)

1.经法院指定为管理人后,应制定完备的规章制度报法院备案,规范管理人的各项工作。

2.管理人的规章制度包括:工作规程、议事规则、财务制度、证照及印章管理制度、档案制度、保密制度等。

(三)公章管理(3分)

1.案件受理后应及时刻制管理人印章,并交法院封样备案。

2.管理人印章及接管的企业印章均应设有专人保管,并设置印章使用登记记录,严禁非法使用。

3.管理人依法终止职务后,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管理人印章销毁手续,并报法院备案。

(四)财务管理 (6分)

1.案件受理后应及时在指定银行开立管理人账户。

2.管理人账户须有专人管理。

3.管理人账户资金进出必须登记,严格执行财务收支管理制度。

4.管理人账户须设置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大额支出应经法院审核批准。

5.尽量节约破产费用,每项支出必须合理。

6.管理人在债权审核过程中确因案件实际需要,须由债权人承担补充申报债权费用的,应经法院审核批准。

(五)档案管理 (1分)

1.及时建立清算档案,严格管理,做到一事一汇总,有据可查。

2.建立内部工作人员借阅、债权人查阅登记制度。

二、管理人日常性工作(共45分)

(一)接管(8分)

1.做好债务人文件、财务和资产接收工作,接管工作高效、完善,接管后及时向法院提交接管报告。

2.在指定期限及指定报刊及时刊登公告。

3.能及时提请法院对债务人财产采取查封或解封措施。

4.能及时代表债务人继续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

(二)债权审核 (6分)

1.能及时制定债权审核原则并统一审核标准。

2.对劳动债权及申报的债权能及时审查并予以公示和登记造册。

3.能及时审核取回权、抵销权、担保权和优先权,并报法院审查备案。

(三)财务审计(8分)

1.编制公司债权、债务和财产清册,能按时完成对债务人财务账册的审计并出具审计结论,没有账册可供审计的能制作财产状况说明。

2.主动查询、了解企业纳税欠税情况。

3.发现债务人有关人员在案件受理前有隐匿或故意销毁财务资料等情形的,应及时报告法院。

4.能主动关注公司注册资金、对外投资、资金流向等相关情况,发现债务人存在通过制作虚假财务账册达到转移、隐匿财产或虚假破产情形的,应及时报告法院。

(四)债权人会议(8分)

1.能协助法院筹备债权人会议并及时提交债权人会议资料。

2.提交的债权人会议材料应翔实、完善。

3.能视案件具体情况提请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及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4.召开债权人会议没有出现程序不当或失误,确保债权人会议顺利召开。

(五)财产管理与尽职调查 (12分)

1.能及时审核债务人有关文件,对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能准确判断是否需要继续履行或解除。

2.对债务人财产要统筹管理,能及时盘点、登记、清理甄别财产权属。

3.财产追收及时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

4.掌握相关财产线索后,能通过充分协调、调查、诉讼等方式追回财产;需要停止追收财产或放弃权利的,应经过充分论证并制定详细方案报法院备案。

5.能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发现债务人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引三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及时主张权利。

6.对涉及债务人的诉讼,积极收集证据,能准确判断案件性质、分清法律关系,准确适用法律,围绕案件焦点组织质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参与诉讼活动,维护债务人合法权益。

(六)财产处置与分配(3分)

1.对债务人财产应当及时评估与拍卖,使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

2.需要改变财产拍卖处置方式的,应说明原因并制定详细方案报法院审查。

3.降低财产保留价应当报法院审查。

三、重整阶段事务(共12分)

1.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制定监督制度监督债务人。

2.重整期间,债务人的经营和财产状况持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或者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或者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的,管理人应当及时书面报告法院,请求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3.管理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制作或者监督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合法、合理并具可行性。

4.债务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或者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管理人应当及时书面报告法院。

5.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及时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详细说明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

6.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法院,请求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四、结案手续及移交档案等(共2分)

1.及时申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办理管理人账户的注销手续。

2.及时移交管理人档案。

 

附件3

 

主观标准考核内容

 

一、加分项(共25分)

(一)严格依法办案(4分)

1.严格依法开展破产清算工作,能够完全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完成案件涉及的各项工作,未出现程序错误。

2.严格依法开展破产清算工作,能够完全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完成案件涉及的各项工作,未出现超期。 

(二)自觉接受监督(5分)

1.自觉接受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对于案件重大工作事项及时报告、请示的。

2.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提交的报告内容准确翔实、证据材料扎实、事实调查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建议合理可行的。

(三)维护稳定(16分)

1.积极维护利害关系人权益,发现和追查到隐匿或未被掌握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

2.依照法定程序,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妥善处理重大、敏感的破产衍生诉讼案件的。 

3.正确应对群体性事件,化解社会矛盾的。

4.办理成绩显著,成功化解案件中的疑难复杂问题的。

5.案件办理过程中提出并实施具有创新性或示范性的重大事项处理方案的。

6.案件办理过程中得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嘉奖或表扬的。  

二、减分项(共15分)

(一)违反法律程序(5分)

没有合法的理由且未经人民法院批准,办理案件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影响案件进程的。  

(二)财产管理不善(2分)

怠于履行职责,造成财产或财产凭证、账簿证照、文书档案、证据材料等毁损灭失,损害利害关系人权益的。

(三)牟取个人或团体私利 (2分)

违反法律、执业纪律或职业道德,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牟取私利,违反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私自收费,未经人民法院或债权人会议批准超标准收费,滥用破产费用,存在不合理支出的。

(四)拒不接受监督(2分)

拒不接受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未经批准擅自办理应当请示的事项,案件重大事项不及时报告,损害利害关系人权益的。

(五)处置事件不当(2分)

不能及时妥善处理案件中的疑难复杂问题导致利害关系人权益受损,或因应对不当引发、加重重大群体性事件和不稳定因素,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被调查和控告(2分)

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利害关系人投诉、检举、控告的违法违纪行为,影响案件进程、损害利害关系人权益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