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转破产案件移送审查的工作指引
  • 发布日期:2022-09-20 15:18:16
  • 文章来源:乳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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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执行转破产案件移送审查工作规范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1.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申请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由案件所在法院的执行部门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由执行部门负责移送破产审查。   

2.执行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符合破产条件的,可以在执行款物分配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前向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告知执行转破产的相关规定并征求其意见。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均不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的,执行部门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清偿债权。  

3.执行部门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

(2)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3)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4.执行部门经初步审查具有下列情形的,不宜移送破产审查:   

(1)被执行人存在职工人数众多、破产后安置困难等重大不稳定因素,地方党委、政府也明确反对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    

(2)被执行人可能存在破产原因,但在执行案件中均非主债务人的;

(3)被执行人资产去向不明且有隐匿、转移可能,仅被执行人一方同意移送破产而有破产逃债可能的;

(4)被执行人是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公司,对其负有监管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同意进入破产程序的;

(5)其他不宜移送破产审查的情形。    

5.执行部门经初步审查认为执行案件符合移送破产审查条件的,应作出移送决定书并报院长签发后,5日内送达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执行部门作出移送决定前应报请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内核。    

经初步审查认为不符合移送破产审查条件的,执行部门应作出不予移送的决定,5日内将告知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对执行部门作出的不予移送的决定有异议的,执行部门应引导其依法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6.执行部门决定移送破产审查的案件,应当同时作出对移送破产审查的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裁定。    被执行人在其他法院有执行案件的,执行部门应当5日内书面通知其他法院中止执行。    对移送破产审查的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不影响对同一执行案件其他被执行人的执行。    7.执行部门移送决定后,应当对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及时进行变价处置,但处置的价款暂不作分配:    (1)季节性物品;    (2)鲜活的物品;    (3)易腐败变质的物品;    (4)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    (5)易损、易贬值的物品;    (6)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    8.执行部门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部门移送下列材料:    (1)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及送达材料;    (2)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同意移送的书面材料;    (3)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查明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已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及相关材料;

(4)已分配财产清单及相关材料;(5)被执行人债务清单;

(6)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

9.执行案件被移送后受理破产裁定作出前,对被执行人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不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在破产审查期间届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续行查控。

10.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裁定的,执行部门应当恢复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11.执行部门应于收到破产受理裁定后15日内将已经扣划到账的银行存款、尚未分配的财产变价款、实际扣押的动产、有价证券等被执行人财产移交指定的管理人。

1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部门不再移交:    (1)已通过拍卖程序处置且成交裁定已送达买受人的拍卖财产;    (2)通过以物抵债偿还债务且抵债裁定已送达债权人的抵债财产;    (3)已完成转账、汇款、现金交付的执行款。    12.破产审判部门作出下列裁定时,执行部门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    (1)裁定宣告破产的;

(2)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的;

(3)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的。

13.破产审判部门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执行部门应恢复执行并按照原查控顺位恢复相关查控措施。   

14.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裁定后,不得重复启动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程序。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以有新证据足以证明被执行人已经具备了破产原因为由再次要求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不予支持。

15.本指引未尽事宜或与法律、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16.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