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108300436715XN/2022-29691 | 文号: |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单位: | 乳山市商务局 | 发文时间: | 2022-09-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截止日期: |
序号 | 证明事项 名称 |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及编码 | 设定依据(依据名称规范表述及具体条文内容) | 开具单位 | 备注 |
1 | 成品油监管 |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违法经营的处罚3700000221084 | 1.【部委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12月商务部第23号令,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六)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七)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八)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十)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2.【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7]220号)附件4:2017年第二批明确由市县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表第1-10项。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山东省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已经与2020年7月废止,商务部门无处罚权 |
2 | 直销网点 |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方案审查3700000121012 | 1.【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通过,国务院令第443号)第八条:“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三)市场计划报告书,包括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拟定的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可的从事直销活动地区的服务网点方案”。第十条:“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 2.【部委规章】《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2006年9月商务部令第20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服务网点方案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的,应当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该服务网点方案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相关规定的书面认可函。”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业务已移交行政审批局 |
3 | 对经营者违反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和变更规定的处罚 | 对经营者违反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和变更规定的处罚3700000221032 | 1.【部委规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2007年〕第8号令)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业务已移交行政审批局 |
4 |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3700001021010 | 1.【部委规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修改,取消此项,需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