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 文号 | 案件名称 | 主要违 法事实 | 适用法律 法规 | 处罚 意见 |
1 | 乳市监处罚〔2022〕383号 | 乳山市韩城玛特超市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和化妆品案 | 乳山市韩城玛特超市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和化妆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处罚如下: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5盒白雪午餐肉、5瓶狮王毛发力洗发水;2.没收违法所得捌拾捌元整(¥88.00);3.对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食品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肆仟玖佰元(¥4900.00);对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00),共计罚款人民币伍仟玖佰元整(¥59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