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山东省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信访件整改销号情况的公示
  • 发布日期:2022-09-05 10:22:44
  • 文章来源:乳山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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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18件山东省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信访件经验收,已完成整改,现进行销号公示。

公示期限:2022年9月5日-2022年9月10日。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联系乳山市自然资源局,联系方式:0631-6863356。

序号

批次

举报内容

办理过程

整改措施

整改进展

1

访受〔2021〕303号

来电人反映:乳山市崖子镇转山头村村长刘作在村河南侧毁坏耕地建设厂房,希望查处。

经查属实。来件反映地块系刘某于2021年4月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崖子镇沟东村和台上村共1012平方米土地进行场地平整硬化,用于制作水泥板的场地,现场未建设厂房,无其他构筑物。占用的1012平方米土地中,沟东村764平方米土地地类为沟渠,台上村248平方米土地地类为耕地,不符合乳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针对此案,乳山市综合执法局正在进行调查取证,后续将依法依规,尽快立案查处。

责成乳山市自然资源局和综合执法局按照法定程序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处,督促当事人自行拆除已平整硬化场地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尽快恢复土地原状;责成自然资源局和崖子镇进一步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坚决杜绝乱占耕地开展违法建设行为。

2021年5月8日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刘作进行调查,制作调查笔录。2021年5月19日对刘作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当事人未及时整改。2021年6月21日对刘作非法占地一案立案。2021年6月23日召开会审会,会审意见:责令当事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012平方米土地上新硬化的地面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罚款22720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7月29日下达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当事人拒绝签字,有见证人在场,直接送达。2021年8月9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签字签收,直接送达。当事人未缴纳罚款,未恢复地面。我局行政执法权限内的法律程序已完成。因我局没有行政强制措施,若自2021年8月9日起算2个月后当事人依然未履行行政处罚,将把此案件移交法院强制执行拆除新硬化的地面,自2021年8月9日起算6个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罚款。目前拆除部分法院已判决,罚款部门正在走法律程序。


访受〔2021〕316号

来电人反映:乳山市诸往镇马陵村姜泽杰在基本农田上非法采沙,在马曹沟洗沙,污染河流,破坏生态环境,希望部门查处。

1.马陵村姜某在基本农田上非法采砂问题。2021年5月7日,乳山市自然资源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诸往镇马陵村有人取土外运,自然资源局立即联合诸往镇政府工作人员到达现场,经过现场核查,该地块位于马陵村高级线(地名),为2012年前后修建烟海高速时堆放施工弃土的弃土点,占地面积约0.5亩,所占地类为有林地。之后,烟台海阳市盘石店镇霞石村的马某为平整本人废品回收站场地,私自拉回部分弃土,现场仅有少量剩余。

2.马曹沟洗砂问题。举报群众还举报了马曹沟洗砂问题,并于5月7日当天指引乳山市自然资源局和诸往镇政府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了指认。经现场查看,该位置位于乳山市诸往镇马陵村和烟台海阳市盘石店镇交界处,洗砂设备主要位于海阳市境内,砂石原材料及洗后的细沙堆放在我市境内,占用乳山市土地约1.5亩,地类为耕地。

乳山市自然资源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乳自然诸改字〔2021〕第1号),要求限期整改。5月17日,海阳市自然资源局已责令当事人对洗砂设备拆除清理完毕,位于乳山市境内的砂土正在抓紧时间清理,预计5月底前清理到位。

砂土已清理到位。


访受〔2021〕342号

来电人反映:乳山市冯家镇孔家村村书记孔志兴承包东水库,修水库大坝,侵占水库旁孔凡海2亩口粮地,挖沙卖沙,沙坑未填埋,破坏生态环境;村里的河内堆积的垃圾将河道堵塞,无人治理;2013年孔志兴占用孔凡斗等4位村民1亩7分个人口粮地未补偿,并在其上建成个人房屋院落,希望部门查处。

(一)修水库大坝,侵占水库旁孔某某2亩口粮地,挖砂卖砂,砂坑未填埋,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经调查核实,2019年12月,乳山市农业农村局与乳山市龙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乳山市2019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合同》。2020年1月,乳山市龙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孔某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2020年3月,孔某在该村东水库塘坝清淤并重建塘坝施工,经市砂办实地查看,清淤物不是砂。孔某在进行塘坝清淤施工时,由于部分清淤物压占了村民孔某某的土地,二人协商一致后将土地进行了置换,并且对孔某某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进行了补偿。

(二)村的河内堆积的垃圾将河道堵塞,无人治理问题。经实地查看,由于杂草过多,孔家村河道确实存在淤堵情况。(三)以流转的方式把5位村民个人口粮地挖土卖土,并在其上建个人房屋院落的问题。经调查核实,2012年修建圣水宫社区及万家村至圣水宫道路扩宽项目时,冯家镇政府将工程发包给冯家镇建筑公司施工。该公司选址在孔家村西约2亩的土地作为临时取土点,取土用于公益事业及道路建设。目前,该取土点已形成坑塘用于周边群众农业灌溉,未发现孔某参与修建圣水宫社区及万家村至圣水宫道路扩宽项目,也未发现其存在取土卖土行为。孔某房屋位于取土点西侧约50米,2020年接到群众举报后,乳山市自然资源局对房屋进行了实地勘测,该房总面积441平方米(房屋150平米、院落291平米),超出了其166平方米的宅基地范围。对此,乳山市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12月16日将该案移交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乳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0年12月25日向孔某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孔某于2021年1月拆除了院落外墙。

责成冯家镇政府立即对孔家村河进行清淤,于5月31日前完成;责成自然资源局和冯家镇政府加大日常巡视检查力度,杜绝私搭乱建现象发生。

乳山市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12月16日将孔志兴在冯家镇孔家村涉嫌非法占地建房一案移交函(乳自然移字【2020】第098号)移交我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冯家执法中队于2020年12月22日进行立案调查(乳综执立字【2020】第1706号),于2020年12月25日向孔某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乳综执限改字【2020】第1706号),孔某于2021年1月拆除了院落外墙,并提供两份土地使用证件。我局于2021年4月7日去函市自然资源局(乳综执函字【2021】第033号),要求对当事人证件真伪进行确认。市自然资源局至今没有回复。案件现在处于暂停中。2021年10月11日,经执法中队查阅镇政府关于个人房产原始档案和系统资料,确认当事人有合法土地使用证件(乳集用【2011】第04160145号),面积446.4平方米。经我局会审后,决定撤销立案。


访受〔2021〕457号

乳山市海阳所镇南宏北村村东,杜杰的海参育苗大棚和海参池,无任何手续,从大棚建成起,育的海参苗流出的药物水把南村、北村的海滩都污染了,造成这几年贝类已经灭绝,要求拆除处理。

1.关于“海参育苗大棚及参池无任何手续”问题。从调查情况看,当事人杜某、宋某于2012年5月25日因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私自在南泓北村东部擅自占用海域实施填海建池,被乳山市海洋发展局(当时名为乳山市海洋与渔业局,以下均称“乳山市海洋与渔业局”)的执法人员发现并立案查处。2012年6月3日,乳山市海洋与渔业局对杜某、宋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287250元整。2012年9月10日,杜某、宋某缴纳了4万元罚款。因杜某、宋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在下达《罚款催缴通知书》无果后,乳山市海洋与渔业局将该案移交乳山市人民法院。乳山市人民法院行政庭于2013年1月17日下达了(2012)乳行执字第32号《行政裁定书》,但杜某、宋某仍未履行《行政裁定书》相关内容。2017年8月14日,又将该案移交乳山市人民法院执行庭,乳山市人民法院执行庭于2018年6月22日下达了(2017)鲁1083执1451号《执行裁定书》,确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调查,育苗大棚在2015年停用,海参池在2018年停用,育苗大棚和海参池至今一直处于废弃状态。

2.关于“药物水污染了南村、北村海滩,造成贝类灭绝”的问题。经查,育苗大棚和海参池多年未生产,海参池内无海参,均处于废弃状态。南村、北村的海滩没发现污染现象,贝类正常存活。

海洋发展局、海阳所镇负责加强监管,定期对该养殖设施进行实地勘查,确保不出现违法养殖行为。

已经完成,该大棚已长年闲置无人看管,接近废弃。


访受〔2021〕473号

来电人反映:乳山市冯家镇马家庄村村书记马乐勋从2017年以来在村西北侧山坡上卧龙夼水库西北侧挖沙土贩卖,私建洗沙场进行洗沙,听说检查组要来之后,将设备都搬走了,将土坑部分进行填埋。希望部门查处。

2019年12月份,乳山市自然资源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冯家镇东马家庄村西北有人非法取土洗沙,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赶赴现场,经现场核实,在该村西北涉嫌非法取土洗沙的实为于某某,经自然资源局和冯家镇工作人员警告后,于某某停止洗砂并及时将设备搬离。2021年5月初,乳山市自然资源局在日常巡查中再次发现于某某非法洗沙,占地20亩,自然资源局于5月12日将该案移交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综合行政执法局于5月13日对该案进行了立案,鉴于于某某为再犯,将对其加重处罚,目前综合行政执法局正在扩大调查取证范围,深入摸排线索,尽快查清案情,依法进行处置。

1.责成自然资源局和冯家镇政府持续做好日常巡查监督管理,坚决杜绝非法取土洗砂行为。

2.责成自然资源局做好案件材料准备工作,尽快移交综合执法局;责成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后加快案件审理,争取早日结案。

2021年5月12日,市自然资源局移交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一宗关于于德生非法取土案件(乳自然移字[2021]第055号);5月13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案进行立案;5月25日,案件调查终结;因破坏耕地面积超过10亩,达到刑事立案条件,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5月25日去函自然资源局申请土地破坏鉴定;10月27日,市自然资源局回函,出具了当事人破坏9464平方米(14.2亩)耕地的土地破坏鉴定意见书;11月11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12月15日,公安机关以证明当事人主观明知是耕地而进行取土破坏的举证材料不足为由将此案退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补充调查。

当前情况:2022年2月22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经补充调查及案件会商后决定不再走刑事移交程序,对当事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因《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后适用新旧法律条文存在争议,我局与法院沟通,乳山市人民法院已请示威海中院,暂未得到答复。为加快案件办理进度,3月22日,经与法院再次沟通,决定暂时适用旧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3月23日,经局案件会商决定给予当事人责令5日内完成整改,逾期未整改,则作出责令其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47.7237万元的行政处罚。3月25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4月6日,送达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4月14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47.7237万元的行政处罚。


访受〔2021〕475号

来电人反映:乳山市白沙滩镇周家村,村里有7个个体石材厂扬尘污染;生活垃圾和石材厂的垃圾直接倒在村南山山根水源地;蔡家村南沟的土被挖成池塘,土被村干部周礼夫卖了。希望部门查处。

1.7家石材厂扬尘污染问题。来件反映的7家石材厂分别为晓伟石材、建玉板材、明水板材、炳志石材、庆滨石材、中达板材和宫某利石材。其中明水板材、炳志石材和庆滨石材3家石材厂已停产。经现场核实,4家在营石材厂加工产生粉尘的切割和打磨工序均为湿法作业,且生产活动全都在车间内部进行。另外,以上企业厂区均采取地面硬化、定时撒水等措施降尘抑尘。现场检查未发现扬尘污染。2.生活垃圾和石材厂垃圾直接倒在村南的问题。经查,邹家村南确实堆有建筑垃圾,2021年4月22日滨海新区(银滩旅游度假区)与邹家村签订了废弃采石场租用合同,滨海新区租用邹家村30亩废弃采石场作为建筑垃圾暂存点,由于道路不畅,很多渣土车将建筑垃圾倒在了废弃采石场周围,导致了建筑垃圾堆积。目前,已责成乳山市住建局、滨海新区(银滩旅游度假区)负责进行清理。3.蔡家村南沟挖池塘土被村干部贩卖问题。通过现场核实、对比历年影像及邹家村委提供的会议记录、村委入账凭证分析,2016年5月份邹家村村委以水库清淤、新挖池塘的名义将蔡家村2070平方米耕地和邹家村1153平方米林地挖成平塘,所得泥土被村委售卖,共计收入3万元,已入村委账目。邹家村委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邹家村与蔡家村交界处的土地上挖平塘取土卖土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乳山市自然资源局正抓紧准备相关材料将该案件移交综合行政执法局,由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1.责成乳山市住建局、滨海新区(银滩旅游度假区)和白沙滩镇政府尽快完成堆放建筑垃圾清理工作,并做好日常巡查监督管理,严防乱堆乱弃行为发生。

2.责成乳山市自然资源局做好案件材料准备工作,尽快移交综合行政执法局;责成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后加快案件审理,争取早日结案。

1.乳山市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7月21日将此案件移交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案件目前正在联系相关证人调查取证中。

3.乳山市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6月20日将此案件移交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1年6月23日进行调查取证与现场勘验。经了解,当事人非法取土事实属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1年8月9日对当事人下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当事人逾期未整改,经市综合行政执法局2021年8月20日案件会审,决定对当事人处以34776元行政处罚,案件目前正在准备对当事人下达处罚决定书过程中。当事人于2021年9月3日日缴纳罚款,本案结案。


访受〔2021〕555号

来电人反映:市民曹卫国、曹新文和宋涛,在乳山市下初镇河南村西山非法使用四方民爆有限公司的炸药,炸山采矿,破坏山体,导致山体被炸出3个大坑,希望部门查处。

1.经查,下初镇河南村西山确有三处多年前遗留下的采矿坑,经走访周边群众和对比历年“天地图”影像,该三处矿坑为2012年前后形成的盗采点,之后该三处矿坑无“乱采”行为。

2.经调查,四方民爆有限公司的炸药出入库受乳山市公安局治安大队的严格管控,不存在违法售卖炸药的行为,目前乳山市自然资源局正在进一步现场勘测和调查处理。同时,对盗采产生的矿坑,将结合矿山恢复治理,做好矿坑恢复工作。

1.责成自然资源局抓紧现场勘测调查处理,及时移交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并做好矿坑修复工作。

2.责成自然资源局和下初镇持续做好日常巡查监督管理,坚决杜绝违法采矿行为。

2021年6月4日,乳山市自然资源局移交我局移交函,2021年6月14日我局进行了现场勘察,分别做当事人曹卫国、曹新文笔录,另一嫌疑人宋涛2020年8月被判刑8年,我局又对河南村村委委员曹智杰 、村民曹玉贵、曹善安,史家疃村书记兼村主任宋力波做调查笔录,经查,现场几个大坑都是村里的老水库,由于漏水需要修整,当事人曹卫国于2011年5月对村西老水库进行整修施工的,以后再没有干过;当事人曹新文于2010年4月在村西原先大坑位置施工修整小水库,以后也没有干过。  经过调查了解集体会商后,我局认为其行为属于村委会集体行为。2021年9月15日立案调查(乳综执立字[2021]第1619号),2021年11月12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河南村村民委员会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2021年11月16日当事人自觉缴纳罚款,该案办结。


访受〔2021〕571号

乳山市城南河严重污染,(地图上叫崔家河)其主要原因是乳山染整工业园排放废水造成的。以前有人在乳山有个民生诉求上反映威海佑诚纤维污水排放有异味的问题,乳山环保局的答复是没有发现问题。原来在这个河边上有三个排水口,我看(不知是2018还是2019年)到有人在地图上标红点的位置施工,把原来露在河沿上的排水口沉入了水下,现在你看不到排水口,这样污水就直接排到了水底,只有把那个橡皮坝的水放掉才能看到那个排水管,而且是用碎石垒起包在里面,南山路至西外环路这段河流简直就是一个黑河,这件事只能由上面领导才能查处,希望领导亲自查处。

1.关于染整工业园排放废水污染河道的问题。经查不属实。威海纺织染整工业园系经威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于2003年设立的纺织染整专业园区,总规划面积6平方公里,一期规划面积3平方公里。工业园委托威海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作了“环境影响报告书”,后期进入的各个纺织印染项目也均单独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园区内印染废水排放企业按排放要求配套厂内污水处理站,安装在线监测,产生的污水经厂内污水处理站预处理达到相应标准后进入园区工业废水封闭专用管道,进入康达水务第二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最终达标排放。

2.关于威海佑诚纤维污水排放有异味的问题。经查不属实。佑成纤维公司成立于2004年,年染纱线6000吨。在废水处理方面,生产工艺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地面清洗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经专用封闭管道排入康达水务第二污水处理厂。企业安装了水污染物在线监控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未出现日均值超标现象,现场排查未发现非法排污口外排废水现象。在异味方面,公司污水处理站、污泥池均加盖密封,恶臭气体收集后经除臭塔处理后排放。根据第三方检测报告,厂界恶臭气体达到相应标准。

3.关于城南河南山路至西环路河段三个排污口问题。经查属实。经查阅我市住建、水利、环保等部门档案资料,我市未在该河段设置污水排放口,但设有1处雨污混流溢水口。目前,威海市生态环境局正组织人员帮助乳山市在河道进行“探管”。

4.关于“黑河”问题。经查属实。城南河长8.2公里,从东到西贯穿乳山城区。从勘察情况,南山路至西环路河段水质浑浊、颜色发黑,有轻微异味。原因主要有二:一是除雨季外,平时降雨量小,基本没有径流,现河中积水为拦河坝拦蓄形成,源头活水少,加之河道平缓,整体流动性差,导致河水积存变质;二是由于市区雨污分流未到位,南山路桥西侧设有雨污混流溢水口,降雨量较大时混合污水进入河道,污染水体。

1.由住建局、水务集团负责,对南山路桥西侧雨污混流溢水口及上游管网进行改造,实现雨污分流,解决降雨时污水进入河道问题。该工程已纳入年度供排水工程计划,争取7月底前完成。

2.按照我市雨污分流整体规划,由水利部门牵头,实施好年度10.4公里雨污分流工程建设,尽快消除污水入河风险。

3.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进一步核实处置。

南山路桥西侧雨污分流已完成。2021年雨污分流改造工程已完成。


访受〔2021〕578号

来电人反映:乳山市胜利街最西头炉上大桥东路南兴发小区周边地势比181号独立三层楼房的高,导致181号楼房内的污水和雨水无法排放,希望部门查处。

经查,群众反映的三层楼房建于上世纪90年代,与城区街道夏北村旧村相连,夏北村旧村改造时,因与该户及其周边共3户楼房业主未达成共识,未一体进行改造。随着城市道路、绿化等改造更新的推进,造成该处标高比周边低,出现排水困难情况。后经城区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业主和夏北村委多次研究,确定在楼房南侧新铺设管道,利用夏北兴发小区管道,将该区域雨污引入市政管网,从根本上解决排水问题。在接到此次转办案件前已开始铺设,目前管网已铺设完成,化粪池采取购买成品埋设的方式解决。

责成乳山市住建局负责,督促城区街道办事处认真组织施工,彻底解决该区域排水问题。已于5月23日完成。

已完成。


访受〔2021〕654号

来电人反映:乳山市乳山寨镇玉皇山后村最北侧房屋东边户门口的污水井盖常年流污水,多次反映一直未得到解决,希望部门查处。

经查属实。群众反映位置为玉皇山后村配套农村改厕工程实施的污水管网工程的一处管道井。经勘查测量,排除了管道施工标高不正确等施工质量问题,后又聘请专业管道疏通队伍进行了现场研判,确定为因管内流入群众日常生活冲洗的杂物以及雨水冲刷的淤泥等,在管道末端平缓处形成淤积,造成污水(主要是群众生活废水和进入管网的雨水)外溢。已现场完成疏通,现已正常排水。

责成乳山寨镇负责,住建局做好技术指导,督促该村加强对群众的宣传引导,做好日常管理维护,定期特别是每年汛期进行管道疏通清淤,保持排水畅通。

完成


访受〔2021〕729号

乳山市下初镇单家疃村村主任刘喜军1.在村北山金州矿井南以挖水库为名,毁坏土地山岚,将土出售用于洗沙,挖水库毁坏村里的大口井;2.2020年刘喜军将村北山金州倦扬机房后和楼北承包集体土地全部卖给皂地村洗沙老板周卫峰;3.将土地租给外地老板,安装特大型石子厂;4.挖大池子烧磁石,毒性很大,大门锁着,谁也进不去。来信人向乳山市政府、乳山市自然资源局、乳山市纪委等部门反映多次,至今未解决。    

经查:

1.2019年天气干旱,单家疃村大口井干涸,不能满足正常农业灌溉用水需要,为解决用水难题,刘某某了解金洲集团采矿抽取地下水外排浪费,故2019年9月27日单家疃村委召开户代表会议(包含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决定在原大口井处筑坝,用于收集金洲集团排放地下水,挖出的砂土用于砌筑堤坝和平整村内路面。

2.群众反映的2.3为同一问题,单家疃村委与周某某签订的是山岚承包合同,将村北凸山5亩土地承包给周某某,合同期为3年,并未将土地卖掉。另外,周某某也是反映“特大型石子厂”的经营者,该石子厂主体位于牟平区莒格庄镇福禄地村,2021年4月乳山市自然资源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反映单家疃村北有人取土洗砂加工石子,自然资源局经现场查看,该石子厂虽主体不在乳山市,但成品占压单家疃村土地约3亩,现场要求对疑似违法占地行为进行整改并复绿,并先后下达了相关执法文书。5月23日石子厂占压土地已完成整改和复绿工作。

3.挖大池子烧磁石问题。经查,2020年1月刘某某将个人承包8.6亩荒山转让给赵某某经营,并要求其不得改变荒山形状。2021年4月份,乳山市自然资源局和下初镇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该荒山上有9处土坑,但未发现有烧磁石现象,现场要求赵某某对疑似违法占地行为进行整改。2021年5月22日,乳山市自然资源局将该案移交乳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由于当事人现在安徽出差,回乳后将依法调查。目前9处土坑已完成回填。

责成自然资源局及下初镇政府持续做好日常巡查监督管理,坚决杜绝违法占地和挖土洗砂行为,并督导做好回填现场复绿工作。

2021年5月22日,我局接到乳山市自然资源局移交移交函(乳自然移字【2021】第85号),关于单家疃村委会(地块一)、赵东升(地块二)擅自占用下初镇单家疃村村北土地进行非法取土。我局于5月24日立案调查(乳综执立字【2021】第1613号),经过调查取证,地块一:2019年天气干旱,单家疃村大口井干涸,不能满足正常农业灌溉用水需要,为解决用水难题, 单家疃村委决定在原大口井处筑坝,用于收集金洲集团排放地下水,挖出的砂土用于砌筑堤坝和平整村内路面。我局于2021年6月23日送达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告知书, 6月30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乳综执罚字【2021】第1613号),对单家疃村委会罚款2000元,9月2日已缴纳。地块二:2021年5月22日经执法中队现场勘查,当事人挖了9个大水池,因当事人在外地办事没有做调查笔录。2021年5月30 日,执法中队又到现场查看并查找当事人,发现现场已整改完毕。而当事人是外地人,因投资失败回老家,不再回来,至今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且现场已整改完毕,2021年6月21日经我局会商后不予立案。


访受〔2021〕932号

乳山市冯家镇卧龙村村东和村南的耕地被挖沙挖石头破坏。希望部门查处。

1.卧龙村村东挖石头问题。经查属实。2019年7月份,根据群众举报,反映冯家镇卧龙村东有人非法采石,乳山市自然资源局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赶赴现场,经现场查看,于某某、孙某在该村东涉嫌非法采石,自然资源局已于2019年8月2日将该案移交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乳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认定,两人拉的均为之前遗留下来的碎石,没有新的开采行为,不存在非法采矿行为。

2.卧龙村村南挖砂问题。经查属实。2021年5月10日,乳山市自然资源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孙某在冯家镇卧龙村南涉嫌非法取土,自然资源局已于2021年5月12日将该案移交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目前乳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正在进一步调查取证。

责成自然资源局及冯家镇政府持续做好日常巡查监督管理,坚决杜绝非法采矿和挖土洗砂行为。

1.卧龙村村东挖石头问题。自然资源局已于2019年8月2日将该案移交我局,经现场调查,当事人拉的均为之前遗留下来的碎石,没有新的开采行为,不存在非法采矿行为。

2.2021年5月12日,自然资源局移交综合行政执法局一宗关于孙琛非法取土案件(乳自然移字[2021]第053号);5月18日,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案进行立案;6月24日,对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7月14日,对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乳综执罚字[2021]第1707号),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综合行政执法局已于2022年4月6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罚款部分。待法院执行到位后,本案予以结案。


访受〔2021〕1009号

来电人反映:曹新文、曹卫国、宋涛在乳山市下初镇河南村西山非法使用四方民爆有限公司的炸药,炸山采矿,破坏山体,导致山体被炸出3个大坑,三个大坑位置都在村西侧,从南到北,依次为曹新文、曹卫国、宋涛炸的坑,来电人表示其确定的违法情况为:2013年至2016年期间曹卫国、宋涛让立裕公司非法使用四方民爆有限公司的炸药,非法采矿。但来电人表示对曹新文的违法情况细节不大了解,但是希望相关部门全部调查查处。                       

经查属实。通过实地查看,下初镇河南村西山确有三处多年前遗留下的采矿坑,经走访周边群众和对比历年“天地图”影像,该三处矿坑为2012年前后形成的盗采点,之后该三处矿坑无“乱采”行为。经查询全国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及相关档案,2013年—2016年期间乳山市公安局未对立裕公司在下初镇河南村西山实施爆破作业许可,立裕公司也未向曹某文、曹某国和宋某提供爆炸物品,下初镇河南村仅因修建西山蓄水塘于2012年6月5日委托乳山立裕爆破公司实施爆破,审批炸药4000公斤,爆破时间为2012年6月5日—2012年9月5日,每次爆破均有派出所民警现场监督,四方民爆炸药出入库也受到乳山市公安局治安大队的严格管控,立裕公司和四方民爆不存在非法爆破和售卖炸药的行为,目前乳山市自然资源局和公安局正在进一步现场勘测和调查处理。同时,对盗采产生的矿坑,将结合矿山恢复治理,做好矿坑恢复工作。

1.责成乳山市自然资源局抓紧现场勘测调查处理,及时移交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并做好矿坑修复工作。

2.责成乳山市自然资源局和下初镇持续做好日常巡查监督管理,坚决杜绝违法采矿行为。

2021年6月4日,乳山市自然资源局移交综合行政执法局移交函,2021年6月14日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了现场勘察,分别做当事人曹卫国、曹新文笔录,另一嫌疑人宋涛2020年8月被判刑8年,综合行政执法局又对河南村村委委员曹智杰 、村民曹玉贵、曹善安,史家疃村书记兼村主任宋力波做调查笔录,经查,现场几个大坑都是村里的老水库,由于漏水需要修整,当事人曹卫国于2011年5月对村西老水库进行整修施工的,以后再没有干过;当事人曹新文于2010年4月在村西原先大坑位置施工修整小水库,以后也没有干过。  经过调查了解集体会商后,综合行政执法局认为其行为属于村委会集体行为。2021年9月15日立案调查(乳综执立字[2021]第1619号),2021年11月12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河南村村民委员会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2021年11月16日当事人自觉缴纳罚款,该案办结。


访受〔2021〕1017号

来电人反映:1.2019年乳山市白沙滩镇王家口村村书记于伟峰在村东南面平塘以清淤为名义,将平塘西面的石头和土地挖土售卖;2.2020年于伟峰在村西北面西北岚水库以清淤的名义,将水库西南面的口粮地挖土售卖;3.2020年疫情期间于伟峰在村内西北面山上开挖石头售卖,后只对其处罚6700元,认为不合理,希望部门重新查处;4.村内正北面宫八线路东100米路南的口粮地被招标对外承包,后耕地荒废,于伟峰在耕地内挖土,拉至其弟弟于伟刚种植大姜的耕地中;5、村东北面原来的大理石矿被责令停工,停工后形成一个水池,村民用于灌溉,但2019年于伟峰以4万的价格售卖给聚安石材厂,用于堆放大理石灰,大理石灰内的冷却液对水池造成水污染,村民无法灌溉,且该处距离村内水井200米,会对村内水源造成污染,村民多次向乳山市环保局举报,一直告知只要水池内的水不外溢,就不会污染村内水源、水井,认为部门的答复不负责任,希望部门查处。

1.经查属实。2017年6月24日,王家口村委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仅通过召开村委会议便决定扩容东沟平塘,涉嫌破坏耕地取土,乳山市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5月14日将该案移交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综合行政执法局已于5月19日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王家口村委于5月25日前恢复土地原状,因到期未整改,5月27日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下达了听证告知书,届时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2.经查属实。反映地块现状地类为坑塘水面,通过调查滨海新区及村委,2020年水库清理库容所得泥土用于滨海新区市政道路的修建,不存在挖土售卖行为。

3.经查不属实。乳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是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下达没收违法所得4500元,并处2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合理合法。

4.经查属实。于某某在未经政府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白沙滩镇王家口村北山取土,涉嫌非法取土,乳山市自然资源局正抓紧准备材料移交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依规处理。

5、经查属实。2018年4月,王家口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将该处矿坑对外承包用于锯泥与矿山废料填埋处理,租赁费为4万元/年,租赁期限5年,待矿坑填埋至距离地面1.5米时,由王家口村村委会对该矿坑进行填土复耕。经生态环境局乳山分局现场取自来水样进行监测,监测结果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Ш类标准要求。

6、经查属实。之前村民习惯将生活垃圾倾倒在水库堤坝上,5月20日镇村组织环卫工作人员和村民将此处的垃圾进行了清理,目前已清理完毕。

7、经查不属实。2011年1月,乳山市新宇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王家口村委会签订了荒山承包合同书,主要从事种植、养殖项目,所建房屋为设施农用地范畴,不存在建庄园和毁坏水库问题。

8、经查不属实。2020年7月,隆丰石材取得营业执照,主要从事建筑用石加工,生产过程在密闭车间内进行,该企业已于4月底停产,不存在违法加工问题。

1.责成自然资源局抓紧做好非法取土的相关证据收集,及时移交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

2.责成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乳山分局和白沙滩镇政府进一步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坚决杜绝乱占耕地和污染环境行为。

1.针对东沟平塘扩建平塘一案,乳山市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5月14日将该案移交综合行政执法局。针对东沟平塘非法取土一案,乳山市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5月14日将该案移交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0年5月17日正式立案调查,经查系王家口村委扩容平塘所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1年5月27日对当事人下发听证权利告知书,2021年08月03日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七日内对挖掘的平塘进行复垦,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20563.2元,2021年8月26日当事人缴纳罚款,案件结案。

3.针对于某非法采矿一案,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调查,2020年6月1日送达听证权利告知书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乳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是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下达没收违法所得4500元,并处2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合理合法,当事人已自觉缴纳罚款,本案予以结案。

4.针对于某某非法取土一案,乳山市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6月2日将此案件移交综合行政执法局,经调查了解,王家口村北取土行为是本村村民自发所取,无法确定当事人,经综合行政执法局2021年7月15日案件会审,决定本案不予立案。


访受〔2021〕1032号

来电人反映:乳山市白沙滩镇王家口村东北方向200米矿坑原本是灌溉用水的地方,现在成为了废弃的矿坑;王家口村西水库的水填埋后被污染;东石岭被于伟峰出租堆放石材垃圾,破坏了山体;2020年2月29日疫情期间书记于伟峰和弟弟在西北山挖石头破坏了树木;2021年1月于伟峰弟弟在王家口北山口井湾向东100米用挖掘机和工程车拉土半个月破坏山体和树木;王家口村西北峦水库周边土被挖走,破坏库容;村东北夼的正夼被村集体违法对外承包,建庄园毁坏水库;村东石岭隆丰石材违法加工石子造成严重的噪声和扬尘污染,聚安石材倾倒冷却液和锯泥到原本是灌溉用水的地方。希望部门查处。

1.经查属实。2017年6月24日,王家口村委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仅通过召开村委会议便决定扩容东沟平塘,涉嫌破坏耕地取土,乳山市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5月14日将该案移交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综合行政执法局已于5月19日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王家口村委于5月25日前恢复土地原状,因到期未整改,5月27日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下达了听证告知书,届时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2.经查属实。反映地块现状地类为坑塘水面,通过调查滨海新区及村委,2020年水库清理库容所得泥土用于滨海新区市政道路的修建,不存在挖土售卖行为。

3.经查不属实。乳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是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下达没收违法所得4500元,并处2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合理合法。

4.经查属实。于某某在未经政府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白沙滩镇王家口村北山取土,涉嫌非法取土,乳山市自然资源局正抓紧准备材料移交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依规处理。

5、经查属实。2018年4月,王家口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将该处矿坑对外承包用于锯泥与矿山废料填埋处理,租赁费为4万元/年,租赁期限5年,待矿坑填埋至距离地面1.5米时,由王家口村村委会对该矿坑进行填土复耕。经生态环境局乳山分局现场取自来水样进行监测,监测结果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Ш类标准要求。

6、经查属实。之前村民习惯将生活垃圾倾倒在水库堤坝上,5月20日镇村组织环卫工作人员和村民将此处的垃圾进行了清理,目前已清理完毕。

7、经查不属实。2011年1月,乳山市新宇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王家口村委会签订了荒山承包合同书,主要从事种植、养殖项目,所建房屋为设施农用地范畴,不存在建庄园和毁坏水库问题。

8、经查不属实。2020年7月,隆丰石材取得营业执照,主要从事建筑用石加工,生产过程在密闭车间内进行,该企业已于4月底停产,不存在违法加工问题。

1.责成自然资源局抓紧做好非法取土的相关证据收集,及时移交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

2.责成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乳山分局和白沙滩镇政府进一步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坚决杜绝乱占耕地和污染环境行为。

1..针对东沟平塘扩建平塘一案,乳山市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5月14日将该案移交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0年5月17日正式立案调查,经查系王家口村委扩容平塘所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1年5月19日对当事人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七日内对挖掘的平塘进行复垦,恢复土地原状。因当事人逾期未完成整改义务,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1年5月27日对当事人下发听证权利告知书,2021年8月3日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20563.2元罚款行政处罚,当事人于2021年8月26日缴纳罚款,本案结案。

3.针对于某非法采矿一案,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调查,2020年6月1日送达听证权利告知书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乳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是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下达没收违法所得4500元,并处2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合理合法,当事人已自觉缴纳罚款,本案结案。

4.针对于某某非法取土一案,乳山市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6月2日将此案件移交综合行政执法局,经调查了解,王家口村北取土行为是本村村民自发所取,无法确定当事人,经我局2021年7月15日案件会审,决定本案不予立案。


访受〔2021〕1063号

来电人反映:1.乳山市滨海新区长江路西段潮汐湖大桥到杭海圣都小区之间大约3公里的海岸线上有很多搭建的临时住宅的房屋,海底建设了很多用于养殖的大池子,海岸线上生活垃圾与养殖垃圾遍地,环境脏乱差,污染严重,到了夏季异味严重,给附近居民生产生活带来严重影响,希望引起相关部门重视,将大池子与临时住宅房屋拆掉,恢复海岸线原来面貌。2.杭海圣都小区大门北侧有一条臭水沟,长期有污水通过臭水沟排入大海,水又脏又臭,夏季蚊虫滋生,污染环境,希望尽快治理。

1.经查属实。2001年以来,为发展养殖业,壮大村集体经济,海阳所镇陈家村、海阳所村先后与多家养殖户签订了土地和滩涂租赁合同,搭建临时住宅,建设养殖池。经乳山市自然资源局核认,搭建的临时住宅和养殖池实际为海水养殖生产及附属设施,属于设施农用地,按照农用地进行管理,相关建筑设施符合法律规定。

2.经查不属实。反映的区域为海阳所村白沙口附近海岸带。为保持良好的海岸线生态环境,海阳所村、陈家村坚持安排环卫人员每天对岸线进行巡逻清理,同时设有垃圾箱,由环卫车定期清理外运。该区域设立了养殖垃圾集中存放处,由海阳所村环卫队定期清理,杜绝养殖垃圾乱堆乱放的情况。     

3.经查属实。杭海圣都小区位于乳山市海阳所镇驻地南侧陈家村,因该区域管网配套不健全,导致有部分生活污水流入水渠。前期发现该问题后,乳山市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了整体研究,拟定了海湾新城(海阳所片区)污水管网工程,管网总长约21公里,并运作了PPP项目,由乳山市毅科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负责,于2019年9月开工。涉及杭海圣都小区区域污水管道约8公里,需建设泵站2座,完成后将彻底解决该区域污水排入河道流入大海问题。目前,已完成管道铺设约3.5公里,剩余管道约4.5公里的泵站2座,因国防光缆、苗木搬迁及土地征收等工作,影响施工进度。针对该区域污水问题,已责成海阳所镇安排车辆集中收集,送入银滩第一污水处理厂处理。

1.结合海阳所镇东部岸线生态整治修复项目,对该区域滩涂设施陆续进行回收清理。

2.海阳所村和陈家村做好海岸带环境卫生日常管护工作,定期清理生活垃圾和养殖垃圾。由住建局、威海市生态环境局乳山分局负责做好日常巡查督导。

3.住建局负责督导施工企业倒排工期、加快进度,力争7月底前完成剩余管网及泵站施工,彻底解决杭海圣都小区周边污水问题。

海洋发展局:海阳所镇东部岸线生态整治修复项目方案已初步完成,将逐级上报,争取上级部门支持建设。

住建局:乳山市住建局督促施工单位加快施工进度,确保于2022年4月30日前完成海阳所片区污水管道及一体化泵站建设,彻底解决生活污水收集问题。海阳所片区污水管道总长约21公里,一体化泵站3座,目前管道工程已完成约19公里,污水干管已全部完成,一体化泵站施工完成,设备安装完毕。


访受〔2021〕1230号

来电人反映:乳山市崖子镇转山头村村长刘作在村河南侧毁坏耕地建设厂房,希望查处。来电人再次来电反映14日反映过,但是发现厂房仍然在建设中,希望部门查处。

反映地块系刘某于2021年4月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崖子镇沟东村和台上村共1012平方米土地进行场地平整硬化,用于制作水泥板的场地,现场未建设厂房,无其他构筑物。占用的1012平方米土地中,沟东村764平方米土地地类为沟渠,台上村248平方米土地地类为耕地,不符合乳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乳山市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4月16日将案件移交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综合行政执法局已于2021年5月19日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目前已整改到位。

责成自然资源局和崖子镇进一步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坚决杜绝乱占耕地开展违法建设行为。

2021年4月16日,市自然资源局移交综合行政执法局一宗关于刘作非法占地案件(乳自然移字[2021]第031号);5月19日,对当事人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6月21日,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案进行立案;7月29日,对当事人送达听证权利告知书;8月9日,对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乳综执罚字[2021]第1402号),要求其依法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012平方米土地上新硬化的地面及其他设施,并处罚款2.272万元。

当前情况:①拆除部分:2022年1月27日,法院作出裁定:由崖子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②罚款部分:当事人于2022年4月6日自觉缴纳罚款。本案已结案。


访受〔2021〕1254号

来电人反映:乳山市冯家镇合子村西侧西北山上2018年三四十亩良田土被挖走卖了,晚上作业,不知道是谁干的,现在地上都是大坑无人处理,破坏土壤无法再耕种。希望部门查处。

经查,合子村共发现2起违法采砂取土行为,当事人分别为宋某某和郑某,破坏土地面积分别为4.7亩、2.3亩,取土量分别为1288立方米、6700.5立方米。经对比卫星图片,2018年—2020年期间,该地块未发生变化。经查阅行政执法调查笔录,宋某某、郑某均承认于2021年年初实施了违法采砂取土行为。

2021年3月12日,乳山市自然资源局接群众举报,反映“冯家镇合子村西北有人非法取土、洗砂”。接到举报后,乳山市自然资源局联合冯家镇政府立即到现场查看取证,现场有设备和施工人员,存在非法取土洗砂迹象。经进一步了解调查,确定当事人为宋某某,测量破坏面积4.7亩,乳山市自然资源局立即责令当事人撤离设备,恢复土地原状。后经实地查看,当事人拒不履行,遂于2021年3月31日移交乳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目前,乳山市综合执法局已立案调查,正在按法定程序研究强制复垦和处罚意见。

2021年3月初,乳山市自然资源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冯家镇合子村西北有人非法取土采砂”,经现场查看,现场有设备但无施工人员,存在涉嫌非法取土迹象,面积约2.3亩,被举报当事人为郑某,乳山市自然资源局立即责令当事人撤离设备,恢复土地原状。后经实地查看,当事人拒不履行,遂于2021年3月23日移交乳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2021年5月28日,乳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与乳山市公安局就该案处置工作进行了会商,由于公安机关刑事处罚必须提供物价部门作出的涉案金额评估鉴定报告,而出具该报告需聘请第三方对涉案砂土进行含沙量鉴定,以确定其价值,因此目前乳山市正在联系第三方进行鉴定,补充相关证据要件。下一步,将根据鉴定情况,对该案进行行政或刑事处罚。

1.责成乳山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局、自然资源局和冯家镇政府加大联合监管执法力度,依法依规对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2.责成乳山市自然资源局及冯家镇政府持续做好日常巡查监督管理,坚决杜绝非法占地行为。

2021年3月23日,市自然资源局移交综合行政执法局一宗关于郑晓非法取土案件(乳自然移字[2021]第021号);6月14日,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案进行立案;8月10日,因当事人下落不明,综合行政执法局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对当事人送达听证权利告知书;10月21日,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对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乳综执罚字[2021]第1703号),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前情况: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尚未缴纳罚款,等待移交法院强制执行。


访受〔2021〕1377号

来电人反映:乳山市冯家镇卧龙村村南和村西的荒废石矿有人员挖土售卖,破坏生态,希望部门查处。

1.村西挖土售卖问题,经查属实。2019年12月,乳山市自然资源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冯家镇东马家庄村西北有人非法取土洗砂,经现场核实,涉嫌非法取土洗砂的是于某生,经自然资源局和冯家镇工作人员警告后,于某生停止洗砂并将设备搬离。2021年5月初,市自然资源局在日常巡查中再次发现于某生非法洗砂,占地20亩,自然资源局于5月12日将该案移交综合行政执法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于5月13日对该案进行了立案,鉴于于某生为再犯,将对其加重处罚,综合行政执法局于5月25日向自然资源局提出进行土地破坏鉴定的申请,自然资源局已组织现场鉴定,待鉴定结果出具后,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2.村南挖土售卖问题,经查属实。2021年5月,乳山市自然资源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孙某在冯家镇卧龙村南涉嫌非法取土,自然资源局已于5月12日将该案移交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5月28日向自然资源局提出了核实挖方量的申请,经实地测算孙某非法取土涉及两处,挖土方量共10022立方米,下一步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1.责成自然资源局和冯家镇政府持续做好日常巡查监督管理,坚决杜绝非法取土洗砂行为。

2.责成综合行政执法局加快案件审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1.关于乳山市冯家镇卧龙村村西的荒废石矿有人员挖土售卖,破坏生态的问题(于德生非法取土案)。

当前情况:2022年2月22日,综合行政执法局经补充调查及案件会商后决定不再走刑事移交程序,对当事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因《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后适用新旧法律条文存在争议,综合行政执法局与法院沟通,乳山市人民法院已请示威海中院,暂未得到答复。为加快案件办理进度,3月22日,经与法院再次沟通,决定暂时适用旧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3月23日,经综合行政执法局案件会商决定给予当事人责令5日内完成整改,逾期未整改,则作出责令其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47.7237万元的行政处罚。3月25日,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4月6日,送达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4月14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47.7237万元的行政处罚。

2.关于乳山市冯家镇卧龙村村南的荒废石矿有人员挖土售卖,破坏生态的问题(孙琛非法取土案)。

案件进展:2021年5月12日,自然资源局移交综合行政执法局一宗关于孙琛非法取土案件(乳自然移字[2021]第053号);5月18日,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案进行立案;6月24日,对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7月14日,对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乳综执罚字[2021]第1707号),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前情况:综合行政执法局已于2022年4月6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罚款部分。


访受〔2021〕1419号

来电人反映:乳山市南黄镇收费站口往南3公里有一条岔路口,往西有露天粉碎石子的,粉尘污染大,粉碎石子的设备在一个大坑里,极其隐蔽。希望部门查处。   

经查属实。来件反映地点位于我市南黄镇与徐家镇交界处,实际位于徐家镇杨家屯村西。经核实,2021年4月邵明伟(临沂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人)与徐家镇杨家屯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协议,承包杨家屯村西北荒坑用于堆放莱荣高铁3标段一分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料土。5月初,我市自然资源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该地块存在违规占用土地和粉碎石子问题,立即联系徐家镇政府进行了联合检查执法,现场核实违规占用土地面积约15亩(土地性质为坑塘水面),且堆料未覆盖,存在粉尘污染问题。与此同时,该公司违反我市《关于加强莱荣高铁乳山段项目区内砂石资源管理的通知》要求,将高铁施工中产生的碎石二次加工成石子。对上述问题,我市自然资源局和徐家镇政府立即采取了断电措施,并于5月13日将涉嫌违法案件移交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理。我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已于5月25日向临沂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6月10日前自行整改,清除坑塘内所有堆放压占物,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

1.责成自然资源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徐家镇政府加大联合执法力度,督促企业于6月10日前将堆料清理到位,恢复土地原状。

2.企业做好堆料搬运过程中的扬尘治理工作,防止造成新的污染。

经查,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诉求所映的问题,已按自然资源局移交函(乳自然移字[2021]第65号)对违法当事人在杨家屯村非法压占土地进行立案(乳综执立字[2021]第1906号)进入一般程序,于2021年5月25日对当事人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乳综执限改字[2021]第1906号),责令当事人于6月10自行整改,清除坑塘内所有压占物,恢复土地原状,当事人未按规定的时限进行整改,恢复土地原状,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1年6月28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乳综执罚字[2021]第1906号),责令当事人15日内自行整改,清除坑塘内所有堆放压占物,退还非法占用的10223平方米(15.3345亩)土地,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204460.00元。当事人未自行履行处罚决定,下一步,综合行政执法局将在法定期限到期后,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8月份当事人积极配合整改,基本整改完毕,加工石子的行为已经停止,加工石子的机械设备、原料和加工的石子已全部搬离,违法行为已停止。2021年11月4日乳山市自然资源局以当事人整改完毕申请将该案撤回。经会商综合行政执法局同意将该案撤回。


访受〔2021〕1441号

来信人反映:乳山市冯家镇卧龙村村南土地、山体被挖掘取土变卖,遭

到极为严重的破坏。村路、田路因运土车辆损坏,村委干部视而不见,

放任盗取者挖掘破坏,望督察组视察现场,严肃查处。

经查属实。2021年5月10日,乳山市自然资源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孙某在冯家镇卧龙村南涉嫌非法取土,并损坏村路,自然资源局已于5月12日将该案移交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综合行政执法局于5月28日向自然资源局提出了核实挖方量的申请,经实地测算孙某非法取土涉及两处,挖土方量共10022立方米。

1.责成自然资源局和冯家镇政府持续做好日常巡查监督管理,坚决杜绝非法取土洗砂行为。

2.责成综合行政执法局加快案件审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2021年5月12日,自然资源局移交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一宗关于孙琛非法取土案件(乳自然移字[2021]第053号);5月18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案进行立案;6月24日,对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7月14日,对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乳综执罚字[2021]第1707号),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前情况: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已于2022年4月6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罚款部分。


访受〔2021〕1456号

来电人反映:乳山市冯家镇上口村村北兴利石子厂非法盗采石头一年多,无人管,破坏生态。希望部门查处。   

经查属实。2020年12月19日,乳山市自然资源局日常巡查发现,乳山市茂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冯家镇上口村东南的原兴利石材厂涉嫌非法采石,自然资源局12月22日将该案移交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2021年4月13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村民姜某某做了行政执法调查笔录,姜某某声称与兴利石材厂签订了购买合同,用2万元购买了2万立方米的毛石,后因无处理条件又原价转让给了茂鑫环保科技。综合行政执法局多次联系关键证人兴利石材厂老板陈某某,因其身在福建无法采集调查笔录,待近期回乳后立即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1.责成自然资源局和冯家镇政府持续做好日常巡查监督管理,坚决杜绝非法采石行为。

2.责成综合行政执法局加快案件审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自然资源局12月22日将该案移交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经调查,该毛矿石是兴利石材厂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开采的,后又被茂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从个人姜秀林手中购买。经我局会审后,认定茂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存在非法采矿行为,决定不予立案。


访受〔2021〕1594号

来电人反映:乳山市南黄镇孙家埠村东面二公里位置的黄垒河西岸文登区小观镇榆树底下村的耕地,被榆树底下村的村民挖沙售卖。一直未回填,破坏生态,希望有关部门查处。

经查属实。2021年6月4日,乳山市自然资源局联合南海新区自然资源局进行实地核查,共同确认反映地块位于乳山市南黄镇孙家埠村东、黄垒河西,在乳山市市行政区划境内,但属于“飞地”(文登地块在乳山境内)。经调查,于某兴自2015年起,承包文登区小观镇榆树底村200余亩土地种植果树。2018年—2021年,为满足果园灌溉需求,其在原有坑塘(面积约1.6亩)基础上陆续进行扩容至现有坑塘(面积约9亩),从土地权属图上来看,扩容部分占用乳山市南黄镇孙家埠村4.7亩有林地、文登区小观镇榆树底村2.7亩耕地。目前,乳山市自然资源局正在抓紧准备材料,以涉嫌破坏土地移交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

1.责成自然资源局抓紧准备相关材料,及时移交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

2.责成自然资源局和南黄镇政府持续做好日常巡查监督管理,坚决杜绝非法采砂行为。

2021年6月8日,市自然资源局移交综合行政执法局一宗关于于建兴非法取土案件(乳自然移字[2021]第104号);7月20日,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案进行立案;8月2日,对当事人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8月30日,对当事人送达听证权利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乳综执罚字[2021]第1807号),作出罚款人民币6.82668万元的行政处罚。9月3日,当事人自觉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