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财政局 教育和体育局
关于理顺幼儿园收费政策的通知
乳发改字〔2023〕1号
各幼儿园:
为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保障幼儿家长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1222号)及《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幼儿园分类认定标准>和<山东省幼儿园分类认定评估细则>的通知》(鲁教基发〔2018〕5号)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理顺幼儿园收费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范围内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省级示范幼儿园490元/生·月、省级一类幼儿园410元/生·月、省级二类幼儿园350元/生·月、省级三类幼儿园230元/生·月,实行寄宿制的,保教费标准按同类全日制幼儿园收费标准的1.2倍执行。
全市未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应当在市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最高标准内收取费用。
招收外籍人员子女就读的民办幼儿园,向外籍人员子女收取费用,其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幼儿园自主制定。
二、全市各类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按月收取,如按季度或学期收取,须征得家长同意。
幼儿园因自身原因及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停课的,不得收取停课期间的保教费、住宿费,已经收取的予以退费或抵顶后续收费,具体金额按当月工作日日均收费标准和停课期间工作日天数计算。停课期间,确需幼儿园看护幼儿的,保教费、住宿费按当月工作日日均收费标准和看护天数收取。
幼儿入园(营利性民办幼儿园除外)后退转园及因自身原因不能正常入园的退费政策。幼儿入园后退转园,当月15日前(含15日)办结退转园手续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标准的50%退费;15日后办结退转园手续的不退费。因幼儿方自身原因不能正常入园,30天内连续不在园时间不满15天的不退费;连续不在园时间满15天不满30天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标准的15%退费;连续不在园时间满30天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标准的30%退费。
三、全市各类幼儿园,伙食费按月收取,按月结清,多退少补,并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收支情况;其他服务性收费,幼儿园应与家长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和收退费事项。
四、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收费减免和资助政策按照财政、教育、民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五、全市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实施收费应与家长签订协议,明确保教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收费方式、退费办法,以及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的,应于秋季开学3个月前向社会公示。
六、全市各类幼儿园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幼儿园醒目位置公示幼儿园性质、办园类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退费办法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七、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管理机制,严格执行收费政策。
本通知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29日。其他事项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乳山市物价局 乳山市教育局 乳山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幼儿园收费标准规范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乳价字〔2017〕54号)及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乳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乳山市财政局
乳山市教育和体育局
202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