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水利局2023年证明事项实施清单
  • 发布日期:2023-10-11 14:54:07
  • 文章来源:乳山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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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乳山市水利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

 

填报单位:乳山市水利局                        联系人:林志谋     联系电话:6673818

序号

部门

名称

证明事项

政务服务

事项名称

设定和实施依据

开具单位

备注

1

乳山市水利局

取水许可申请项目备案证明

取水许可申请(水资源论证阶段)

1.【法律】《水法》(2002年10月施行,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

2.【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国务院令第460号,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第十一条:“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发展改革部门


2

乳山市水利局

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取水许可申请(验收阶段)

1.【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国务院令第460号,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第二十三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审批机关审查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

2.【部门规章】《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4月9日水利部令第34号发布根据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二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申请人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以下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二)取水申请批准文件;(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四)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五)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六)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七)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还应当提交经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发展改革部门


3


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取水许可申请(验收阶段)

1.【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国务院令第460号,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第二十三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审批机关审查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

2.【部门规章】《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4月9日水利部令第34号发布根据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二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申请人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以下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二)取水申请批准文件;(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四)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五)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六)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七)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还应当提交经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取水许可审批部门


4

乳山市水利局

取水计量设施认证情况

取水许可申请(验收阶段)

第三方取水计量设施认证机构


5


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水量和水质监测结果

取水许可申请(验收阶段)

1.【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国务院令第460号,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第二十三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审批机关审查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

2.【部门规章】《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4月9日水利部令第34号发布根据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二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申请人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以下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二)取水申请批准文件;(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四)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五)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六)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七)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还应当提交经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1.水量:“项目单位提供

2.水质:“第三方水质检测机构


6

乳山市水利局

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取水许可申请(验收阶段)

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7

乳山市水利局

原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和取水许可证

取水许可延续

1.【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国务院令第460号,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第二十五条:“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2.【部门规章】《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4月9日水利部令第34号发布根据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六条:“按照《取水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延续取水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延续取水申请书;(二)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和取水许可证。”

取水许可审批部门


8

乳山市水利局

身份证明

1.取水许可申请(水资源论证阶段)

2.取水许可变更

1.【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国务院令第460号,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第十一条:“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2.【部门规章】《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4月9日水利部令第34号发布根据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条:“《取水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包括:(一)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3.【部门规章】《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4月9日水利部令第34号发布根据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其名称(姓名)的或者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应当持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1.个人身份证明:“公安机关;2.营业执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3.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明:“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或者事业单位监督管理部门。


9

乳山市水利局

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及审核意见

1.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新申请)

2.水利基建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2.【行政法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7月国务院令第471号,2017年5月国务院令第679号修订)第十条:“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由项目法人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移民安置规划,按照审批权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后,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一并审批或者核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核移民安置规划,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

3.【文件】《关于印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的通知》附件2第39项:申请材料清单:1.初步设计审批申请函;2.初步设计报告及附件;3.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及审核意见;4.资金筹措文件;5.项目建设及管理机构批复文件;6.管理维护经费承诺文件。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管理机构


10

乳山市水利局

资金筹措文件

1.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新申请)

2.水利基建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2.【文件】《关于印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的通知》附件2第39项:申请材料清单:1.初步设计审批申请函;2.初步设计报告及附件;3.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及审核意见;

4.资金筹措文件;5.项目建设及管理机构批复文件;6.管理维护经费承诺文件。

1.法人全部自筹解决的自己提供。2.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由财政等部门出具。


11

乳山市水利局

项目建设及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管理机构批复文件和管理维护经费承诺文件

1.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新申请)

2.水利基建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1.【法律】《水法》(2002年10月施行,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五条:“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2.【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3.【文件】《关于印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的通知》附件2第39项:申请材料清单:1.初步设计审批申请函;2.初步设计报告及附件;3.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及审核意见;4.资金筹措文件;5.项目建设及管理机构批复文件;6.管理维护经费承诺文件。

1.建设单位、管理单位由项目法人自行组建的,由法人出具。

2.建设单位、管理单位为国家企事业单位的,由编办、企事业单位。3.管理维护经费承诺文件由管理单位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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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水利局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1.围垦河道审核

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3.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4.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

5.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6.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7.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8.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9.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1.【法律】《水法》(2002年10月施行,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法律】《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修正)第二十三条:“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3.【法律】《水法》(2002年10月施行,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文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五条:“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1)申请书;(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

4.【法律】《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修正)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5.【法律】《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修正)第三十四条:“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要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发展改革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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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水利局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1.围垦河道审核

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3.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4.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

5.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6.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7.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8.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9.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6.【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70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7.【行政法规】《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修正)第十五条:“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8.【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61项: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9.【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2018年3月修改)第十六条:“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10.【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2018年3月修改)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11.【文件】《关于印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的通知》附件2第18项:申请材料清单:1.项目可研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2.占用灌排设施补偿项目申报文件;3.占用灌排设施补偿项目设计文件;4.占用灌排设施申请表;5.与被占用灌排设施的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利益相关方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发展改革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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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水利局

取水许可申请项目备案证明

取水许可申请(水资源论证阶段)

1.【法律】《水法》(2002年10月施行,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

2.【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国务院令第460号,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第十一条:“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发展改革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