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10833219004728/2023-03482 | 文号: |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单位: | 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时间: | 2023-10-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截止日期: |
实施主体 | 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承办机构 | 乳山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科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通办范围 | 乳山市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 |||
权限划分 | 《山东省专利纠纷处理和调解办法》第三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处理和调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县(市、区)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受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委托,可以处理和调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第五条 专利纠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处理和调解: (一)当事人一方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 (二)被请求人所在地不在本省同一个设区的市的; (三)重大、复杂或者有较大影响的。 对前款第二项的专利纠纷,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管辖。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无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结合实际情况 | |
法定时限 | 60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工作日 (案情复杂,经部门领导批准,可延长30日) | |
是否收费 | 否 | 联办机构 | 暂无 |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
办理结果名称 | 调解协议书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北环路12-1号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电话咨询:0631-6664312 |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0631-6652786 | |||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北环路12-1号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11:45,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1.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专利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根据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第六十五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专利法实施细则》 | 国务院 | 2001年6月国务院令第306号,2010年1月第二次修订 | 第七十九条:“专利法和本细则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第八十五条:“除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三)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五)其他专利纠纷。对于前款第(四)项所列的纠纷,当事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的,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
《山东省专利纠纷处理和调解办法》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2016年3月山东省政府令第296号 | 第三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处理和调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县(市、区)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受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委托,可以处理和调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 |
《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 |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 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知识产权促进条例》 |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制度,完善维权援助工作体系,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维权事务咨询、纠纷解决方案等公共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部门应当完善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提供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支持行业、企业建立知识产权海外维权联盟。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知识产权纠纷申请行政裁决的,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行政裁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部门在作出行政裁决前,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依法作出行政裁决。 |
2.受理条件:
请求人是专利纠纷的当事人或其权利继受人(2)有明确的被请求人;(3)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4)属于该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范围和管辖范围;(5)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未申请仲裁。
3.申请材料:
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