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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离婚冷静期制度,民政部对婚姻登记程序进行调整,在离婚程序中增加“离婚冷静期”。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离婚冷静期的设立能给夫妻双方一个冷静思考的空间,在挽救婚姻上做最后一次努力,防止夫妻一时冲动,办了离婚之后又后悔不及,避免情绪化离婚,提升对婚姻的尊重,发挥冷静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