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自然资源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
  • 发布日期:2023-10-19 09:37:25
  • 文章来源:乳山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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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自然资源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

2023年版)

 

序号

主管

部门

证明事项

政务服务

事项名称

设定和实施依据

开具
单位

备注

297

乳山市自然资源

身份证明

不动产登记

1.【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第三十四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三)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四)其他必要材料。前款规定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根据权利取得方式的不同,包括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批准文件。申请在地上或者地下单独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按照本条规定办理。”
2.【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3.【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6号发布,自然资函〔2021〕242号修正)附件:“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公安机关


298

不动产权属证书

自然资源部门


299

亲属关系证明

公安机关,申请人所在地派出所、村(居)委会


300

死亡证明

卫生健康委员会、民政部门、公安部门


301

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税务部门


304

乳山市自然资源局

营业执照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五条:“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区范围和开采矿区范围,以经纬度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
2.【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五条第一款:“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3.【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附件4采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及要求

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319

乳山市自然资源局

营业执照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1.【行政法规】《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5月17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9号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保密要求以及相关著作权保护要求。”
2.【部门规章】《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3〕3号)七、申请人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申请表》(见附件1);(二)项目批准文件、任务书、合同书或其他可以说明使用目的材料;(三)申请人签署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安全保密责任书》(见附件2);(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五)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登记证照等复印件;(六)具备保密管理有关条件的机构人员、管理制度、场所设施等的相关说明材料(见附件3)或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第(五)项和第(六)项材料内容未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再次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时无需再次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包含的信息能够通过政府部门共享获得的,审批机关可以不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320

法人证书

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党政编制部门、民政部门


321

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


331

乳山市自然资源局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法律】《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自然资源部门


332

乳山市自然资源局

营业执照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1.【法律】《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以及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2.【部门规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016年第40号令)第七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三)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四)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

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333

法人证书

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党政编制部门、民政部门


334

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


335

乳山市自然资源局

营业执照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1.【法律】《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七条:“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第三十八条:“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第五十二条:“在林地上修筑下列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三)集材道、运材道、防火巡护道、森林步道;(四)林业科研、科普教育设施;(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七)其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2.【行政法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一条:“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未经林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
3.【部门规章】《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4.【部门规章】《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50号)第五条:“修筑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申请表。(二)拟修筑设施必须建设且无法避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说明材料。包括:拟修筑设施项目批准文件及规划或者工程设计文件等;机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围堰、围填海等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修筑设施在选址选线上无法避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比选方案。(三)拟修筑设施对自然生态影响的说明材料。包括:拟修筑设施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和自然生态系统影响的评价报告或者评价登记表,以及减轻影响和恢复生态的补救性措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属于湿地类型的,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提供湿地恢复或者重建方案;机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围堰、围填海等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修建野生动物通道、过鱼设施等消除或者减少对野生动物不利影响的方案。(四)相关主体的意见材料。包括: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五)国家林业局公告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前款规定的评价报告、评价登记表的内容和适用范围由国家林业局规定。”

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336

法人证书

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党政编制部门、民政部门

337

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

335


336

337

338

乳山市自然资源局

营业执照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1.【法律】《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八条:“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售、利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提供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出售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利用野生动物进行公众展示展演应当采取安全管理措施,并保障野生动物健康状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文件】《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2〕2号)第九条:“申请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出售、购买、利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申请表;(二)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三)从事相关活动的背景材料或年度报告;(四)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合同(或协议)以及实施方案;(五)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来源的有效文件或说明材料;(六)野生动物活体或产品说明;(七)引进野生动物活体人工繁育条件说明材料。”

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339

法人证书

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党政编制部门、民政部门


340

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


341

乳山市自然资源局

营业执照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1.【法律】《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五条:“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严格保护和科学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六:“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不得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外种群资源,并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动物。”
2.【文件】《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2〕2号)第八条:“申请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人工繁育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申请表;(二)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三)申请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说明;(四)人工繁育固定场所具有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或材料;(五)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六)申请人工繁育的各种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防逃逸设施、笼舍、监控设施、医疗设施、隔离墙(网)等图片,面积、规格、安全性及野生动物饲料来源的说明材料。”

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342

法人证书

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党政编制部门、民政部门等


343

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