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所1家食品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检查实施主体 | 被抽检单位名称 | 被抽检食物名称 | 标示的产品生产日期/批号/规格 | 检验依据 | 检验机构 | 检查结果 |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威海市佳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结球甘蓝 | 2023年6月15日 | GB 2763-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 鲁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 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6月15日,威海市市场监管局依职权委托鲁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结球甘蓝进行抽样检验。2023年7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送达报告编号LJ-CSP-2023第08926号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3年6月15日,威海市市场监管局依职权委托鲁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结球甘蓝进行抽样检验。2023年7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送达报告编号LJ-CSP-2023第08926号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当日立案调查,2023年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2023年8月15日将案件线索移交给我局城东所,2023年8月28日我所收到城东所的调查反馈。当事人供述从乳山市天天菜源蔬菜店购进了2023-06-15批次的结球甘蓝,共采购17.8斤,购进价格1.8元/斤,抽检了7.6斤,剩余的均做菜使用了,无库存。因食堂使用的比较广泛,无法计算出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当事人现场可以提供出结球甘蓝供货商的经营资质、进货单,未能提供结球甘蓝的《检验报告》。当事人未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
三: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共采购17.8斤,购进价格1.8元/斤,抽检了7.6斤,剩余的均做菜使用了,无库存。因食堂使用的比较广泛,无法计算出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考虑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九、食品安全监督管理(87项) 七,依法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综上所述,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乳山市市场监管局要求威海市佳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立即依法进行公告,公告期间没有消费者反映问题。
广大消费者如果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