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抽检】乳山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威海市佳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合格食品食品安全抽检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发布日期:2023-10-20 16:46:22
  • 文章来源: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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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15日,威海市市场监管局依职权委托鲁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结球甘蓝进行抽样检验。2023年7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送达报告编号LJ-CSP-2023第08926号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我局已对此1批次不合格产品进行核查处置,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检查实施主体

被抽检单位名称

被抽检食物名称

标示的产品生产日期/批号/规格

检验依据

检验机构

检查结果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威海市佳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结球甘蓝

2023615

GB 2763-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鲁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一、产品控制情况

2023年7月31日,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刻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乳山市城西市场监督管理所对威海市佳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开展调查工作。经乳山市城西市场监督管理所调查,威海市佳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该批次结球甘蓝,共采购17.8斤,购进价格1.8元/斤,抽检了7.6斤,剩余的均做菜使用了,无库存。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共采购17.8斤,购进价格1.8元/斤,抽检了7.6斤,剩余的均做菜使用了,无库存。因食堂使用的比较广泛,无法计算出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考虑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九、食品安全监督管理(87项) 七,依法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综上所述,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 年 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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