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食品药品医疗器械领域行政处罚信息
序号 | 案件名称 | 当事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适用法律法规 | 处罚结果 |
1 | 李绍光经营食品未配备防蝇、防尘设施案 | 李绍光 | 李绍光经营食品未配备防蝇、防尘设施 |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 罚款人民币壹佰捌拾元整(¥180.00)。 |
2 | 乳山市宋记蜜恋蛋糕店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案 | 乳山市宋记蜜恋蛋糕店 | 乳山市宋记蜜恋蛋糕店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
3 | 乳山市高色成人用品店超出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销售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案 | 乳山市高色成人用品店 | 乳山市高色成人用品店超出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销售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毓婷”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检测试纸(胶体金法)2盒;2.罚款2000元。 |
4 | 乳山谢瑶空腔诊所使用劣药案 | 乳山谢瑶空腔诊所 | 使用劣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盐酸多巴胺注射液1盒;2、罚款15000元 |
5 | 乳山市南黄养老公寓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乳山市南黄养老公寓 | 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1、警告;2、罚款5000.00元 |
6 | 乳山市静增海鲜蔬菜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 乳山市静增海鲜蔬菜店 | 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贰拾壹元贰角(¥21.20)3、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 |
7 | 赵玉金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案 | 赵玉金 | 当事人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8 | 李永革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案 | 李永革 | 当事人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9 | 乳山市乳山口镇兰锋商店经营噻虫胺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辣椒案 | 乳山市乳山口镇兰锋商店 | 经营噻虫胺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辣椒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 1.没收违法所得伍拾叁元整(¥53.00);
2.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 |
10 | 夏村镇清口涧村卫生室购进药品没有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案 | 夏村镇清口涧村卫生室 | 当事人购进药品没有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 | 《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七条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款2000元整 |
11 | 杨超 | 杨超 | 当事人经营食品未配备防蝇、防尘设施 |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壹佰捌拾元整(¥180.00) |
12 | 刘学凤 | 刘学凤 | 当事人经营食品未配备防蝇、防尘设施 |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壹佰捌拾元整(¥180.00) |
13 | 乳山市育黎镇华涛百货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乳山市育黎镇华涛百货超市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棒棒糖2根;罚款人民币6000元整 |
14 | 乳山市建芳蔬菜批发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乳山市建芳蔬菜批发店 | 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 3.罚款人民币15000.00元。 |
15 | 于超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案 | 于超 |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 | 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16 | 于超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案 | 王永芹 |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 | 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