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水利局委托执法事项清单
  • 发布日期:2023-12-22 10:36:25
  • 文章来源:乳山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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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事项名称事项编码事项类型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委托主体被委托主体
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处罚3700000219001行政处罚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施行,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五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三)项、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分别按照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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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在河道、水库大坝、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处罚3700000219002行政处罚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施行,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七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17年9月通过)第六十五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4.【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三)项、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分别按照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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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3700000219003行政处罚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施行,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七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三)项、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分别按照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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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3700000219004行政处罚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施行,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六条第一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五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四条: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4.【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三)项、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分别按照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处罚。第十四条: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三)在行洪区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等。
5.【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1年6月省政府令第19号发布,2018年2月第四次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对个人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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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处罚3700000219005行政处罚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施行,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九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2.【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国务院令第 460 号公布,2017年修改)第四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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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3700000219006行政处罚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施行,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九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2.【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国务院令第 460 号公布,2017年修改)第四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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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建设项目的中水设施和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3700000219007行政处罚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施行,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一条: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2003年7月省政府令第160号发布, 2018年2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三条: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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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量、水质、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通讯照明设施、擅自移动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擅自使用水量、水质监测设施的处罚3700000219008行政处罚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施行,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二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五条: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07年4月国务院令第 496 号公布,2017年3月修改)第四十一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2010年9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发布,2018年2月修订)第二十四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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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3700000219009行政处罚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施行,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二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四条: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1998年1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发布,2018年2月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在灌区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灌区工程运行和危害灌区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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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处罚3700000219010行政处罚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三条: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乳山市水利局乳山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11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3700000219011行政处罚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四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乳山市水利局乳山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12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3700000219012行政处罚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五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三)项、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分别按照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十四条: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二)倾倒垃圾、渣土及其他废弃物或者沉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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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入海口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占用水库库容、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3700000219013行政处罚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四条: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3.【法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五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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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处罚3700000219014行政处罚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三)项、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分别按照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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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3700000219015行政处罚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三)项、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分别按照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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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3700000219016行政处罚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乳山市水利局乳山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17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3700000219017行政处罚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四十八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乳山市水利局乳山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18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3700000219018行政处罚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四十九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乳山市水利局乳山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19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3700000219019行政处罚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五十一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乳山市水利局乳山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20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处罚3700000219020行政处罚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五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乳山市水利局乳山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21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处罚3700000219021行政处罚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五十三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乳山市水利局乳山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22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处罚3700000219022行政处罚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五十三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乳山市水利局乳山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23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3700000219023行政处罚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五十三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乳山市水利局乳山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24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3700000219024行政处罚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五十四条: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乳山市水利局乳山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25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3700000219025行政处罚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五十五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乳山市水利局乳山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26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3700000219026行政处罚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乳山市水利局乳山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27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处罚3700000219027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四条: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1年6月28日省政府令第19号发布,2018年2月第四次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对个人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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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处罚3700000219028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四条: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1年6月28日省政府令第19号发布,2018年2月第四次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对个人处以50至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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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水法、防洪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700000219029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四条: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1年6月28日省政府令第19号发布,2018年2月第四次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对个人处以50至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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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水法、防洪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700000219030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四条: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1年6月28日省政府令第19号发布,2018年2月第四次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对个人处以50至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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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处罚(水法、防洪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700000219031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四条: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1年6月28日省政府令第19号发布,2018年2月第四次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对个人处以50至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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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处罚3700000219032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四条: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1年6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发布,2018年2月第四次修订)第二十五条第四项:处以违法所得3至5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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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处罚(水法、防洪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700000219033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五条: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1年6月省政府令第19号发布,2018年2月第四次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对个人处以100元至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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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3700000219034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五条: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1年6月省政府令第19号发布,2018年2月第四次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处以100元至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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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3700000219035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 年 2 月国务院令第 460 号公布,2017年3月修改))第四十九条: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乳山市水利局乳山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36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3700000219036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 年 2 月国务院令第 460 号公布,2017年3月修改))第五十条: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乳山市水利局乳山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37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的处罚3700000219037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 年 2 月国务院令第 460 号公布,2017年3月修改))第五十一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乳山市水利局乳山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38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3700000219038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 年 2 月国务院令第 460 号公布,2017年3月修改))第五十一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乳山市水利局乳山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39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处罚3700000219039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 年 2 月国务院令第 460 号公布,2017年3月修改))第五十二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乳山市水利局乳山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40取水单位和个人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3700000219040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 年2月国务院令第 460 号公布,2017年3月修改))第五十二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乳山市水利局乳山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41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未建设合格远程在线水量计量监测设施的处罚3700000219041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 年 2 月国务院令第 460 号公布,2017年3月修改))第五十三条: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17年9月通过))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年许可取用地表水五十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取用地下水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和个人未建设合格远程在线水量计量监测设施或者监测设施运行不正常的,或者未与国家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的,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核定取水量,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取水许可证。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02年2月省政府令第135号公布,2018年1月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规定,取水单位和个人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罚。
4.【省政府规章】《《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2003年7月省政府令第160号发布, 2018年2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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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或者未与国家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的处罚3700000219042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 年2月国务院令第 460 号公布,2017年3月修改))第五十三条第二款: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17年9月通过))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年许可取用地表水五十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取用地下水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和个人未建设合格远程在线水量计量监测设施或者监测设施运行不正常的,或者未与国家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的,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核定取水量,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取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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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3700000219043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 年2月国务院令第 460 号公布,2017年3月修改))第五十六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乳山市水利局乳山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44在水库大坝坝体上修建码头、渠道的,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及其他设施的处罚3700000219044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2018年3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1994年6月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发布,2018年2月第四次修正 ))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对个人处以300元至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至1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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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在大坝管理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筑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处罚3700000219045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2018年3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1994年6月省政府令第53号发布,2018年2月第四次修正 ))第三十一条第二项:对个人处以200元至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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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处罚3700000219046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2018年3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1994年6月省政府令第53号发布,2018年2月第四次修正 ))第三十一条第三项:处以100元至3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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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防汛期间在坝体上堆放杂物和晾晒粮草的,经教育不及时清除的处罚3700000219047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2018年3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1994年6月省政府令第53号发布,2018年2月第四次修正 ))第三十一条第四项: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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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处罚3700000219048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2018年3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1994年6月省政府令第53号发布,2018年2月第四次修正 ))第三十一条第五项:对个人处以200元至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8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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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3700000219049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 年2月国务院令第 552 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乳山市水利局乳山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50项目法人违法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处罚3700000219056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7月国务院令第471号公布,2017年4月第三次修订))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由批准该规划大纲、规划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乳山市水利局乳山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51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或者进行实物调查、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中弄虚作假的处罚3700000219057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7月国务院令第471号公布,2017年4月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九条:对有关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乳山市水利局乳山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52侵占、截留、挪用移民资金的处罚3700000219058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7月国务院令第471号公布,2017年4月第三次修订))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责令退赔,并处侵占、截留、挪用资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乳山市水利局乳山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53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设置拦河渔具的处罚3700000219059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乳山市水利局乳山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54在堤坝及其护堤地上取土、打井、挖窖、筑坟等的处罚3700000219060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三项:处二万元以下罚款。乳山市水利局乳山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55未经批准,在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爆破、钻探、打井,在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采石、取土的处罚3700000219061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三条第一项: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乳山市水利局乳山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56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的处罚3700000219062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三条第二项:可以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相当于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乳山市水利局乳山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57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挖筑鱼塘、堆放物料的处罚3700000219063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三条第三项: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乳山市水利局乳山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58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开垦土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的处罚3700000219064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三条第四项: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乳山市水利局乳山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59利用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取用地下水,取水井与回灌井不在同一含水层位或者取水未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的处罚3700000219065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17年9月通过)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取用地下水,取水井与回灌井不在同一含水层位或者取水未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乳山市水利局乳山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60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的处罚3700000219066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17年9月通过)第六十六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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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未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采砂的处罚3700000219067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17年9月通过)第六十六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乳山市水利局乳山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62从事填湖造地、围湖造田、筑坝拦汊以及其他侵占和分割湖泊水面行为的处罚3700000219082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2012年9月通过,2018年1月修订)第三十八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乳山市水利局乳山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63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湖泊保护范围内建设临湖、跨湖、穿湖、穿堤、跨堤工程设施的处罚3700000219083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2012年9月通过,2018年1月修订)第三十九条: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乳山市水利局乳山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64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湖泊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的处罚:(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3700000219084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2012年9月通过,2018年1月修订)第四十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乳山市水利局乳山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65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处罚3700000219085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4月水利部令第34号公布,2015年12月修改)第五十条: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乳山市水利局乳山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66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处罚3700000219086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4月水利部令第34号公布,2015年12月修改)第五十条: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乳山市水利局乳山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67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处罚3700000219087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4月水利部令第34号公布,2015年12月修改)第五十条: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乳山市水利局乳山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68业主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处罚3700000219088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3月水利部、国家计委第15号令公布,2017年12月修正)第十二条:业主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违反《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依照其规定处罚。乳山市水利局乳山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69实施危害供水设施和量水计量设施安全行为的处罚3700000219089行政处罚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2003年7月省政府令第160号发布, 2018年2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乳山市水利局乳山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70经营洗浴、游泳、水上娱乐业和洗车业的用水单位和个人,不采取节水措施,并不对排放水进行综合利用的处罚3700000219090行政处罚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2003年7月省政府令第160号发布, 2018年2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五条: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乳山市水利局乳山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71单位实行居民生活用水包费制的处罚3700000219091行政处罚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2003年7月省政府令第160号发布, 2018年2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五条: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乳山市水利局乳山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72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程,布设机泵、虹吸管等设施的处罚3700000219092行政处罚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1998年12月省政府令第100号发布,2018年2月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一条:在职责范围内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乳山市水利局乳山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73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爆破、采石、取土、放牧、垦植、打井、挖洞、开沟、建窑及毁坏林木的处罚3700000219093行政处罚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1998年12月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发布,2018年2月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一条:在职责范围内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乳山市水利局乳山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74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毁坏灌区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3700000219094行政处罚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1998年12月省政府令第100号发布,2018年2月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一条:在职责范围内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乳山市水利局乳山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75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擅自开启灌区工程的闸门、机泵,自行引水、堵水的处罚3700000219095行政处罚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1998年12月省政府令第100号发布,2018年2月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一条:在职责范围内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乳山市水利局乳山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76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在水渠内设置阻水渔具的处罚3700000219096行政处罚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1998年12月省政府令第100号发布,2018年2月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一条:在职责范围内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乳山市水利局乳山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77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在水域内清洗车辆、容器,浸泡麻类等植物的处罚3700000219097行政处罚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1998年12月省政府令第100号发布,2018年2月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一条:在职责范围内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乳山市水利局乳山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78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在渠堤行驶履带车辆、超重车辆的处罚3700000219098行政处罚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1998年12月省政府令第100号发布,2018年2月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一条:在职责范围内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乳山市水利局乳山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79在灌区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灌区工程运行和危害灌区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3700000219099行政处罚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1998年12月省政府令第100号发布,2018年2月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乳山市水利局乳山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80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处罚3700000219100行政处罚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6月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一条:责令停止建设,对符合供水发展规划的,责令补办有关手续;不符合供水发展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拆除。乳山市水利局乳山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81危害农村公共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的处罚3700000219101行政处罚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6月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乳山市水利局乳山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82在农村公共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活动的处罚3700000219102行政处罚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6月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乳山市水利局乳山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83在农村公共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堆放垃圾、粪便等行为的处罚3700000219103行政处罚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6月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乳山市水利局乳山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84擅自改动、拆除农村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农村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的处罚3700000219104行政处罚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6月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三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乳山市水利局乳山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85以地表水为农村公共供水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100米的水域内,从事养殖、捕捞,或者倾倒废渣、生活垃圾等活动的处罚3700000219105行政处罚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6月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乳山市水利局乳山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86以地下水为农村公共供水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100米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等行为的处罚3700000219106行政处罚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6月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乳山市水利局乳山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87以泉水为农村公共供水水源的,在保护区范围内开矿、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3700000219107行政处罚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6月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乳山市水利局乳山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88在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50米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或者堆放垃圾的处罚3700000219108行政处罚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6月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五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乳山市水利局乳山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89擅自停止农村公共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处罚3700000219109行政处罚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6月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乳山市水利局乳山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90未按照规定检修农村公共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处罚3700000219110行政处罚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6月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乳山市水利局乳山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91阻碍或者干扰水量、水质监测工作的处罚3700000219111行政处罚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2010年9月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发布,2018年2月修订)第二十五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乳山市水利局乳山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92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小型水库,或者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处罚3700000219112行政处罚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2011年11月省政府令第24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三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乳山市水利局乳山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93在小型水库内筑坝或者填占水库的处罚3700000219113行政处罚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2011年11月省政府令第24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五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乳山市水利局乳山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94侵占或者损毁、破坏小型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处罚3700000219114行政处罚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2011年11月省政府令第24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五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乳山市水利局乳山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95在小型水库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垦殖、堆放杂物等活动的处罚3700000219115行政处罚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2011年11月省政府令第24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五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乳山市水利局乳山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96擅自启闭小型水库工程设施或者强行从水库中提水、引水的处罚3700000219116行政处罚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2011年11月省政府令第24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五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乳山市水利局乳山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97在小型水库内毒鱼、炸鱼、电鱼等危害水库安全运行活动的处罚3700000219117行政处罚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2011年11月省政府令第24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五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乳山市水利局乳山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98在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库安全运行的爆破、钻探、采石、打井、采砂、取土、修坟等活动的处罚3700000219118行政处罚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2011年1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五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乳山市水利局乳山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99在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取土、采石、挖砂、排污、倾倒垃圾、弃渣以及在渠道内设置阻水建筑物等影响工程运行、危及工程安全等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未规定的处罚3700000219119行政处罚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2013年5月省政府令第261号发布,2018年2月修订)第二十九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乳山市水利局乳山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100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从事工程建设及其他开发活动的处罚3700000219120行政处罚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2013年5月省政府令第261号发布,2018年2月修订)第三十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乳山市水利局乳山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101破堰种植造成水土流失的处罚3700000219121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堰种植造成水土流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乳山市水利局乳山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102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3700000219122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向社会公布。乳山市水利局乳山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103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伪造、虚报、瞒报数据的处罚3700000219123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四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虚报、瞒报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向社会公布。乳山市水利局乳山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104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泄露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处罚3700000219124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向社会公布。乳山市水利局乳山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105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3700000219125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四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向社会公布。乳山市水利局乳山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106生产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水土保持设施设计篇章的处罚3700000219126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水土保持设施设计篇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而开工建设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乳山市水利局乳山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107在南水北调工程地下输水隧洞、暗渠(涵)、管道(线)上方地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深根植物、堆放超重物品的处罚3700000219128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2015年4月通过)第五十三条第二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乳山市水利局乳山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108移动、覆盖、涂改、损毁南水北调工程设施标志物的处罚3700000219129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2015年4月通过)第五十三条第三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乳山市水利局乳山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109在南水北调工程堤(坝)顶、涵(管)、隧洞、暗渠、地下通信光缆等工程设施上行驶履带车辆或者超限行驶机动车的处罚3700000219130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2015年4月通过)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乳山市水利局乳山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110在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内网箱(围网)养鱼、养殖水禽、非法捕(钓)鱼的处罚3700000219131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2015年4月通过)第五十四条第三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乳山市水利局乳山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111在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内开沟、挖洞、挖塘、建窑、修建坟墓或者弃置渣土的处罚3700000219132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2015年4月通过)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乳山市水利局乳山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112擅自从南水北调工程输水渠道引水或者向输水渠道排水的处罚3700000219133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2015年4月通过)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乳山市水利局乳山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113在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内取土、采石、采砂、采矿、爆破、打井、钻探的处罚3700000219134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2015年4月通过)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乳山市水利局乳山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114在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内游泳、滑冰、洗涤、打场、晾晒、烧荒、放养牲畜、集市贸易或者倾倒垃圾的处罚3700000219135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2015年4月通过)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乳山市水利局乳山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115侵占、损毁南水北调工程输水河道(渠道、管道)、水库、堤防、护岸、闸门或者通信、水文水质监测设施的处罚3700000219136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2015年4月通过)第五十五条第四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乳山市水利局乳山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116对水利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3700000219137行政处罚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订)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六十七条、八十九条、九十条、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八条,具体条款内容略。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第五十五条~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六十七条,具体条款内容略。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通过)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监督管理权限,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的方式、内容、措施和频次;对安全生产问题突出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四十一条~四十六条,具体条款内容略。
4.【部委规章】《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7月水利部令第26号公布,2014年8月水利部令第46号修改)第二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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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对违反水利建设项目质量规定的处罚3700000219138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  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条--第七十七条具体条款内容略。
2.【部委规章】《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12月水利部令第7号,2017年12月水利部令第49号修订)第四十条:水利工程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应严肃处理。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或收缴资质证书;对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第四十一条:因水利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责任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受损方经济赔偿。;第四十二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或其它纪律处理。(一)未按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二)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三)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已完工程验收就进行下一阶段施工和未经竣工或阶段验收,而将工程交付使用的;(四)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第四十三条: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经济处理按合同规定办理,触犯法律的,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一)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任务的;(二)不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三)设计文件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要求的;(四)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不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五条要求的;(五)未按规定实行质量保修的;(六)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或在工程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的;(七)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及时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八)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为不合格,或者工程需加固、拆除的。;第四十四条:检测单位伪造检验数据或伪造检验结论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因伪造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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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对违反水利建设项目监理规定的处罚3700000219139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12月水利部令第28号,2017年12月水利部令第49号修订)第二十五条:项目法人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或者必须实行建设监理而未实行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处罚。项目法人对监理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处罚。;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及其工作人员收受监理单位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予以追缴,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处罚:(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监理业务的;(二)未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承揽监理业务的;(三)以欺骗手段取得的资质等级证书承揽监理业务的;(四)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监理业务的;(五)转让监理业务的;(六)与项目法人或者被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七)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八)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追缴,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一)以串通、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监理业务的;(二)利用工作便利与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第二十九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处罚:(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第三十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一)聘用无相应监理人员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的;(二)隐瞒有关情况、拒绝提供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第三十一条:监理人员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其中,监理工程师违规情节严重的,注销注册证书,2年内不予注册;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追缴,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执(从)业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财物的;(二)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三)非法泄露执(从)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的。;第三十二条:监理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从)业1年,其中,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注销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严重的,终身不予注册。监理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从)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其中,监理工程师违规情节严重的,注销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依法给予监理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降低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吊销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的处罚以及注销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由水利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乳山市水利局乳山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119对违反水利项目质量检测规定的处罚3700000219140行政处罚1.【部委规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8年11月水利部令第36号,2017年12月水利部令第49号修正)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二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第二十六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五)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六)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八)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的。;第二十八条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二)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三)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第三十条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一)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的;(二)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三)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乳山市水利局乳山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120对违反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规定的处罚3700000219141行政处罚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12月修改)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第五十一条--第六十一条具体条款内容略。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国务院令第613号,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第六十三条: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九条具体条款内容略。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5年5月通过)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招标项目的招标内容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而未经核准,擅自进行招标的,或者对核准的招标内容作出变更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核准手续的,由项目审批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具体条款内容略。
4.【部委规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10月水利部令第14号)第五十六条: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5.【部委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3月七部委令第30号,2013年3月九部委令23号修订)第六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九条——第八十七条具体条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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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在南水北调工程保护范围内生产、加工、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倾倒废液、废渣等有毒有害物质,影响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处罚3700000219142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2015年4月通过)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乳山市水利局乳山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122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处罚3700000219143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四条: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1年6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发布,2018年2月第四次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对个人处以50元至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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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3700000219144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 年 2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52 号公布)第六十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乳山市水利局乳山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124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3700000219145行政处罚1.【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 年 2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60 号公布,2017年3月修改)第五十二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乳山市水利局乳山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125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向渠道及灌区水源内排放污水、废液,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等废弃物的处罚3700000219146行政处罚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1998年1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发布,2018年2月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一条:在职责范围内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乳山市水利局乳山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126在农村公共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3700000219147行政处罚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009年6月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乳山市水利局乳山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127发生水质污染未及时上报的处罚3700000219148行政处罚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6月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乳山市水利局乳山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128纳入计划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户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用水计划建议的处罚3710000219001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2017年7月通过)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入计划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户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水计划建议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乳山市水利局乳山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129未按照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处罚3710000219002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2017年7月通过)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非居民用水户未按照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乳山市水利局乳山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130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为家庭生活等非经营性活动开凿水井的处罚3710000219003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2017年7月通过)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用水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为家庭生活等非经营性活动开凿水井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取水设施;逾期未拆除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拆除。乳山市水利局乳山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131有条件使用非常规水而不使用,将自来水作为城市道路清扫、城市绿化、景观用水或者洗车使用的处罚3710000219004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2017年7月通过)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条件使用非常规水而不使用,将自来水作为城市道路清扫、城市绿化、景观用水或者洗车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乳山市水利局乳山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132将再生水管道、水箱与自来水、地下水供水管道直接连接的处罚3710000219005行政处罚1.【地方性法规】《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2017年7月通过)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再生水管道、水箱与自来水、地下水供水管道直接连接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乳山市水利局乳山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133对水资源的监督检查3700000619001行政检查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施行,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十二条第四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2.【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国务院令第460号,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17年9月通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环境保护、农业、海洋与渔业、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水资源保护等工作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4.【部委规章】《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3月水利部、国家计委第15号令,2015年12月水利部第47号令修改)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5.【地方性法规】《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2003年7月省政府令第160号,2018年2月省政府令第311号第二次修正)第四条: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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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检查3700000619002行政检查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施行,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2.【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3月第二次修正)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第十一条第一款:大坝开工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建大坝管理单位,由其按照工程基本建设验收规程参与质量检查以及大坝分部、分项验收和蓄水验收工作。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2012年9月通过,2018年1月修改)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湖泊保护范围内水工程安全。湖泊保护范围内的水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实施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开发建设活动不得危害水工程安全。
4.【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1994年6月省政府令第53号,2018年2月省政府令第311号第四次修正)第三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水库大坝安全实施监督。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库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各级水利、能源、建设等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对所管理的大坝的安全负责。
5.【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2011年11月省政府令第242号,2014年10月省政府令第280号第三次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监督管理。。第十四条第一款: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水库安全监测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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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对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督检查3700000619003行政检查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二十二条:林木采伐应当采用合理方式,严格控制皆伐;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防护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对采伐区和集材道应当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并在采伐后及时更新造林。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应当有水土保持措施。采伐方案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林业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十九条第二款:在林区采伐林木的,应当制定含有水土保持措施的采伐方案 , 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的采伐方案,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抄送水行政主管部门,由林业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实行全过程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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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对农田水利的监督检查3700000619004行政检查1.【法律】《农田水利条例》(2016年5月,国务院令第669号)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田水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田水利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田水利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等方面的工作。第十五条: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并公示工程建设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应当加强对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工作的监督,督促负责运行维护的单位和个人履行运行维护责任。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田灌溉排水的监督和指导,做好技术服务。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2003年5月省政府令第261号,2018年2月省政府令第311号修订)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田水利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价格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农田水利建设、管护、使用等方面的任务和措施,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田水利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执法巡查制度和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农田水利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保障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工程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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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对农村公共供水的监督检查3700000619005行政检查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6月省政府令第212号,2014年10月省政府令第280号第二次修订)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机构承担。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公共维修专项资金的归集、管理和监督,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水质化验、检测所需费用由本级人民政府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乳山市水利局乳山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138对南水北调工作的监督检查3700000619006行政检查1.【行政法规】《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2014年2月国务院令第647号发布)第三十七条: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南水北调工程设施的监测、检查、巡查、维修和养护,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并及时组织清理管理范围内水域、滩地的垃圾。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2015年4月通过)第六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南水北调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水资源管理;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和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南水北调干线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指导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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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监督检查3700000619010行政检查1.【行政法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7月国务院令第471号,2017年5月国务院令第679号修订)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第四十七条:国家对移民安置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实行全过程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移民安置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
2.【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移民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42号,2012年6月)三(五):各级负责移民管理工作的机构要依法履行新建水库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管理、监督职责,实行全过程监管。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新建水库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移民安置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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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3700000619011行政检查1.【法律】《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修正)第二十八条: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2.【行政法规】《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国务院令第3号,2018年3月修正)第十四条: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施,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并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3.【省政府规章】《水利部、国家计委关于颁发<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年4月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2017年12月修订)第十三条:河道主管机关应定期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进行检查,凡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应提出限期改建的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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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对水利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3700000619012行政检查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订)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通过)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监督管理权限,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的方式、内容、措施和频次;对安全生产问题突出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部委规章】《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6月通过)第二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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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对水工程落实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监督检查3700000619013行政检查1.【部委规章】《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11月水利部令第31号,2015年12月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第三条第二款: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审查签署机关应当对其审查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审查签署机关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进行实地调查,建设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乳山市水利局乳山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143对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3700000619014行政检查1.【部委规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1995年水建[1995]128号,2016年8月水利部令48号修改)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是本地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1.负责本地区以地方为主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组织建设与管理;2.支持本地区的国家和部属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积极为工程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第二十一条:水利工程建设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项目主管单位要加强检查、监督;
2.【部委规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12月水利部令第30号,2016年8月水利部第48号修改)第十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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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对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检查3700000619015行政检查1.【法律】《合同法》(1999年3月主席令第15号)第一百二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国务院令第613号,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第七十八条: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4.【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国务院令第293号,2017年10月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5.【部委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12月水利部令第28号,2017年12月水利部令第49号修订)第四条:水利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
6.【部委规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8年11月水利部令第36号,2017年12月水利部令第49号修正)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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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3700000619016行政检查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8年8月主席令第20号,2017年12月主席令第86号修订)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国务院令第613号,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5年5月通过)第四条:经贸、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相关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执法。
4.【部委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3月七部委令第30号,2013年3月九部委令23号修订)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 商务、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5.【部委规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10月水利部令第14号)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6.【部委规章】《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6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等九部委令第2号,2013年第23号修改)第六条:各级水利、商务、广电、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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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检查3700000619017行政检查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部委规章】《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12月水利部令第7号发布,2017年12月修正)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第十条:政府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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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对防洪工程汛期运用的监督检查3700000619018行政检查1.【法律】《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四条:在汛期,水库、闸坝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用,必须服从有关的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在汛期,水库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其汛期限制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的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在凌汛期,有防凌汛任务的江河的上游水库的下泄水量必须征得有关的防汛指挥机构的同意,并接受其监督。
2.【行政法规】《防汛条例》(1991年7月国务院令第86号,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次修订)第十三条:有防汛抗洪任务的企业应当根据所在流域或者地区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规定本企业的防汛抗洪措施,在征得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监督实施。 第十四条: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程规划设计、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以及工程实际状况,在兴利服从防洪,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三十条第一款:在汛期,河道、水库、闸坝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和监督。坚持安全第一、蓄泄兼顾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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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对防汛安全和抗旱工作的监督检查3700000619019行政检查1.【行政法规】《防汛条例》(1991年7月国务院令第86号,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次修订)第十五条: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对所管辖的防洪工程设施进行汛前检查后,必须将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该防汛指挥部的要求予以处理。第十八条:山洪、泥石流易发地区,当地有关部门应当指定预防监测员及时监测。雨季到来之前,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对险情征兆明显的地区,应当及时把群众撤离险区。。第二十六条:......必须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或者监督。
2.【行政法规】《抗旱条例》(2009年2月国务院令第552号)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抗旱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抗旱工作。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抗旱责任制落实、抗旱预案编制、抗旱设施建设和维护、抗旱物资储备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处理。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河道堤防、水库大坝等防洪工程设施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
4.【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办法》(1996年1月省政府令第64号,2004年7月省政府令第172号修订)第十六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对所管辖的蓄滞洪区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生的准备工作进行汛前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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