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济渠道
可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乳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乳山市等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乳山市人民政府(山东省乳山市胜利街78号,0631-6651023)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乳山市人民法院(山东省乳山市胜利街46号,0631-6870666)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