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抽检】乳山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乳山市喆辉果蔬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的食品安全抽检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发布日期:2023-12-04 11:45:04
  • 文章来源: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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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81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2023071224,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已对此1批次不合格产品进行核查处置,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检查实施主体

被抽检单位名称

被抽检食物名称

标示的产品生产日期/批号/规格

检验依据

检验机构

检查结果

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乳山市喆辉果蔬有限公司

山药

2023814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威海德生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一、产品控制情况

2023914日,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刻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乳山市城东市场监督管理所对当事人开展调查工作。经乳山市城东市场监督管理所调查,当该批次山药当事人共购进46.7斤,购进价格6.2/斤,销售40斤,售价8.48/斤,货值396.16元。

二、核查处置情况

对当事人采购销售食用农产品未按照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及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山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39.2元;

2.罚款¥6000.00。              

综上,本案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339.2元;

         3.罚款¥6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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