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通过竞争+随机摇号方式选任管理人的实施办法(试行)
  • 发布日期:2023-02-01 14:37:55
  • 文章来源:乳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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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人选任工作,切实提升管理人选任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加强对管理人的监督和管理,督促管理人忠实履行职责,确保破产审判工作的公正、高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随机方式选任破产案件管理人规则(试行)》以及《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及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院破产审判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院审理的依法需要指定管理人的适用普通程序和疑难、复杂企业破产案件。

第二条 管理人选任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的基本原则,激励和约束管理人依法、勤勉、忠诚履职。

第三条 管理人的选任应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乳山市人民法院网(http://whrsfy.sdcourt.gov.cn)及微信公众号“乳山法院”公布。

第二章 管理人选任方式

第四条 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原则上采用竞争性遴选+随机摇号方式确定。

第五条 破产申请受理前债务人已按相关规定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的,不得直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清算组成员中具备管理人资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参与管理人的选任。

第六条 关联企业破产的,如存在实质合并破产可能或直接指定同一中介机构或联合机构担任管理人更有利于推进破产进程的,经破产合议庭合议并提交法官会议讨论后可以直接指定同一中介机构或联合机构担任管理人。如破产合议庭、法官会议有重大分歧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七条 强制清算程序转破产清算程序的,如直接指定清算组担任管理人更有利于推进破产进程的,可以直接指定担任清算组的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

第八条 管理人以债务人名义申请对其对外投资企业强制清算,如本院有管辖权,直接指定同一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清算组更有利于推进强制清算进程且无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可以直接指定担任管理人的社会中介机构为清算组。

第九条 预重整程序转重整程序的,本院根据临时管理人履职表现可以直接指定担任临时管理人的社会中介机构担任重整案件管理人,并报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备案。

第三章 竞争性遴选

第十条 采用竞争性遴选方式选任破产管理人的,破产案件审判部门应制作《破产管理人邀请函》(以下简称《邀请函》)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本院官网、本院公众号上予以公布,并告知提交工作方案的截止时间、地址和联系人。

第十一条 拟参与本院破产案件竞争性遴选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应在《邀请函》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符合评审要求及规范的《工作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社会中介机构的规模、执业保险、业绩及专职管理人储备和团队构建情况;

(二)社会中介机构破产团队负责人、委派参与本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团队负责人或个人的执业经历和业绩;

(三)社会中介机构委派参与本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团队核心成员、常驻人员的执业经历和业绩,以及参加破产业务培训的情况介绍;

(四)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本院破产案件竞争性遴选的优势;

(五)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拟参与本院破产案件竞争性遴选管理人时正在承办的破产案件数量及进程;

(六)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不存在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回避或依法不应被指定为管理人情形的声明;

(七)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拟参与本院破产案件竞争性遴选管理人的报酬及折扣方案,有无垫资意愿及垫资金额;

(八)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对债务人了解的情况;

(九)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如被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工作计划、工作思路、建设性建议和意见。

《工作方案》一般在2000字以上,未提交或逾期提交工作方案的,视为放弃参与管理人竞争性遴选;提交的工作方案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不予评审。

第十二条 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可以联合报名参与竞争性遴选,并通过委派管理人团队负责人所属的中介机构统一提交《工作方案》。联合报名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原则上不超过2家。联合报名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统一提交的《工作方案》中应包括各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委派的人员,并明确相应的分工和职责。联合报名的社会中介机构中至少有1家在其所在地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内具备最高等级管理人资质。

第十三条 提交工作方案的社会中介机构或具备破产管理人资格的个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在合理期限内暂停其竞争性遴选资格:

(一)威海市范围内正在担任管理人的案件有超过3年以上未结的,非管理人原因造成的除外;

(二)威海市范围内正在担任管理人的案件超过3件(不含3件)以上超过1.5年未结的;

(三)在上一年度破产管理人评价中被评为不合格的或个案考核有2件(含2件)以上不合格的;

(四)存在法定回避情形未主动回避的;

(五)在本院对破产管理人的履职考核中被限制参与选任期限内的;

(六)披露的在办案件数量和进程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七)人民法院认为暂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本院指定破产管理人评审委员会对社会中介机构、具备破产管理人资格的个人提交的工作方案是否符合破产案件要求以及该中介机构、个人是否适宜担任破产管理人进行审查,并依据第十五条的评分项目对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提交的《工作方案》进行评分。

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民事审判二庭、督查室分管院长及部门负责人担任。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民事审判二庭负责管理人选任的组织、协调工作,督查室负责管理人选任的廉政风险防范、回避制度执行等工作。

第十五条 选任管理人的评分细则,设置评分大项5项,总分100分,包括以下内容:

(一)专业水准;

(二)从业经验;

(三)机构规模;

(四)现场评价得分;

(五)报名材料真实性。

社会中介机构担任过本院无产可破破产案件管理人,并垫付部分费用、履职勤勉的,酌情加分。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按照去除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再计算平均分的评分方法,计算各参与竞争者的最终得分。

第十七条 评审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将参与竞争性遴选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提交的《工作方案》连同评审程序形成的评审委员会的评分表、得分统计表等材料复印件一并移交破产案件合议庭,归入破产案件的卷宗。

第四章 随机摇号

第十八条 破产审判部门将评审委员会评定的排名前4名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推送至本院司法技术部门,司法技术部门以摇号的方式随机从以上中介机构或个人中确定一名管理人,一名备用管理人。如2家(含本数)以上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的得分并列第4名,一并参加随机摇号。

第十九条 本院之后受理的适用普通程序及疑难、复杂破产案件管理人的选任,原则上从本办法第十八条确定的剩余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中通过摇号随机确定。摇号至最后1名时,本院直接指定该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为破产管理人。轮候完毕后,本院依据本办法重新选任管理人。参与摇号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存在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则其摇号资格自动取消。

具备摇号资格的中介机构或个人自动放弃参与摇号的,本院从剩余中介机构或个人中摇号选任管理人。放弃摇号的中介机构和个人在本轮轮候完毕前不得参与本院新收案件的摇号。

具备摇号资格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均放弃参与摇号的,本院依据本办法重新选任管理人。放弃摇号的中介机构或个人不得参与新一轮管理人选任的竞争。

第二十条 提交工作方案的社会中介机构、个人仅一家,且不存在不适宜担任破产管理人情形的,直接指定该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为破产案件管理人。无社会中介机构、个人提交工作方案,或社会中介机构、个人提交的工作方案经评审均不符合破产案件要求,或提交工作方案的社会中介机构、个人经评审认为均不适宜担任管理人的,由本院从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内符合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中通过摇号方式随机选任。被确定的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我院审理的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的选任,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选任的其他具体事宜,应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随机方式选任破产案件管理人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