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中小投资者】北交所上市公司转板主要合规要点问题
  • 发布日期:2023-02-28 15:48:13
  • 文章来源:乳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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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的指导意见》(“《转板意见》”),对《中国证监会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原转板意见”)进行了修订。《转板意见》确定了包括可申请转板的其他证券交易所及板块、转板不涉及股票公开发行、无需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以及限售期可连续计算等北京证券交易所(“北交所”)上市公司转板的核心原则,但是,由于目前北交所上市公司均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公司,考虑到新三板的特殊性,在转板过程中,转板公司应特别注意一些特殊的合规要点。北交所上市公司转板基本制度及流程主要合规要点问题如下:

(一) 转入板块范围

《转板意见》规定,试点期间,符合条件的北交所上市公司可以申请转板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所科创板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创业板。

(二) 转板条件

根据《转板意见》,北交所上市公司申请转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转板公司应当已在北交所连续上市满一年(申请转板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前,曾在新三板精选层挂牌的,精选层挂牌时间与北交所上市时间合并计算);

2.符合转入板块的上市条件;

3.上交所、深交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提出差异化要求。

(三)  转板程序

《转板意见》明确,转板属于股票上市地的变更,不涉及股票公开发行,依法无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由上交所、深交所依据上市规则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转板程序主要包括: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提出转板申请,上交所、深交所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企业在北交所终止上市后,在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交易。

(四) 股份限售安排

《转板意见》规定,北交所上市公司转板的,股份限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上交所、深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在计算北交所上市公司转板后的股份限售期时,原则上可以扣除在全国股转系统原精选层和北交所已经限售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