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 发布日期:2023-02-08 18:13:31
  • 文章来源: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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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家和百市百货店(经营者:冷雯雯)

局在通过直接、邮寄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乳市监处罚2023〕18号)后,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特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门户网站(乳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采用刊登公告的方式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乳市监处罚2023〕18号),具体公告内容如下:

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乳市监处罚2023〕18

当事人:乳山市家和百市百货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083MABMLPAU94    

住所(住址):威海市乳山市城区幸福小区

经营者:冷雯雯    身份证号码:371083********7029         

2022年9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童真片片爽调味面制品1袋,其外包装上标示的制造商为瞧县林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2年02月13日,保质期150天,净含量为76克/袋,注册商标为林仔。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为查明案情,当天申请立案。我局执法人员在乳山市家和百市百货店负责人冷雯雯陪同下对现场进行拍照,并对超过保质期的上述食品进行扣押。  

当事人购进童真片片爽调味面制品,其外包装上标示的制造商为瞧县林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2年02月13日,保质期150天,净含量为76克/袋,注册商标为林仔。因时间太长,找不到进货台账,无法确定购进时间及购进数量。当事人在购进后至2022年9月22日间以0.5元/袋的价格进行销售。截至2022年9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童真片片爽调味面制品还剩1袋没有售出,涉案货值为0.5元。根据当事人供述,上述过期食品超过保质期后再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和经营超市资格情况;

  2. 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3张,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销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3. 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授权委托情况;

  4.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财物清单》1份、送达回证1份,《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送达回证1份,《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单位执法人员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实施及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相关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被委托人、相关人(单位)签字盖章认可。

我局于2022年11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乳市监罚告[2022]59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2022年11月24日依当事人申请召开了听证会,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在听证会中提出如下意见:1.本局向当事人送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中存在错误,案情介绍中表述只有一种过期食品,自由裁量中表述当事人经营两种过期食品。2.当事人经营的小食品共1900余袋,仅1袋食品过期,当事人没有主观故意。当事人店内临期食品都是厂家定期过来调换的,可能是厂家遗漏在角落了。3.当事人提出涉案商品进价0.3元,售价0.5元,处罚6000元对于个体工商户来说不合理,商店已经倒闭,无法承受罚款。4.当事人认为我局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行处罚,属于数罪并罚。当事人认为相较其他地区同类案件,涉案货值太小,乳山罚款金额太多,申请酌情减免处罚。5.当事人认为过期食品是在货架边上发现的,只有1袋,而且其他食品未过期,没有造成实际危害。

针对当事人听证会中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及执法人员的质证意见,综合案情,经负责人集体讨论领导小组会议综合审议,本案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适当,适用法律依据正确,但因向当事人下达的乳市监罚告[2022]59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中自由裁量部分中关于过期食品种类表述错误,决定撤销乳市监罚告[2022]59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重新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对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以新文书为准。

因直接送达有困难,经当事人同意本局于2023年1月14日向当事人提供的收件地址邮寄送达了关于撤销乳市监罚告〔2022〕59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的通知及乳市监罚告[2022]66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照程序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邮件于2023年1月15日被签收,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童真片片爽调味面制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食品是国家特别规定加强监管的商品,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以确保食品的安全性。

鉴于当事人在此案调查中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提供证据材料,且涉案货值较小,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的规定。本案中,当事人经营食品超过保质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超保质期的1袋童真片片爽调味面制品;

2、罚款人民币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财政部门指定的各类银行,由银行划缴国库,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至国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乳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乳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2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你可前来本局(地址:乳山市北环路12-1号,联系电话:0631-6869301)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


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