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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抽查比例及频次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1 | 各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工资支付情况检查 | 各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 是否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是否存在拖欠工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各类用人单位、在建工程项目抽查比例为5%,抽查1次 | 乳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2 | 劳务派遣用工检查 | 劳务派遣相关单位 |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是否存在未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者协议内容未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保费用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责任的情形;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未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情形;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向被派遣者收取费用的情形;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向设立该单位的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情形;用工单位是否存在未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或者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的情形;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的情形;用工单位是否存在未依法履行第62条第1款的情形;用工单位是否有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的情形;用工单位是否存在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情形;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情形;劳务派遣单位在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时是否存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33条第1、2、3项的行为;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以外的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是否履行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3条第3款的法定程序;用工单位是否存在违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正常经营的劳务派遣相关单位抽查比例为100%,抽查1次 | 乳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3 | 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执法检查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存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情形;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存在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情形;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存在未按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保存服务台账;未按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情形;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存在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的情形;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按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正常经营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抽查比例为100%,抽查1次 | 乳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