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财政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 发布日期:2023-03-30 17:56:04
  • 文章来源:乳山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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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山东省财政厅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鲁财监〔2021〕1号)和《威海市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市财政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随机抽查工作,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市财政局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检查对象)涉及会计信息质量、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记账机构等事项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市财政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坚持规范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统一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  市财政局随机抽查工作包括部门内部随机抽查和部门联合随机抽查。

第六条 会计信息质量的抽查主体为财政审计科,代理记账机构的抽查主体为会计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抽查主体为政府采购事务科。

第七条  各抽查主体拟组织开展的各项随机抽查,由财政审计科汇总制定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临时增加随机抽查任务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财政审计科备案。未列入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第二章  使用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

第八条 办公室负责将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计划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财政审计科负责录入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

第九条  财政审计科负责在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中建立局机关执法人员名录库,并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条  执法人员名录库包括执法人员姓名、身份证号、执法证号、性别、所属业务科室、职位等基本信息。执法人员应为局机关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在编工作人员。随机抽查工作中聘用的非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列入执法人员名录库。

第十一条  各抽查主体按照各自监管范围,负责在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中建立抽查对象名录库,并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抽查对象名录库包括管辖机关、检查对象名称、检查对象唯一编码、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第十三条  各抽查主体负责使用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抽取检查对象并组织检查。

第三章  部门内部随机抽查

第十四条  部门内部随机抽查,是指由各抽查主体以市财政局名义组织开展的随机抽查。

第十五条  开展随机抽查前,各抽查主体应通过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

第十六条  随机抽查采取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并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七条  各抽查主体对一定时期内已被抽查过的检查对象,应避免重复抽查或适当减少重复抽查;对组织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或问题性质较严重的检查对象可适当增加抽查比例或频次。

第十八条  随机选派执法人员时,如果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或者因客观原因等不能执行检查,应重新选派执法人员。

第十九条  实施随机抽查时,各抽查主体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长。检查组成员应至少有两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

第二十条  实施随机抽查时,各抽查主体应严格遵守《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和上级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随机抽查结束后,各抽查主体负责对组织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章  部门联合随机抽查

第二十二条  部门联合随机抽查,是指由市财政局发起其他部门参与或由其他部门发起市财政局参与的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发起的部门联合随机抽查,相关抽查主体应负责做好与参与部门的工作衔接、组织开展检查、汇总审理检查结果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参与的部门联合随机抽查,相关抽查主体应按照发起部门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其他事项要求,参照本细则第三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随机抽查事项公示运用

第二十六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名单以及检查结果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办公室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第二十八条  各抽查主体负责按规定在政府网站门户公开随机抽查抽取的被检查对象名单以及检查结果,并将检查结果及行政处罚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信用中国(山东)平台、山东省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权力网络运行系统按规定予以公示,按照保密要求不予公开的情况除外。

第二十九条  对组织随机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程序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条  对组织随机抽查中发现不属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依纪按程序移送有权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