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1083004367061B/2023-00695 | 文号: |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单位: | 乳山市教育和体育局 | 发文时间: | 2023-03-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截止日期: |
为建立教育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威海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教育局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适用本细则。
二、具体要求
1.行政执法应全过程记录,教育局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法定程序和环节进行跟踪记录、实时留痕的活动。
文字记录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检测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包括照片、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电子记录。
2.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及时、可追溯的原则。
教育局及执法人员应当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和环节等不同情况,采取适当、有效的方式,对行政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3.教育局执法执行科室负责本机关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实施工作。
局机关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健全行政执法程序,明确行政执法流程,制定本机关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4.局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根据行政执法需要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三、具体措施
(一)程序启动的记录
1.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书面申请、口头申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当场更正、补正更正材料等内容予以书面记录。
局机关可以在受理地点安装电子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
2.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审批表,报局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当场启动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局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依法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告知当事人或者向社会进行公示等相关情况予以书面记录。
3.依职权启动执法程序填写审批表的,应当载明启动原因、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时间等内容。
4.局机关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启动执法程序的,应当书面记录投诉、举报的内容,记录人情况,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等内容。对于实名投诉、举报的,还应当记录投诉、举报人基本情况。
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做书面记录。
(二)调查与取证的记录
1.局机关在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进行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2.局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对调查、取证、现场询问情况进行书面记录,重点记录下列内容,并制作相应的行政执法文书:
(1)询问当事人情况;
(2)询问证人情况;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情况;
(4)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5)抽样取证情况;
(6)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情况;
(7)委托法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疫和专家评审情况; (8)其他调查取证活动应当记录的内容。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当事人及有关人员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文书中注明。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4.局机关依法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制作法定的行政执法文书予以书面记录。
5.局机关检查当事人的人身、场所、物品,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物,以及抽样取证的,应当采用音像方式对执法现场进行记录。
6.采用音像方式对执法现场进行记录时,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1)执法现场的环境;
(2)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3)重要涉案物品等相关证据及其主要特征;
(4)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
(5)行政执法人员现场送达执法文书的情况;
(6)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三)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1.局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对行政执法案件审理情况、审核情况及批准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2.局机关依法履行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义务的,告知文书中应当载明相关事实、证据、依据、内容及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等内容。
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应当作出书面记录。
局机关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应当对陈述、申辩的内容及采纳情况予以书面记录。
3.局机关依法组织听证的,应当对听证的告知和申请情况、参加人员情况及听证的时间、地点、具体内容等予以书面记录。必要时,可以采用音像方式进行辅助记录
4.局机关举行听证时,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由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当场签字或者盖章,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听证记录人应当载明情况附卷。
5.局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对局机关负责人的签署意见和签发时间予以书面记录;行政执法决定依法需经法制审核的,应当对法制审核意见、审查人等内容予以书面记录;依法需经专家论证的,应当对专家论证情况予以书面记录;经集体讨论的,应当对集体讨论情况予以书面记录。
(四)送达与执行记录
1.局机关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书面记录送达情况。
2.局机关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对送达文书名称、送达时间和地点、局机关印章及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员等内容予以记录。
3.局机关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采用挂号信或者快递方式,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及载明行政执法文书的名称及文号的邮寄清单。
4.局机关留置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对留置事由、留置地点和时间、送达人、见证人等内容予以记录。
局机关应当采用音像方式记录留置送达过程,详细记录送达文书的内容、留置原因、留置地点、在场人员等内容。
5.局机关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对委托、转交的原因及送达人、签收人情况等内容予以记录。
6.局机关采取张贴公告、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书面记录采取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载体,并留存书面公告。
采取张贴公告方式送达的,应当采取音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7.局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决定执行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局机关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记录核查违法行为改正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必要时应当进行音像记录。
8.局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应当对催告情况、告知情况予以记录。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当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以及局机关对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情况和处理意见等内容。
局机关应当对行政强制执行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9.局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对申请情况、强制执行结果等内容进行书面记录。
(五)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1.采用音像记录的,记录人员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电子记录存储至执法信息系统或者本单位专用存储器,不得自行保管。
2.电子记录材料应当同时记录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属于声音资料的,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3.局机关应当在行政执法行为执行终结之日起30日内,将行政执法记录形成案卷,依法归档保存。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归档期限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局机关应当明确专人负责行政执法记录的归档、保存、使用和管理。
4.当事人依法申请查阅行政执法记录的,经局机关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查阅。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依法应当保密的执法信息,应当依法进行管理。
5.局机关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接受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指导。
6.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