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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监管领域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抽查比例及频次 | 检出主体 | 检查依据 |
1 | 消防安全监督抽查 | 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 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被堵塞;有无违规用火、用电、用气等情况 | 重点检查事项 | “双随机、一公开” | 依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抽取的名单开展检查,每家企业原则上抽查不超过1次。 |
乳山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
2 | 消防产品监督检查 | 生产、销售、使用、消防产品的企业 | 社会单位用消防产品配置类型、设置位置及安装质量是否符合标准等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双随机、一公开” | 依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抽取的名单开展检查,每家企业原则上抽查不超过1次。 |
乳山市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