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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限
额标准以上的实行分散采购,预算单位可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财政部门批准。具体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如下:省级:货物、服务400万元(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服务为100 万元),工程400万元;
市县级:货物、服务200万元,工程400万元。
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拆除、修缮工程项目,以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400 万元)以下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由采购人根据项目需求特点,选择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或者定点采购等方式组织实施。
文件依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鲁财采〔2020〕30 号)
答: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项目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但不是强制要求。此类项目采购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方式中,选择适当的政府采购方式开展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由省级主管预算单位制定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集中采购的范围按照当地集中采购目录文件,分散采购按照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分散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