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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发[2014]11号)、《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21〕21 号)
1.护理型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每张新建、扩建和利用自有房产建设床位补助 8000 元,租赁房屋改建床位补助 3000 元。
2.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一次性建设补助:每张新建、扩建床位补助 8000 元,改造提升床位补助 2400 元。
3.养老机构运营奖补:根据收住的中度、重度失能老年人数量及入住时间进行奖补,按照每人每年 2400元、3600 元(不满一年的每人每月 200 元、300 元)的标准,根据养老机构 1-5 星级等级评定结果,分别给予 0.8 倍、0.9 倍、1倍、1.1 倍、1.2 倍差异化补助。
4.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运营奖补:每处每年不高于 12000 元、6000 元的标准补助。
5.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奖补:对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省级对每处分别给予 100 万元、80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6.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一次性奖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本科及以上、专科(高职)、中职(技工院校)毕业入职人员,分别给予 2 万元、1.5 万元、1 万元的一次性入职奖补。
7.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奖补:对符合条件的取得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的养老护理员,分别给予 3000 元、4000 元、5000元的一次性奖补。
8.保障养老设施建设用地。各级政府要将养老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确需新增用地的,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用地指标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鼓励以租赁方式供应养老用地,降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成本。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时,优先安排同等面积的建设用地。严禁改变养老设施建设用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变相搞房地产开发。
9.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养老院提供的育养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对通过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收入,可按有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标准予以税前扣除。在鲁政发〔2012〕50号文件规定的有关税费减免政策的基础上,免缴有线(数字)电视一次性建设费(入网费),减半缴纳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使用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费用执行家庭住宅价格。符合条件的各类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组织,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对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家庭服务业、健康服务业等其他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
威海市:根据《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威政发〔2014〕38 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加快推进医养结合暨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威政办字〔2017〕82 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加快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威政办字〔2019〕33 号)、《威海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省级资金差异化奖补方案》、《威海市城市社区食堂建设指导意见》《威海市农村老年餐桌建设指导意见》
1.医养结合机构扶持:护理型床位市级一次性建设补助标准为每张床位 5400 元;内设门诊部、诊所、医务室、卫生所(室)、护理站的养老机构,给予 5 万元的开办补助;医疗卫生机构设置专门养护病区且护理型床位不少于 10 张的,给予每张床位 3000 元一次性补贴。
2.养老护理员一次性补贴:按照初级、中级、高级及以上等级,给予每人 5000 元、7000 元、10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3.社区养老服务站、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一次性建设补助:对建筑面积在 500 平方米(含)以下、500—1000 平方米、1000 平方米(含)以上的,分别按照 5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4.社区养老服务站、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补助:委托专业养老服务组织管理运营、为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务、且服务居家老年人月均 600 人次以上,每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 3 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在项目运营期内最多补助 3 年,经费由市县两级财政按 5:5 负担。
5.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运营补助:对1星级、2星级、3星级及以上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每处每年分别按照5000元、7000元、9000元的标准给予常规运营补贴、每处每年1.5万元的创新差异化运营奖补。对1星级、2星级、3星级农村幸福院,每处每年分别按照2000元、3000元、4000元的标准给予常规运营补贴、每处每年5000元的标准给予创新差异化运营奖补。
6.社区食堂建设和运营:享受《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加快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威政办字〔2019〕33 号)规定城市社区养老服务站所享受的相应建设、运营补助。
7.农村老年餐桌运营:按照每处老年餐桌 1 万元的标准给予运营奖补,连续补助 3 年。
8.保障养老设施建设用地。各级政府要将养老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鼓励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确需新增用地的,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用地指标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时,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同等面积的建设用地。严禁改变养老设施建设用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
9.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养老院提供的育养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对通过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收入,可按有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符合条件的基金会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标准予以税前扣除。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免缴城市基础设施大配套费,减半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免缴有线(数字)电视一次性建设费(入网费),减半缴纳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用电、用水、用热、用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使用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费用执行家庭住宅价格。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缴征地管理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
保障金;在达标排放污染物并经环保部门核准的情况下免缴排污费,适当减免环境监测服务费。符合条件的各类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组织,按规定享受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家庭服务业、健康服务业等税费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民工、转业退役军人创办养老服务业机构的,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 5年内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