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协津因保管不善,将土地证乳集建(91.4)第10160015号遗失,土地面积94平方米,坐落为南黄镇北斜山村,用途为住宅,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土地证乳集建(91.4)第10160015号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宋建华
2023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