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合同】《自动履行证明书》——正向激励 为守信者“正名”!
  • 发布日期:2023-05-25 09:04:43
  • 文章来源:乳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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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月前,能源公司因汽车公司欠付货款,将汽车公司诉至法院。法院通过短信方式向汽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小张发送《自动履行告知书》,明确告知汽车公司,如果汽车公司认可欠付货款事实,就及时向能源公司履行给付义务。

由于汽车公司诉前、诉中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判决汽车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能源公司货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随后法院依法将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提示书》、《拒不履行风险提示书》发送至小张手机中,请汽车公司及时将款项结清,避免对公司信用产生不良影响。汽车公司继续拖延,直到发现存在涉诉情形无法办理贷款的事实,才主动履行完毕,向法院申请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后,汽车公司成功从银行贷出款项。

 法官说法 民商事案件自动履行情况是裁判结果的直观体现,也是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反映。威海乳山法院全流程向当事人送达相关材料,提醒、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并在结案后根据当事人需要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给予主动履行的被告或被执行人“信用重生”的机会,帮助化解其在行政审批、招标投标、信用评价、金融借款等方面遇到的阻碍,这既是正向激励当事人自动履行还款义务的务实举措,同时也是贯彻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重要体现,有助于从源头上营造诚信守法的社会氛围,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