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实务知识问答(二)
  • 发布日期:2023-05-30 13:33:01
  • 文章来源: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乳山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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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联合体协议应在何时提供,是否可以要求在领购文件时提供?联合体何时确定?联合体是在领购文件时就需要确定联合体及成员,还是由单一供应商领购文件后根据项目情况自行决定是否组成联合体,或联合体及成员以投标文件中提交的联合体协议为准即可?

解答:联合体是供应商在研究招标文件和对自身情况进行对照后才能够提出的组成方案。因此联合体协议应该在投标时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供。购买投标文件之前就要求供应商组成联合体是不符合规定的做法。

二、问题:项目招标文件要求递交一正三副投标文件,有一家投标人仅密封递交了正本投标文件。请问:是否允许该投标人在开标后补交投标文件副本?

解答:不允许。《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尽管投标人递交了投标文件的正本,但在投标截止时,该投标人未提交投标文件的副本。因此,该副本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依法不得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