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10834945293334/2023-04225 | 文号: |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单位: | 乳山市海洋发展局 | 发文时间: | 2023-05-3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截止日期: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洋与渔业监督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促进我市海洋与渔业领域诚信体系建设,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海域使用、水产品加工经营、船员培训、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渔港经营、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的企业和机构。
第三条 各科室、执法大队要高度重视信用信息数据安全,建立严格的信息安全保密制度,对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经被征信人同意提供的除外。
第四条 按照“谁监管、谁认定,谁认定、谁报送”的原则,由局各职能科室负责涉海涉渔市场主体信用评级认定,指派专人负责信用信息报送。
第二章 信用等级确定
第五条 涉海涉渔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评价体系采用千分制,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涉海涉渔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分为A、B、C、D四个等级,分别表示信用水平,信用起始基数为1000分,采用基准分和加分、扣分方式进行计算,即A类信用较好主体、B类信用一般主体、C类信用警示主体、D类严重失信主体。
A类信用较好主体:综合评定得分在1000分及以上;
B类信用一般主体:综合评定得分在980分以上(不含980分),1000分以下;
C类信用警示主体:综合评定得分在960分以上(不含960分),980分以下;
D类严重失信主体:综合评定得分不足960分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信用评价级别直接判为D级, 列入失信黑名单
(一)分年度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欠缴海域使用金并经催缴仍不缴纳的;
(二)取得用海批复后,在规定时间内拒不缴纳海域使用金导致用海批复作废的;
(三)违反伏季休渔规定,情节严重的;
(四)抗拒、阻挠检查机关依法进行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管理,情节严重的;
(五)抗拒、阻挠或威胁海洋与渔业安全管理,情节严重的;
(六)发生海洋与渔业安全事故后肇事逃逸的;
(七)造成较大以上海洋与渔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八)渔港提供虚假材料获得《渔业港口经营许可》的;
(九)船员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渔业船员证书的;
(十)渔业船员培训或服务机构为船员获得渔业船员证书提供虚假材料的;
(十一)违反国家有关入渔规定,无证进入他国专属经济区,非法进入他国领海或暴力抗拒检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十二)违反海洋与渔业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其他严重情形。
第七条 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制度。涉海涉渔市场主体出现违法失信行为或发现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信用等级证明以及企业获得新的荣誉信息时,应及时调整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等级。
第八条 信用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信息形成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3年;超过期限的,予以删除,转为档案保存。
第九条 市海洋发展局每半年汇总一次社会组织信用数据,在汇总前通过大数据平台调用全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按照全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分类分级标准和归集、管理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前者分值占 30%、后者分值占70%,最终确定A、B、C、D类涉海涉渔市场主体信用名单。
第三章 信用分类管理
第十条 各科室、执法大队须以涉海涉渔市场主体信用等级为依据,对A级的,在评优选先、资金扶持、表彰奖励等方面优先考虑;对B级及以下的,视失信具体情节,在相关方面做出惩戒和制约。
第十一条 对A级市场主体建立激励机制。
(一)择优公开发布守信“红名单”;
(二)在办理行政审批过程中,实施“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措施;
(三)在各类评优选先、资金扶持、表彰奖励等方面,给予适当加分或优先考虑;
(四)积极协助其争取上级部门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
(五)在日常的行政监督管理中,及时提供行业相关信息,优化服务措施,减少检查频率;
第十二条 对B级市场主体建立教育机制。
(一)信用提醒。将自身信用信息情况书面通知涉海涉渔市场主体,提醒其规范相关行为;
(二)诚信教育。加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宣传力度,敦促其在今后的渔业生产、经营和服务中严格自律、诚信守法。建立信用约谈机制,对信用诚信约谈情况进行登记,并详细记载约谈对象、时间、方式以及内容,加强后续约谈主体信用跟踪记录。
第十三条 对 C级市场主体建立警示机制。
(一)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加强行政监管力度,提高现场检查频次;
(二)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重点审查。
第十四条 对D级市场主体建立惩戒机制。
(一)加入海洋与渔业失信黑名单;
(二)不支持各类示范园区(场、站)、基地、原良种场、龙头企业的申报;
(三)不支持新增项目用海及使用权续期;
(四)限制参与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五)不支持渔船赴特定海域、专属经济区作业资格申请;
(六)不支持享受各项海洋与渔业项目优惠政策措施;
(七)通过信用平台依法公开违法记录;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实施的其他联合惩戒措施。
第四章 分级分类监管内容及监管标准
第十五条 监管标准实行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结果标准。
第十六条 分级分类监管内容。
(一)对辖区内用海企业开展海域使用的监督检查;
(二)对辖区内水产品生产企业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三)对辖区内船员培训机构开展对渔业船员、渔业船员培训机构、渔业船员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四)对辖区内渔港经营企业开展对渔港水域拆船活动、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检查;
(五)对辖区内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企业开展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执法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乳山市海洋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