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10834944171633/2023-01965 | 文号: |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单位: | 乳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文时间: | 2023-06-2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截止日期: |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案件。
二、办理依据
1.《乳山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意见》(乳政办发〔2017〕36号)
2.《乳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室字〔2019〕39 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相对集中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承办机构
乳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四、办理基本流程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案件会商研究→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五、办理时限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有明确期限规定的,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六、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
(二)救济途径: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送达后在规定期限内向本行政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乳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乳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局
投诉电话:0631-6625123
八、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
办公电话:0631-6655262
办公地址:乳山市世纪大道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