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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乳山市旅游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乳山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6月1日
乳山市旅游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文化旅游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文化旅游经营行为,提高行业诚信意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增强风险防范能力,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文明委〔2014〕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旅游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乳山市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检查、记录、存储、发布和应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是指A级景区、星级饭店、旅行社等以自己的名义经营业务,向公众提供服务的社会成员。
第四条 乳山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全市旅游行业信用管理工作,具体包括旅游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使用、评估等。乳山市文化和旅游局相关科室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和记录工作。
第五条 乳山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托乳山市社会信用中心,建立行业的信用数据库和信用档案。旅游行业公共信用信息采集、检查、记录、存储、发布和应用等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有效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要切实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与分类
第六条 乳山市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公共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息、警示信息、提示信息等构成,并根据社会信用代码一码制度归集记录。社会信用代码一码制度是指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和以公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的自然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信息是指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基础情况。
(一)经营者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名称,企业法人,企业法人身份证等信息。
(二)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姓名,单位,性别,身份证号等信息。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良好信息是指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诚信经营,行为规范,自觉维护市场秩序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主要是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受到市级以上文化旅游管理部门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县级(含)以上党委政府奖励表彰及通报表扬等情况。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警示信息是指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经营服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而产生的不良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因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
(二)经营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属于经营者主要责任的;
(三)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因侵权、违约行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全部或者主要民事责任,或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
(四)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因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五)旅游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因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损坏公共设施、破坏目的地文物古迹、违反目的地社会风俗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
(六)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七)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提示信息是指尚未违反法律法规,文化旅游管理部门劝诫、提醒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经营服务过程中加强失范行为管理所形成的提示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评价
第十一条 信用级别评价采用千分制,实行动态评价,具体信用评价标准见附件。
(一)AAA级为诚信模范级别,分值在1050分以上;
(二)AA级为诚信优秀级别,分值在1030—1049分;
(三)A级为诚信级别,分值在960—1029分;其中,A级分值为1000分,A+级分值为1001—1029分,A-级分值为960—999分;
(四)B级为较诚信级别,分值在850—959分;
(五)C级为诚信警示级别,分值在600—849分;
(六)D级为不诚信级别,分值在599分以下。
第十二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每年汇总一次社会信用数据,在汇总前通过大数据平台调用全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按照全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分类分级标准和归集、管理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前者分值占30%、后者分值占70%,最终确定A、B、C、D类社会组织名单。
第四章 信用信息异议与修复
第十三条 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对其积分有异议的,可自记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乳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或乳山市社会信用中心提出修改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资料。乳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或乳山市社会信用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确实收集错误的,给予改正。
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信用评价结果在乳山政府网站进行公开。
第五章 激励与惩戒
第十五条 对拥有信用A级及以上等级评价的,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根据不同程度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激励:
(一)符合评先选优条件的,优先考虑诚信单位和诚信从业人员;
(二)符合评选A级景区、星级饭店、A级旅行社条件的,优先考虑诚信单位;
(三)推荐综合和业务荣誉称号时,优先考虑诚信单位和诚信从业人员;
(四)推荐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考察时,优先考虑诚信单位和诚信从业人员;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实施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六条 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乳山市文化和旅游局应当督促其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也可以采取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等方式予以惩戒。
(一)信用提醒。将失信信息书面通知失信经营者和失信从业人员,提醒其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
(二)诚信约谈。对失信经营者负责人和失信从业人员进行约谈,宣传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守信的规章制度,敦促其严格自律、诚信守法。
相关失信经营者和失信从业人员接到信用提醒后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信用等级降为C级,并按规定予以惩戒。
第十七条 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乳山市文化和旅游局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惩戒:
(一)取消诚信企业评选资格;
(二)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
(三)取消各级各类评选资格;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第十八条 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乳山市文化和旅游局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惩戒:
(一)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
(二)向乳山市社会信用中心申请对社会公开失信信息;
(三)撤销相关荣誉称号,禁止参与评优、评先;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乳山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旅游行业信用评价目录
乳山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