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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8〕2号)明确规定,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代理费用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
对于代理费用的具体标准没有规定,原《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已被2016年1月1日发布的《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废止,代理服务费应由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自行确定,并在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