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北交所上市公司原为新三板挂牌公司,结合新三板的特殊情况,北交所上市公司的转板过程中可能在上市公司优先股的处理方面受到重点关注:
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定,北交所上市的发行人申报时存在新三板挂牌期间发行的优先股的,发行人应当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议案时同步审议通过已发行优先股在北交所挂牌转让的议案;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以下事项:报告期初至申报前优先股的发行、付息与调息、赎回与回售等情况,优先股股东表决权的恢复、行使、变动及优先股股东分类表决情况等,前述事项对发行人控制权稳定性、财务状况可能存在的不利影响。
科创板及创业板均要求申报前清理对赌协议,同时对于历史上曾经存在的对赌协议安排要求进行详尽披露及中介机构核查;此外,虽然科创板和创业板的上市审核问答均规定了不予清理的例外情形,但是,实践中适用该等例外情形的成功案例较为罕见。对于拟申请北交所上市的发行人而言,北交所允许其保留优先股的情形仅限于在新三板挂牌期间所发行的优先股。然而,在北交所上市公司转板过程中,科创板及创业板对于相关优先股的处理政策尚不明朗,带有优先股的北交所上市公司做出转板的决定前,应事先就有关问题进行准备并与交易所进行充分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