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知识问答(三)
  • 发布日期:2023-07-25 15:30:50
  • 文章来源: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乳山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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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哪些海域的使用权,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进行出让?

答:根据《山东省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中第三条规定,同一海域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海意向人或单位的,因海域闲置、欠缴海域使用金、无人继承、到期后未申请续期等原因被地方政府收回海域使用权后再次出让的海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

鼓励对养殖、工业、旅游娱乐、城镇建设等类型用海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

2.问:拟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相关海域,该海域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根据《山东省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中第六条规定,拟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的海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海域界址、面积清楚;

2.基本用途、用海方式明确;

3.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生态红线要求;

4.海域使用论证结论为用海可行;

5.不存在权属争议;

6.不存在利益纠纷,或利益相关者已协调完毕。

3.问: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答:根据《山东省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中第十五条规定,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出让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2)出让海域的位置、界址、面积,出让海域的基本用途、用海方式、用海性质、使用年限和有关要求;

(3)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

(4)参与投标或者竞买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5) 实施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时间、地点;

(6)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出让的,应说明交易费用的支付要求;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