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建筑许可】住建局推动新建商品住宅“先验房后收房”
  • 发布日期:2023-07-28 14:34:44
  • 文章来源:乳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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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房地产开发企业质量首要责任和竣工验收主体责任,提升住宅交付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等有关规定,乳山市住建局推动新建商品住宅“先验房后收房”。

“先验房后收房”要求商品住宅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质量信息公示、业主查验等有关活动安排和业主权益告知业主,按进度、分批次公示住宅工程质量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业主查验是指在签订购房合同后、签署房屋验收交付单前,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业主对其所购商品住宅进行质量查验。业主查验按照业主自愿的原则,可以邀请或委托他人参与查验。鼓励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施工中、单位工程竣工后等节点,分阶段、分批次组织业主现场查验。查验过程中,逐条记录、解答业主提出的设计、施工质量问题。业主在查验记录上对查验情况签字确认,形成业主查验问题处置销项台账。能立即维修的,现场组织修复。现场无法维修的,及时向业主说明,另行约定承诺维修完成时限。业主要求复验的,施工质量问题维修完成后应通知业主复验,复验结果应经业主签字确认。对业主提出的不符合客观事实或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意见,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进行解释,妥善处理矛盾纠纷,有关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