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实施意见》《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随迁子女,是指在我市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务工但在务工地没有正式户籍的人员。
第三条 各级各类中小学均可以接收随迁子女就读。
第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保障符合我市入学条件的随迁人员子女能够与本地学生平等接受教育。
第五条 学校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宣传随迁人员子女入学政策,完善便民服务措施。
第六条 学校应当关爱随迁人员子女,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并有针对性地开展教学研究,提高教育质量。
第七条 义务教育阶段随迁人员子女申请入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监护人或子女本人在我市的房权证;
(二)监护人至少一方在我市的居住证(或居住凭证登记);
(三)监护人至少一方在我市的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
(四)家庭户口簿;
说明:监护人或子女本人在我市有房权证的,可以不提供居住证、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社会保险;无房权证的,需提供居住证(或居住凭证登记)、劳动合同(工商营业执照)。初中四年级按规定不接受转学申请。
第八条 新生入学由教育局组织统一报名、统一审查、统一安排,义务教育阶段其他年级学生入学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学生父母持转学证明及其它有关材料向教育局普教科提出申请。
(二)审查。教育局普教科审查随迁人员子女是否符合我市入学条件。符合条件的,安排入学,并通知接收学校办理相应转学手续。
(三)入学。随迁人员子女持转学证明,到接收学校报到、入学。
第九条 随迁人员子女就读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接受教育教学、参加团队组织、担任学生干部、评优奖励、参加校内外活动等方面与本地学生享有同等待遇。
(二)符合我市入学条件并完成小学教育的随迁人员子女可以继续升入初中就读,其升学方式与本地学生相同。
(三)符合我市入学条件并完成义务教育的随迁人员子女可以继续升入高中就读,其报名规定、录取条件、收费项目和标准等与本地学生相同。
第十条 随迁人员子女就读,其父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主动与居住地学校联系,依法送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子女入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二)配合学校做好学生入学条件审查工作,按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配合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工作,保障子女的正常学习。
(四)遵守学籍管理规定。回原籍或其它地区学校就读的,须办理转学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