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住建局2023年关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 发布日期:2023-08-18 13:45:36
  • 文章来源:乳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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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加强对建设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领域日常监管行为,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以下简称随机抽查工作)是指建设部门依据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辖区内列入随机抽查名单的市场主体进行抽查,并及时公开检查结果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的实施原则是:公开、公正、透明,即抽查清单、抽查计划、抽取结果、实施过程、抽查结果等检查工作全过程应当依法、公开。

第四条  检查人员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从严从快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确保建设领域违法问题整治到位、处罚到位、移交移送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第五条  按照联动工作机制要求,如有必要,应联合其他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第六条  市住建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具体实施本机构业务范围内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

第七条  市住建局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权责清单,梳理本机构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依据、抽查方式等,并向社会公示。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市住建局应当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依法核发的“行政执法证”,建立本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对外公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予以动态调整。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姓名、单位、执法证号等。

第九条  将辖区内所有建筑领域市场主体作为随机抽查对象,并建立抽查对象名录库,抽查对象名录库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更新。

第十条  通过抽签的形式从本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择执法人员。

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应再次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一条  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上级主管部门,在同一年度内已抽查的检查对象,本级主管部门在抽查时,应当予以排除。

第十二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规定每年开展随机抽查1—3次(原则上应保证每年对辖区所有抽查对象进行一次巡查)。每次抽查主体的数量不低于相关抽查对象名录库总数的10%。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失信等级高的特殊监管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三条  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载明的抽查内容及相关要求,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抽查检查。

第十四条   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及时呈报分管负责人审核。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现场检查笔录、对被查对象执行法律法规等情况的评价、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检查档案要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相关单位或业务科室应当在检查报告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

第十六条  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在门户网站公开,并纳入信用评价体系,接受社会监督,增强建筑领域生产主体守法自觉性。

第十七条  抽查人员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十八条  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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