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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池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强化和提升执法者保护知识产权和打击高新技术网络犯罪专业能力和主动担当作为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长期以来,乳山市市场监管局始终强化业务培训,扎实开展“以考促学”培训活动,坚持常态化自主学习与集中学习相结合,定期组织业务专题培训,建立学习交流群,加强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专业能力“三基一专”的学习训练。坚持理论学习的同时开展实战实训、岗位练兵,业务科室定期组织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现场执法、现场办案,将理论学习尽快投入到执法实践中。
在推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一是强化业务培训,加强执法队伍能力建设。近年来,我局组织执法人员参加国家局组织的中法地理标志保护线上研讨会1次、省局组织的地理标志保护线上培训2次,完成山东干部网络学院知识产权专题培训110学时和威海市局组织的“威知讲堂”线上培训80学时,邀请第三方知识产权服务公司开展商标运用、知识产权培训2次。结合各类专项检查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培训7次,专题练兵2次,提高执法队伍的法律法规综合运用能力。二是开展专项执法监督,不断净化知识产权营商环境。近年来,以日常检查与“双随机 一公开”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了商标、专利、特殊标志、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领域专项检查12次,共查办知识产权相关案件60余起,其中2022年度一起商标侵权领域严重违法案件当事人被依法列入违法失信黑名单予以惩戒。
针对委员此次提出的具体问题,我局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召集各相关职能科室进行专题研讨,分别请示上级对口业务科室、咨询市司法局、市法院的专家意见,现逐项回复如下。
一、问题1描述
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对知识产权保护相关专业知识理解不透彻,不专业,在商标的知识产权保护上,只拘泥于《商标法》,对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文件不通更不精,办案凭经验,没办过的案件类型就束手无策,不去深入研究和应用相关法条依据,造成对不按规定使用防伪溯源管理却使用“乳山牡蛎”“乳山生蚝”字样宣传的牡蛎加工厂无法管控,并严重挫伤合规加工厂的积极性。
解答:该条存在三方面的争议:
争议1:经授权使用乳山牡蛎证明商标的单位,但没有按照牡蛎协会制定并由国家局公告的《乳山牡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使用乳山牡蛎防伪溯源标签的,是否属于商标侵权。
在《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已明确界定哪些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定前提下,不能超越法律界定的范围对侵权行为作扩大化解释。商标使用人在取得了商标权利人合法有效授权的情况下,已然依法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所界定的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情形。
依法制定、备案并公告的《管理规则》,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及使用人都具有约束力。经商标注册人准许使用“乳山牡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并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单位,未按照《管理规则》规定使用乳山牡蛎防伪溯源标签的,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商标注册人可依据《管理规则》《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等有关规定处理。
相关单位若在协会取消证明商标使用授权后,仍然使用乳山牡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行为,可依法判定为商标侵权。
争议1结论:经授权使用乳山牡蛎证明商标的单位,但没有按照《管理规则》使用乳山牡蛎防伪溯源标签的,在商标使用授权许可未取消的情况下使用乳山牡蛎商标,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争议2: 没有经协会授权的单位,使用“乳山牡蛎”“乳山生蚝”字样进行宣传,是否属于商标侵权。
涉及的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3.《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中的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是指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中的地名。
4.新修订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和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 商品符合使用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中的地名和商品名称,但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
争议2结论:
牡蛎产品符合《管理规则》第五条规定,来自于“乳山牡蛎”生产区域范围内海域的乳山牡蛎生产经营单位,未经注册人准许使用“乳山牡蛎”商标的,在产品包装或者宣传中使用“乳山牡蛎”、“乳山生蚝”“乳山蚝”的文字,符合《商标法》第五十九条正当使用规定的,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争议3、出自于乳山海域的牡蛎,未经授权使用“乳山牡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
涉及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是针对商业混淆行为的判断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经营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且属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及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规定之外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予以认定”的规定。
争议3结论:“乳山牡蛎”属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因此牡蛎产品符合《管理规则》第五条规定,来自于“乳山牡蛎”生产区域范围内海域的乳山牡蛎生产经营单位,未经授权使用“乳山牡蛎”的,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综上所述问题1结论如下:
商标侵权行为的判定应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提案所述“不按规定使用防伪溯源管理系统却使用‘乳山牡蛎’‘乳山生蚝’字样宣传的牡蛎加工厂”,应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二、问题2描述:
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过程中,存在违法不究、有法不依的情况,如对商标持有人出具的侵权鉴定结论未经严谨论证就否定合法性,致使消费者合法权益无法有效保障。
解答:经与委员沟通,该项内容特指威海市12345热线承办单第221124141332567310工单投诉,具体情况如下。
(1)工单内容描述
来电人邹先生反映,其2022年11月17日通过抖音在西浪暖村华新海产园内的博萱玉水产养殖场花费320元购买8箱牡蛎,没有乳山生蚝的防伪标识,无法证明产地,且煮出来的牡蛎肉很小,与宣传的饱满牡蛎肉不符,认为欺骗消费者,希望部门协调退一赔十,请落实处理。
(2)工单落实情况
2022年11月25日,我单位工作人员电话联系诉求人了解核实相关情况并致电乳山市博萱玉水产养殖厂负责人,经查,诉求人就牡蛎肉较小品质不达标的投诉事项已向拼多多平台发起投诉,平台已为其退款,该投诉事项已处理完毕。另,诉求人在电话沟通中提出了关于乳山牡蛎真假及产地的相关问题并要求协调退一赔十,经我局核查,牡蛎经销商乳山市博萱玉水产养殖厂已获得乳山市牡蛎协会颁发的关于商品地理标识的授权书,且在有效期内。工作人员已将核查结果告知诉求人,但其仍主张退一赔十,投诉双方无法达成和解协议,诉求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
该工单属不合规诉求工单,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终止调解,并将终止调解的决定电话告知了诉求人,同时也向诉求人建议可以走司法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解答:
协会出具的鉴定函中结论:因投诉人收到的乳山牡蛎未发现防伪标签,认定该投诉人购买的冠以“乳山生蚝”的生鲜牡蛎不符合“乳山牡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属性。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该单位已取得商标授权证书,且尚在有效期内,协会出具的鉴定函不足以证明乳山市博萱玉水产养殖厂属商标侵权行为,上述情况已如实告知消费者。对其不按规定使用防伪溯源标签的行为,协会应根据《管理规则》第二十二条,依规对乳山市博萱玉水产养殖厂予以警告直至终止许可合同及使用许可备案,收回授权证书、商标标识、防伪溯源标签等。
我局对消费者诉求问题会严格依法开展核查,并及时将核查后情况反馈消费者,对牡蛎协会受理的消费者投诉后处理情况及协会对地标的管控情况予以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置。
三、问题3描述
市牡蛎协会耗资委托第三方研发的,消费投诉举报与品牌管理方“市场监管端”大数据互动平台,至今没有接收,使得市场监管部门,在消费者举报与品牌持有方问题答复的反馈互动过程中,没有发挥应有的监管和联动作用,对高新技术在市场品牌保护以及消费维权监管方面缺乏创新意识。
解答:平台设置“证据地图”模块,以中国地图为基础,实时查看某个区域内消费者反馈的投诉信息及协会后处理情况,证据类型包含两部分:异常证据和举报证据。
(1)异常证据点显示为标签异常,表现为“未激活标签”或“过期标签”。异常证据出现原因是企业在标签管理操作中出现纰漏,启用标签过程不规范,没有通过后台录入相关数据或数据录入时间有问题导致。乳山市牡蛎协会发现此类问题后,可及时对相关生产加工企业予以指导纠正或责改,帮助企业规范使用标签。
(2)举报证据出现原因是:牡蛎包装箱内无履信防伪标签。协会收到消费者投诉后可以结合后台数据,通过购买店铺名称、地址等信息,核实是否经过协会授权的单位,进一步查证问题原因,帮助消费者出具鉴定函用于维权,并对处理结果予以回复。如果违法发生地在乳山外地,消费者可直接提交当地相关监管部门处置;如果违法发生地在乳山本地,协会可提交证明材料给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
综上所述结论如下:
我局对相关系统已深入研究分析,已接收牡蛎协会及履信防伪公司开通的市场监管端账户,下步将根据投诉案件线索对协会上传的处置消费者投诉后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查看,加强与乳山牡蛎协会的沟通对接,对涉嫌违法的行为及时依法处置。
四、问题4描述
对于市牡蛎协会发现并报案的注册商标侵权、非授权单位商标侵权行为重视程度不够,截至本提案之前,没有发函或立案查处,案件查处结案数量为零。
解答:商标侵权案件的查处,一直是我局的重点工作之一。近两年来我局共查办知识产权相关案件60余起,其中2022年度查办的1起商标侵权领域严重违法案件,当事人还被依法列入违法失信黑名单予以惩戒。
对于市牡蛎协会的举报线索,我局也是第一时间予以受理,第一时间立案调查,不存在举报不查的问题。目前,我局办结1起乳山市博誉海产品经销经营部涉嫌未经授权使用“乳山牡蛎”图形商标案件。另外,乳山市牡蛎协会于2022年11月25日向我局举报,在荣成发现一起涉嫌乳山牡蛎商标侵权的行为,我局工作人员也第一时间将相关线索移交至荣成市场监管局,荣成市场监管局经现场核查后,依法认定荣成市海赠水产品店侵犯乳山牡蛎商标专用权,并作出行政处罚。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加强同市牡蛎协会的沟通联系,对源于举报及日常检查中发现的未经商标注册人授权违法使用“乳山牡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五、相关建议的解答
提案中提到的“实行考核上岗,杜绝执法人员不懂法的现象”的建议。
解答:我局严格执行《山东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认真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我局在职在编且在行政执法岗位工作工作人员,均根据山东省司法厅的统一部署,参加市司法局组织的全市行政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对于考试合格的执法人员,由山东省司法厅颁发执法证才进行持证上岗。同时,已通过统一资格认证的执法人员,还需参加市司法局组织的四年一审的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考试,考试合格完成年度审验后才能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下一步,我局将立足市场监管实际,在落实专业能力与法律法规培训制度化、常态化的同时抓好工作推进,将理论学习与执法实践相结合。在人员岗位任用方面,重视专业人才的引进和调用,把有执法经验的人才应用到一线执法业务中去。坚持服务与监管并重,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为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