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容普惠创新】中共乳山市文化和旅游局党组关于印发市文化和旅游局所属事业单位章程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3-08-25 15:26:01
  • 文章来源:乳山市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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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中心、市文物保护中心:

现将《乳山市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中心章程》《乳山市文物保护中心章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乳山市文化和旅游局党组

2023年4月23日



乳山市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乳山市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中心(挂乳山市图书馆、乳山市文化馆、乳山市美术馆牌子)。

第三条 本单位类别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乳山市胜利街70号。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621.04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乳山市文化和旅游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乳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监督管理机关是乳山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更好地推进乳山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承担推进公共文化和旅游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负责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管理工作,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等。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设置形式是党支部委员会。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作用是乳山市文化和旅游服务中心党支部要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本单位改革发展和履行职责各方面全过程,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要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四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职责权限是围绕确保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本单位贯彻执行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积极发挥监督保障作用;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或不按程序进行决策的做法,党组织要及时提出意见或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党组织要积极发动党员团结带领职工,保证决策事项顺利实施。

第十五条 本单位党务工作机构是政工科。

第十六条 本单位党务工作的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七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明确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了解本单位工作运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三)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章程修改草案;

(四)审核本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内容;

(五)审核本单位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公开情况;

(六)编制对本单位的管理权责清单;

(七)审定本单位重大事项;

(八)监督本单位按照章程依法依规开展活动情况;

(九)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的权利。

第十八条 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指导本单位在业务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二)为本单位发展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方面的支持;

(三)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参与本单位的管理活动;

(四)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的义务。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乳山市文化和旅游服务中心主任办公会。

第二十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三)研究年度工作计划、重要工作部署;

(四)审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五)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职称评聘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决策机构其他人员的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

第二十二条 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权利:

(一)主持单位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单位决策机构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

(三)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五)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按照事业单位职权范围和规定程序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五)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加强对单位的财务管理;

(六)超越本单位职权范围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或者由于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20次会议。会议一般由主要行政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一)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二)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充分酝酿等程序,按照规则由集体讨论和决定;

(三)决策机构议事一般采用主任办公会形式,会议议题由主要行政负责人提出,或者由决策机构其他人员提出建议、主要行政负责人综合考虑后确定;

(四)主任办公会应当有半数以上主任(副主任)到会方可召开,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主任(副主任)半数为通过;

(五)主任办公会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六)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的主要职责是:承担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负责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管理服务,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

本单位设置8个内设机构,具体为: 

(一)综合科。主要职责:承担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管理服务;承担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工作。

(二)政工科。主要职责:承担党的建设、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

(三)教育培训科。主要职责:负责中心的音乐、舞蹈、书法、器乐、传统文化等培训工作,负责辅导培训全市基层文艺骨干和书画骨干,协助建立社会文艺团队;负责开展音乐、舞蹈、书画、器乐等交流活动。

(四)图书管理科。主要职责:承担保存文化遗产工作,对文献资料进行收集、整理、保存、研究并提供相关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决策提供文献保障和智力支撑;承担图书借阅及相关服务;开展知识培训、阅读推广活动与社会教育,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加强数字资源建设,做好本地区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建设与公共数字文化工程实施工作;承担全市古籍普查登记、整理、保护工作。

(五)群众艺术科。主要职责:开展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指导群众文化艺术活动及理论研究。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科(对外使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名称)。主要职责:承担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整理、研究和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相关理论建设。

(七)美术策展与收藏服务科。主要职责:组织与承办美术作品展览、美术创作研究活动、文化交流活动并开展美术公益服务, 宣传美术知识,普及审美教育;承担美术作品的征集、收藏和展览工作。

(八)旅游公共服务科。主要职责:负责文化和旅游微信公众号、抖音、微博等新媒体平台的建设运营;参与文化和旅游网络营销宣传及旅游城市品牌推广工作;负责旅游咨询服务工作。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当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三十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应当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本单位决策机构换届和法定代表人离任,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人事管理严格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岗位管理和人员聘用的原则是因事按需设岗、按岗聘用、逐级竞聘,严格聘用合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工作人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相应奖惩。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年度报告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等;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公开信息。


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时,符合《关于实施流程再造切实做好事业单位法人注销工作的通知》(鲁编办发〔2019〕6号)中的注销登记条件,可以按相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本单位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订,由决策机构提出修改意见,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2023年2月24日经乳山市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中心主任办公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乳山市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中心主任办公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乳山市文物保护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乳山市文物保护中心(挂乳山市博物馆、乳山市冯德英文学馆牌子)。

第三条 本单位类别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乳山市胜利街70号。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46.93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乳山市文化和旅游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乳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监督管理机关是乳山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加强文物保护利用,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负责征集、收藏各类文物和自然标本;开展对各类文物的研究、保护和有效利用工作;开展文物展示、宣传教育、文化交流、志愿培训等活动,传播历史和科学文化知识;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打击文物犯罪活动和涉案文物鉴定工作;负责本单位管理的公共文化场所及举办的公益活动的安全工作。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设置形式是党支部委员会。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作用是乳山市文物保护中心党支部要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本单位改革发展和履行职责各方面全过程,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要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四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职责权限是加强和完善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合理设置单位党建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建工作力量,建立科学有效的党建工作考核评价体系,进一步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推进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坚持单位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凡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均需经单位党组织集体研究讨论、集体决策。  

第十五条 本单位党务工作机构是综合科。

第十六条 本单位党务工作的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七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明确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了解本单位工作运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三)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章程修改草案;

(四)审核本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内容;

(五)审核本单位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公开情况;

(六)编制对本单位的管理权责清单;

(七)审定本单位重大事项;

(八)监督本单位按照章程依法依规开展活动情况;

(九)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的权利。

第十八条 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指导本单位在业务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二)为本单位发展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方面的支持;

(三)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参与本单位的管理活动;

(四)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的义务。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乳山市文物保护中心主任办公会。

第二十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六)制定修改章程;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研究年度工作计划、重要工作部署;

(九)审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职称评聘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        

;决策机构其他人员的产生方式为市文化和旅游局任命,报组织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权利:

(六)主持单位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单位决策机构的决议;

(七)组织实施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

(八)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十)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履行下列义务:

(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八)按照事业单位职权范围和规定程序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九)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

(十)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十一)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加强对单位的财务管理;

(十二)超越本单位职权范围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或者由于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20次会议。会议一般由主要行政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七)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八)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充分酝酿等程序,按照规则由集体讨论和决定;

(九)决策机构议事一般采用主任办公会形式,会议议题由主要行政负责人提出,或者由决策机构其他人员提出建议、主要行政负责人综合考虑后确定;

(十)主任办公会应当有半数以上主任(副主任)到会方可召开,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主任(副主任)半数为通过;

(十一)主任办公会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十二)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征集、收藏各类文物和自然标本;开展对各类文物的研究、保护和有效利用工作。

(二)开展文物展示、宣传教育、文化交流、志愿培训等活动,传播历史和科学文化知识。

(三)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打击文物犯罪活动和涉案文物鉴定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管理的公共文化场所及举办的公益活动的安全工作。

(五)负责乳山市文化和旅游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本单位设置三个内设机构,具体为: 

(一)综合科(挂安全保障科牌子)。主要职责:承担中心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管理服务。承担党建、文电、会务、机要、保密、信息、档案、信访、值班等工作;承担中心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承担干部考录、选拔任用、奖惩、调配、培训、考核、档案、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出国(境)管理、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工作;承担安全生产、治安保卫和应急处置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的组织制定与督导落实工作;承担安防工程体系建设及安防技术系统管理工作;承担安全培训、应急演练、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承担开放区域安全管理工作;

(二)文博科。主要职责:负责对具有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可移动文物的收集、收藏、保管、陈列、展示等工作;负责文物保护及研究工作;负责全市不可移动文物的普查、调查、保护、利用工作;负责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工作,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打击文物犯罪活动和涉案文物鉴定工作;

(三)宣教科。主要职责:负责中心的宣传教育、讲解、文化交流工作;宣传、展示冯德英先生《苦菜花》《迎春花》《山菊花》的作品及音像作品,搜集展示冯德英生平、资料、物品等,传播和弘扬“三花”精神等;组织开展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爱国主义教育等工作;负责培训文博志愿者等。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当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三十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应当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本单位决策机构换届和法定代表人离任,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人事管理严格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岗位管理和人员聘用的原则是因事按需设岗、按岗聘用、逐级竞聘,严格聘用合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工作人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相应奖惩。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年度报告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等;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公开信息。


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时,符合《关于实施流程再造切实做好事业单位法人注销工作的通知》(鲁编办发〔2019〕6号)中的注销登记条件,可以按相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本单位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订,由决策机构提出修改意见,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2021年5月26日经乳山市文物保护中心主任办公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乳山市文物保护中心主任办公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