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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新解读十二个月;优化“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执行标准。明确发行条件中“已挂牌满12个月”的计算口径为“交易所上市委审议时已挂牌满12个月”,(可以节省六个月)允许挂牌满12个月的摘牌公司二次挂牌后(仍需要重新挂牌)直接申报北交所上市,进一步加大对优质企业的支持力度,降低市场成本、明确各方预期。
二、进创新层不再需要再融资一千万;优化新三板分层标准。全国股转公司修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删除挂牌公司、申请挂牌公司进入创新层需累计融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要求,便利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灵活选择融资时点和规模,进一步增强新三板与北交所之间的制度协同。
三、转板预期进一步明确;结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的指导意见》发布以来资本市场改革发展情况,特别是北交所上市公司数量增加、预期更加多元的实际,已启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7号—转板》(以下简称《转板指引》)修改工作,会同沪深交易所完善转板沟通、协作机制。现发布通知,就修改《转板指引》向保荐机构、上市公司等经营主体征集意见建议,后续将根据意见情况抓紧完善,进一步顺畅转板机制。
转板制度是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安排,有利于更好发挥各板块市场功能,为优质企业提供多元的发展路径和上市地选择。转板不涉及公开发行,没有新增融资,不存在市场担心的“扩容”和“抽血”问题。从证券市场整体看,拟转板公司早已公开交易,转板仅变更股票上市地,也没有新增上市公司家数。目前已有观典防务、泰祥股份、翰博高新3家北交所上市公司实现到沪深交易所的转板。
转板作为一项跨市场的安排,涉及多层次市场协调发展和整体稳定运行,也关乎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对此,《意见》专门提出,“稳妥有序推进北交所上市公司转板”。后续工作中,证监会将指导沪深交易所和北交所,在坚持市场化原则的基础上,综合市场情况,通过建立预沟通机制,稳妥有序推进相关工作,对北交所上市公司转板形成有序化、规范化、常态化安排。北交所上市公司确有意愿转板的,应当审慎评估是否符合转板条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通过相关机制性安排加强与交易所的沟通。沪深交易所和北交所要加强协调。对企业“忽悠式”转板、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严查一起,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