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1)招标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3)中标、成交确定时间: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时间: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同时公告结果。为进一步提质增效,财政部门明确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立即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同时公告结果。
(4)询问答复时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做出答复。
(5)合同签订时间: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为进一步提质增效,财政部门明确规定合同签订时间提前至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6)验收时间:为进一步提质增效,财政部门明确规定收到供应商项目验收建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采购项目进行实质性验收(验收建议有明显不当的除外)。
(7)资金支付时间:自收到供应商发票之日起30日内支付资金。为进一步提质增效,财政部门明确规定收到供应商发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