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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是生产生活中的基础性能源,各种燃气灶具具备高能效、低排放等特点,是大众日常生活的必需品。但是目前,我市仍有不少居民家中使用不合格燃气灶具,此类灶具形同“定时炸弹”,时刻危害着自己和邻里的生命安全!
一是使用具有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熄火保护装置,顾名思义,就是在燃气灶意外熄火60秒钟之内能够自动切断燃气,防止意外发生的装置。合格的自动熄火保护装置包含两个部件,一个是能够切断气源的电磁阀,另一个是与其相配合的脉冲点火器,而燃气灶炉头上除了有一根点火针之外,还装有一根熄火保护装置的感应针,当火焰燃烧时,探针和火焰形成电路通路,吸住电磁阀,而当火苗熄灭时,探针下的电路断开,电磁阀自动闭合,切断燃气气源。
二是使用不超过判废年限的燃气灶具。根据《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GB17905-2008)规定:“家用燃气灶具的判废年限应为8年。”《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燃气公司到用户家中安检发现用户使用不合格灶具,会给用户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督导用户限期整改。特别强调,《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用户存在违法用气行为的,应当要求用户进行整改;用户拒不整改、需要暂停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暂停供气,并提前书面通知用户;暂停供气情形消除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及时恢复供气”。